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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16-/2021-0713001  公开目录: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发布日期:  2021-07-13
 主题词: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1-07-13   作者:市交通运输局 点击数:  

普洱市速倍运输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提出新增省际、省内包车客运经营范围及新增20辆包车运力的申请,普洱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12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云运客普许〔2020〕012号),经查,你公司未按许可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或聘用驾驶员承诺。我局于2021年7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普洱市交通运输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普交告字〔2021〕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或者聘用驾驶员承诺的,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普洱市交通运输局决定:撤销你公司已取得的《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云运客普许〔2020〕012号)。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内,将原《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云运客普许〔2020〕012号)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道路运输证(正本、副本)全部交回本局行政审批科,逾期未收到,本局将予以公告作废。

你公司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普洱市复议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 复议机构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北部区6号延长线区消防大队对面 邮政编码:665000 联系电话:0879—2149279 普洱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洱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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