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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水务局关于准予普洱市镇沅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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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泰欣光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9月29日在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本机关提出的普洱市镇沅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项目代码:2407-530825-04-01-351608)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29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进行了技术评审,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作出准予普洱市镇沅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普洱市镇沅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意见》。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本机关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联系人及电话:高茜 0879—2130815 普洱市水务局 2025年10月10日 普洱市镇沅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意见 经技术评审专家组对《普洱市镇沅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专家组认为修改完善后的《报告书》基本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出具了评审意见。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工程概况 普洱市镇沅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位于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者东镇者东村怕跌村组西北侧。项目建设日处理规模300吨的生活垃圾处理厂一座,配置1条300吨/日的机械炉排焚烧炉和1台6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综合主厂房、垃圾运输坡道、飞灰及危废暂存间、综合楼等建构筑物,及建设场内道路、绿地、管网等设施。配套建设护坡工程、排洪沟工程等附属工程,建设0.46公里的永久进场道路。 本工程占地总面积为3.69公顷,全部为永久占地。工程建设产生土石方开挖8.33万立方米(其中表土剥离0.43万立方米),回填利用8.33万立方米(其中表土回覆0.43万立方米),内部调运土石方2.39万立方米,无外借土石方,无余弃土石方。项目总投资32531.7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0709.57万元。总工期安排1.5年,计划于2025年11月开工,预计于2027年4月完工。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项目征占地范围,防治责任面积为3.69公顷。 三、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项目防治标准经修正后具体为: (一)施工期:渣土防护率≥90%,表土保护率≥95%; (二)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基本同意各分区防治措施布设,主要防治措施为: (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区。分为建构筑物区、道路场地区、景观绿化区。 1.建构筑物区。施工破坏区域开展表土剥离,表土集中堆放用于后期绿化覆土;裸露场地、松散土石方等场地进行临时覆盖。 2.道路场地区。对施工破坏区域开展表土剥离,表土集中堆放用于后期绿化覆土,表土堆场采取临时拦挡及覆盖;护坡区域实施混凝土截排水沟。对裸露场地、松散土石方及砂石料堆场等场地进行临时覆盖。 3.景观绿化区。施工前期对施工破坏区域开展表土剥离,表土集中堆放用于后期绿化覆土;对裸露场地、松散土石方及砂石料堆场等场地进行临时覆盖。施工后期实施绿化措施。 (二)进场道路区。对施工破坏区域开展表土剥离,表土集中堆放。道路起点设置车辆清洗池,配套沉砂池;对裸露场地、松散土石方等场地进行临时覆盖;实施植被恢复措施。 五、施工组织 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及进度安排。 六、水土保持监测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水土保持投资 (一)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及方法。 (二)本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257.72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184.78万元,新增投资72.94万元。工程措施费96.76万元,植物措施费95.28万元,监测措施费27.03万元,施工临时工程费12.46万元,独立费用24.07万元,基本预备费2.12万元。本项目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效益分析 基本同意效益分析方法,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效益分析。 九、有关要求 (一)下阶段应进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优化工程设计,加强土石方利用,减少弃渣量。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类施工活动必须严格控制在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避免多压多占产生新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普洱市水务局、镇沅县水务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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