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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企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根据中央省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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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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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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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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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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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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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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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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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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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及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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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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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面;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4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70元/副(35元/面);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临时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登记证工本费10元/本。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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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计价格〔1994〕783号
价费字〔1992〕240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财综〔2001〕67号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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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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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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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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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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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征收标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参照耕地开垦费标准和复垦方案执行。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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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条例》 云价综合〔20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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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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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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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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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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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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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国发〔2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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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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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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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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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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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80元/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550元/件;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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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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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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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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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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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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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征收额度依据被占耕地所在区域平均综合年产值标准的6倍至8倍及被占耕地的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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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云政办发〔2009〕34号 云价综合〔2011〕18号
云价综合〔20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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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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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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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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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
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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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占用城市道路每天每平方米0.5元、庆典占用城市道路每天每平方米0.5元、建筑施工围栏占用城市道路每天每平方米0.3元、占道作业每天每平方米0.3元、道路行政开口每天每平方米0.5元,道路开口三年一次性收取费用。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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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价房发〔1996〕248号
云价收费[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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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降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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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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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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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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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
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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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道98元-165元/平方米;人行道48元-68元/平方米;路肩空地5元-12元/平方米。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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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价房发〔1999〕232号
云价收费[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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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降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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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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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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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及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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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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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包括部分封闭)型的汽车专用公路;长度超过300m的公路桥梁。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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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交公路发〔1994〕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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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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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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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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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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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交通费每次400元,移泊交通费每次100元。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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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07〕60号 发改价格〔2011〕1536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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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10月1日起,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标准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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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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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
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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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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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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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2000元/频点
(2)电视台
地级台 10000元/套节目
县级台 5000元/套节目
(3)广播电台
地级台 500元/套节目
县级台 100元/套节目
(4)船舶电台
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 1000元/艘
功率≥20马力的渔船 100元/艘
(5)微波站工作频率10GHZ以下40元/站/兆赫
(6)微波站工作频率10GHZ以上 20元/站/兆赫
(7)微波站有线传输(MMDS) 600元/站/兆赫
(8)地球站 250元/站/兆赫
(9)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
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1000 元/频点
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 100元/台
(10)无线寻呼系统 40000元/频点
(11)无线数据频段 800元/频点/基站
(12)无线接入系统
1.8GHZ-1.9GHZ频段 150元/基站
450MHZ频段 300元/频点/站
(13)扩频系统
2.4GHZ\5.8GHZ频段 40元/MHZ/基站 注:发改价格[2005]2812号、云发改收费[2007]1407号文规定,调整用于“村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如下:
(1)450MHZ模拟无线接入基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频点500元降为250元
(2)县及县以下MMDS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兆赫600元降为200元,对农村地区发射功率小雨3瓦的MMDS站免收频率占用费
(3)SCDMA无线接收基站(406.5 409.5MHZ)收费标准为每站75元
(4)对卫星地球站(或卫星一定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部收取频率占用费 详见文件
降低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 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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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条例》 计价费〔1998〕218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发改价格〔2011〕749号 发改价格〔2013〕239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云价收费〔201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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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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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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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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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网码号局号600元/年•局号•本地网、固定电话网码号短号码0.24万元/年•号-210万元/年•号;移动通信网号码网号600万元/年•号。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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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部联清〔2004〕517号 信部联清〔2005〕401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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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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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及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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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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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洱市区域内:
(一)江河取水:生活:0.10-0.20元/立方米
工业:0.15-0.25元/立方米
其他:0.15-0.25元/立方米
(二)湖泊取水:生活:0.15-0.25元/立方米
工业:0.20-0.30元/立方米
其他:0.20-0.40元/立方米
二、地下水:
(一)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地下冷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城市供水价格的10倍;
(二)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外,地下冷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每立方米2元。
(三)开采使用地下热水的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城市供水价格的20倍,并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关税费。
(四)合理制定农业生产用地下水用水限额,对超限额的农业生产用地下水,按照不低于每立方米0.5元征收水资源费。
三、电力项目
1.江河水力发电取水
大型:0.8分/千瓦小时
中型:0.7分/千瓦小时
小型:0.4分/千瓦小时
2.火力发电取水
(1)江河:1.5分/立方米
(2)湖泊和地下水:2分/立方米 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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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价价格〔2011〕128号
普政办发〔2017〕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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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实际征收数额的10%、30%、20%、40%缴纳至中央、省、市、县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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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
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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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及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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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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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元/立方米。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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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云价收费〔2017〕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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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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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实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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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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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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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试验费每小区60元-200元;残留试验费(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实验期)15000元-17500元;药效试验费每个试验点750元-900元。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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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费字〔1992〕452号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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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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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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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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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捕经济价值较低的水生动植物 1-3%,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 3-5%。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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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政发〔1989〕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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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植被
