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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04/20241108-00010  公开目录:  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  2024-11-08
 主题词:  教育  发布机构:  市教育体育局  文  号: 
普洱市第一中学章程
2024-11-08   作者: 点击数: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第三章  党支部建设

第四章  学校重大事项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六章  其他组织机构

第七章  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使用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十章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一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二章  章程修订

第十三章  附则


序 言

普洱市第一中学建校于1972年,前身为思茅地区第二中学,学校位于普洱市思茅区凤凰路39号,占地260亩,核定编制338人,在校生近4000人,是全国文明校园、云南省一级二等完全中学。

学校建校之初在原思茅师范学校借地办学,后于1976年搬入现址,1982年思茅民族中学并入我校,形成“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办学体制。2003年思茅民族中学迁出,2004年学校撤销初中部,成为高级中学。2007年思茅市更名为普洱市,学校亦更名为“普洱市第一中学”。2019年学校恢复了初中公办义务教育。

五十年来,学校始终秉承建校之初不畏艰难、顽强拼搏的“草棚精神”,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先后有33人考入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数千名学子被“985”“211”“双一流”大学录取,为边疆地区教育做出了突出贡献。

进入新时代以来,在普洱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的正确领导下,学校也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学校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扎实推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以提升高考质量为核心,党建、管理、人才、科研、文化“五位一体”全面推进的发展思路,坚持“两目标两理念”的办学定位,引领广大教职工明确目标,同心聚力,共同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全面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队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定位。

办学理念:追求卓越、彰显优秀

办学目标:创建云南省一级一等完全中学,打造全省一流、全市示范的样板学校

育人理念:品德至尚、品行至优、品位至高

管理目标:教师聚精会神抓好教学、学生心无旁骛努力学习。

第四条  学校登记名称:云南省普洱市第一中学,规范化简称:普洱市一中,英文译名:Pu’er No.1 Middle School。办学地点:普洱市思茅区凤凰路39号。

第五条  机构性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隶属于普洱市教育体育局。办学层次:完全中学。法定代表人:校长。

第六条 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财产属性:国有。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普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负责义务教育初中阶段教育教学;

(二)负责高中阶段教育教学。

第九条校风、 校训、校徽、校庆日。

校风:团结  进取  求实  创新

校训:立人先立志  树人先修身

校徽:


主色(紫色)   副色(蓝色)     副色(红色)

校庆日:12月28日


第二章  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党委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十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云南省普洱市第一中学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党委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开展工作,对学校重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具体如下: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市委教育工委工作要求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团结带领全校师生员工努力推动学校各项事业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含副职)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招聘、培养、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学校思政课改革创新,切实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用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生读本》,抓好学生德育、学校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发挥“云岭先锋·育人红烛”示范校示范作用,推进学校党建示范创建和典型培树工作,严肃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深化党建与业务互融共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德育和思政、意识形态、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双减”、校园安全、控辍保学、未成年人保护、乡村振兴等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党章党纪党规,支持校纪委和纪委委员履行监督责任。加强纪法宣传教育、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清廉学校”建设行动,严肃查处教育领域违规违纪突出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育人环境。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议事决策机构,凡属学校重要问题和“三重一大”事项,须由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党委副书记负责协助书记召集会议、组织活动、审核文件,协调各成员开展工作。其他成员应当认真执行集体决定,配合书记、副书记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会议决定事项,学校相关科室、个人应及时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学校设党委副书记1-2名、委员5-7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七条 党委委员产生方式:

(一)党委书记、副书记、校级党委委员由市委任命;

(二)其他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党委委员岗位职责:

(一)党委书记岗位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执行情况,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1.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市委教育工委工作安排,抓好上级党组织各项任务落实。

2.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主持研究由党委决策的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的调研论证工作。

4.负责学校党委班子自身建设,主持党委会、党委政治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班子成员思想政治工作。

5.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 负责组织学校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6.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主持研究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做好教师等人才的招聘、培养、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7.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依法治校,抓好学校法治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党委所属党支部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8.抓好学校党委和所属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代表学校党委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 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保证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充分发挥。

9.统筹协调学校党政及工会、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妇委会、少先队等之间的关系,抓好党建带团建、队建等群团组织建设,加强学生会、学生社团管理,抓好党团融合年级共管制度,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

10.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党委副书记岗位职责

1.全面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全面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把握上级党组织的工作要求和安排,协助书记抓好党组织建设和“智慧党建”工作。

2.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落实“一岗双责”,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3.执行民主集中制,督促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制度的落实。协助党委书记加强班子建设,规划、组织民主管理,维护班子团结协作。

4.协助党委书记抓好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督促党委委员抓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5.协助书记抓好意识形态工作,落实“三审三校”和“一会一报”制度,抓好宣传栏和新媒体等宣传思想阵地的管理工作。

