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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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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普洱市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部门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制定本地区有关发展和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全市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结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建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重大发展战略制定、重要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工作事项。 (二)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三)制定有关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能源、价格等重大决策和措施 由本委制定印发有关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能源、价格等重大决策和措施。 (四)制定涉及全局性、系统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全市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拟定,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上级安排的重大专项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有关要求 (一)各科(室、中心)、所属事业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普洱市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和本标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确保决策依据依法合规、科学合理。 (二)各科(室、中心)、所属事业单位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归档整理,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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