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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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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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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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海拔不同,分别按照2200元/亩、 2500/亩、2800/亩征收;人工草场及在具体执行中对以上草原类型界定有争议的,按其所处海拔高度对应的收费标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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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价收费〔201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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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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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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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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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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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多层建筑,按照应当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米2000元收取。
2.新建除第1条情形之外的其它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米30元收取。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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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格〔2000〕474号 云价综合〔2014〕42号
云价收费[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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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降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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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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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及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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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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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示的金额或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缴纳:
(1)不超过一万元的,没见缴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没见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部另行交纳,超过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部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份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由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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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国务院令481号) 财行〔2003〕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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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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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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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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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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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含刊登遗失声明费用)、)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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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格〔1995〕2404号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财税〔2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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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4月1日起,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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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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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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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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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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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特种设备进出口监督检验、高耗能特种设备(锅炉)能效测试、专项检验检测不同标准。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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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价收费〔2013〕94号
云价收费[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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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标准降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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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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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业务权
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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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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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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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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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02〕54号 发改价格〔2011〕3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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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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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审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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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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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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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型号合格审查费、型号更改审查费(所有产品)、生产许可审查费、适航检查费、特许飞行审查费、维修许可审查费、国际合作审查费。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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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02〕54号 发改价格〔2011〕3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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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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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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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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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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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人日费用标准×注册所需人数×注册所需天数(人日费用标准,按不高于2400元/人•天执行)。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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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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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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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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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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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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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人日费用标准×注册所需人数×注册所需天数(人日费用标准,按不高于2400元/人•天执行)。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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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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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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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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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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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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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告、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每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专利登记费、年费、年费滞纳金、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著录事项变更费、无效宣告请求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专利文件副本证明(每份);PCT专利申请收费包括PCT 申请国际阶段部分、PCT 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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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78号 发改价格〔2017〕270号
云财非税〔20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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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中的部分收费,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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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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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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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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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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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图设计登记费1000元/件;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1000元/件;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50元/件﹒次;延长期限请求费150元/件﹒次;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500元/件﹒次;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150元/件;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150元。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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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17〕270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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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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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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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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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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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向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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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21号 发改价格〔2016〕14号 财税〔201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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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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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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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监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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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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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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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监管费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不超过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不超过5万元;业务监管费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按股票年交易额的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按年交易额0.001‰收取。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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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20号 发改价格〔2016〕14号
财税〔201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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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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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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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监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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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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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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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监管费对各类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的0.4‰收取;业务监管费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4‰-0.8‰收取。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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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22号 发改价格〔2016〕14号 财税〔201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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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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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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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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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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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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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按40-100元征收;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按5%+100元征收; 争议金额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按2600元+超出5万元以上部分的4%征收;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内的,按4600元+超出10万元以上部分的3%征收;争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内的,按7600元+超出20万元以上部分的2%征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内的,按13600元+超出50万元以上部分的1%征收;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按18600元+超出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征。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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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国办发〔1995〕44号 云价费发〔1996〕109号 财综〔2010〕19号
云价收费[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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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省级政府管理,2017年2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仲裁收费标准降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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