6.协助书记抓好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做好后备干部的教育培养工作。

7.协助书记做好老干部及工、青、妇组织相关工作。

8.抓好学校党委日常工作及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委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组织工作,协助党委书记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组织状况,指导、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开展好第一议题、第一专题、“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活动。

2.按照规定,积极做好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准备工作。

3.负责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收集和了解党员的思想状况和支部组织工作情况。

4.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督促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5.审查和办理发展党员的有关工作。

6.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7.做好党员管理和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8.完成组织人事部门和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宣传委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基层党组织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的宣传工作。

2.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拟定、实施党员教育计划,开展青年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和培训。

3.协助书记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政治理论、形势政策、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育。

4.结合学校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舆情的收集和研究,开展党内外先进典型的思想和事迹的宣传工作。

5.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氛围营造的各项工作。

6.完成宣传部门和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统战委员岗位职责

1.宣传党的统战工作理论、方针和政策,提高党员的统战意识、增强统战观念,提高党员做好统战工作的自觉性。

2.了解和关心学校民主党派成员、党外知识分子和其他统战对象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具体问题。

3.加强与教职工联系,广泛听取意见建议,鼓励、支持他们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4.提出学校统战工作的计划和建议,健全必要的统战工作制度。

5.向学校党委及上级党组织汇报统战工作的有关情况。

6.结合学校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统战工作。

7.完成统战部门和学校党委交办的统战工作任务。

(六)保密委员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党内保密工作,督促、协调行政部门开展全校内的保密工作。

2.教育党员和广大教职工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保密意识,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预防和制止泄密事件发生,维护党和国家安全和利益。

3.及时了解学校教职工的思想状况,分析研究发生泄密事故的高危、易发点,做好防范工作。

4.指导学校各科室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报告、处理泄密事故。

5.指导、协调学校职能部门报告、处理校内发生的政治事件、刑事案件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6.完成保密部门和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老干群团委员岗位职责

1.协助党委书记开展老干部工作。

2.联系、支持工会、妇委会开展工作,指导、督促有关职工、妇女福利等相关政策的落实。

3.具体负责基层党组织的青年工作。

4.协助书记密切联系青年教职工,有针对性地做好其思想政治工作。

5.指导团委、教师团支部、学生会等青年组织,根据青年的特点开展各项活动,加强青年组织建设。

6.负责组织开展学校文体活动等。

7.完成老干部门、工青妇群团组织和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校党委及其成员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和市委教育工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认真履行教育体育服务发展职能,自觉接受市委教育工委和市纪委监委驻市教体局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接受党员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二十条 坚持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集中学习由党委书记主持,每年不少于8次,每次集中学习要围绕1至2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认真研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自觉坚持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系统学习与重点学习、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撰写有深度、有见解的学习体会文章。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党组织领导、校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分析学生思想道德状况,跟进做好有关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的领导权,抓好教室、寝室、图书馆、宣传栏、橱窗展板、班级文化墙、食堂和网络等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与管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二条 党委建立党委委员党建联系点制度,每名委员确定 1个所属党支部作为党建工作联系点。每年深入联系点指导党建工作 2 次以上,协调解决党支部建设、党员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按照市委和市委教育工委部署要求,党委每年向市委教育工委述职,报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情况,每年向市委教育工委报告工作不少于2次;及时向市委教育工委报告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重大舆情及处置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党委加强对所属党支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党员培养,每年按照非党教师人数的2%左右比例,单列党员发展计划,重点发展青年、骨干、高学历、高职称教师;每年选培的名师、名班主任、骨干教师,党员占比不得低于60%。优先发展思政课骨干教师入党,在招聘思政课教师时把中共党员作为主要条件。

第二节  校长办公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机构,负责研究拟提交党委会议决策的有关事项,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决策的有关部署,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书记、校长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涉及学校行政管理事项,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在校长、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校长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布置阶段性和日常性的工作任务,研究完成任务的方法与要求,检查、总结任务完成的情况,使学校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开展。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也可按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委托一名副校长主持召开。行政办公会会议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由全体党政领导参加,特殊情况可扩大参会范围。全体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事因病不能出席者,要履行请假手续,学校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同志负责做好传达或转达工作。

第四节  行政管理职能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1名(书记、校长分设),是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代表学校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不少于3名,具体职数按照编委核定职数设定。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组织按照管理权限选聘,每届聘期5年。

第二十八条 学校行政管理层由普洱市一中校长、副校长、各科室领导组成,是党委决议的具体执行机构。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举办单位负责,定期、不定期报告工作;

(二)按工作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依法决策,并按本章程规定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

(三)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

(四)组织实施日常业务、行政和党务工作;

