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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07/20240813-00001  公开目录:  提案议案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24-08-13
 主题词:  公安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文  号: 
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7号建议的答复
2024-08-13   作者: 点击数:  

何赛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我市律师开放查询公民户籍信息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建议》(第77号)交市公安局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取。

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司通〔2021〕82号)第(三)项规定:为保障代理律师调查取证权,受委托的律师为办理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公正、仲裁等单位调查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配合和协助。律师要求确认所复制的材料来源的,提供材料的有关单位应予以盖章确认。

三、《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律师因业务需要查询相关人员信息资料的,可凭律师职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以及人民法院立(受)案证明文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令(函)向被查询人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查询、调取公民基本人口信息。

综上所述,现行规范性文件已对律师查询公民个人户籍信息事宜进行了规范,不宜再制定相关政策或规定。



普洱市公安局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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