(五)组织实施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六)组织实施定岗分工、绩效考评、薪资分配等管理;

(七)其他行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1.负责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2.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市管校聘、年级扁平化)、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开齐开足各类课程,依法依规管理使用教材、教辅和课外读物,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统筹做好招生、考试、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生等工作。

4.组织开展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推动学校思政课改革创新,提高思政课教学质量,建设文明校园,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配置学校资产。研究拟订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教职工(含编外人员)考核评价、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方案。组织拟订和实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优化教师结构,提高教师素质,加强年级管理团队、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的选配、后备人选的培养。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7.严格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安全教育管理融入学校工作各环节,维护学校和谐安全稳定,优化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提升校园服务质量。

8.组织开展学校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家校社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经普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五节  学校机构设置和科室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履行保障学生平等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引领教师专业进步、提升教育教学水平、营造和谐美丽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六大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根据普洱市第一中学“三定”方案,核定学校事业编制338名。学校设立党委办公室、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处、德育处、团委、保卫科等八个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5年,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做好职能部门负责人(含副职)聘任工作。学校党委办公室及办公室(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职责,设立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承担综合管理和教育教学业务指导职能。

(一)党委办公室是负责学校党委日常运行、管理、组织与协调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1.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协调推进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负责党委有关会议和活动的组织服务,协调安排党委领导的公务活动,做好党委对外联络工作。

3.根据党委指示或授权,指导基层党组织、协调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对党委决策决定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4.负责党委公文处理工作,组织起草党委综合性文件、材料,整理党委会议记录,起草、印发党委会议纪要。

5.协助党委领导开展调研活动,收集信息、反映动态,及时向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大情况。

6.负责党务机要文件接收、流转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工作。

7.负责党委、党委书记、党委办公室印章的管理以及印章的刻制、启用、备案工作。

8.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室是学校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上下沟通、左右联络、综合协调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学校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以学校名义上报的行政公文、公函等。

2.负责上级机关下发的各类文件的收发、传阅、清退、催办、督办工作。

3.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包括发布通知、告示;校内师生、家长的来电、来信、来访和咨询,做好处理情况的记录并负责及时沟通和反馈。

4.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包括教职工的招聘、调配、任免、考核、转正、定级、职称申报、职务晋升、岗位聘用、聘用合同管理、绩效考核汇总等工作。

5.协助校长组织安排校长办公会议、行政会议及教职工大会,并做好会议记录、考勤管理,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简报,并督促检查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6.负责组织安排领导校外会务和其他活动,协调安排全校性重要活动。

7.负责做好公务接待、会务安排、公车管理等工作。

8.负责学校的宣传工作,校史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9.负责全校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组织填报学校综合性报表,定期公布数据,开展校情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10.负责统筹协调各科室做好全国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并做好台账的收集汇总工作。

11.负责学校会议室和活动场馆的协调使用。

12.负责全校办公室及办公电话的管理。

13.负责节假日(包括寒暑假)等各类值班安排工作。

14.负责全校保密工作,做好涉密文件的登记管理,严格管理好学校公章。

15.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教务处是全面负责学校课程、教学评价、教学常规、教务和考务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并通过教学过程管理达成学校的教学工作目标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掌握正确的办学方向,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积极推进新课程、新高考改革。

2.负责制定学校教学工作方案、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总结、评价。

3.负责实施课程管理。制定作息时间表,保证国家、地方、校本课程的有效开设,把握教学进度与深度,合理组织考试检测。

4.负责教师教学业务管理。科学合理做好教师教学安排和设置,做好教师教学的考勤管理,临时代课、课时统计等工作,建立健全教师教学业务档案。

5.负责教材及有关资料的征订工作。

6.负责落实教学质量管理。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做好各级、各类考试安排,做好考后成绩统计、成绩呈现和评价。

7.负责课堂教学管理。保证上课、作业、辅导、测试等教学常规的正常实施,落实“五项管理”和“双减”要求,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

8.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管理,促进教学发展。加强学生学业成绩过程监控,做好综合素质评价。

9.负责各级各类考试管理工作。负责月考、期中、期末的考务、阅卷、教学质量分析反馈等工作;负责中考、高考动态信息、考前备战、中高考报名、志愿填报、高考录取等工作;做好新生录取编班及毕业班学生有关方面的工作。

10.负责拓展型课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11.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严格执行转学、休学、复学、转班等审批程序。

12.负责对文印室、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和计算机室的管理,并负责对以上部门的教职员工工作进行考核。

13.严格教务工作制度,健全教学工作档案。做好各类教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及时完成有关数据上报。

14.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教科处是负责学校教科研规划、改革、发展和日常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1.制订和实施教科研发展规划、年度学校教研教改工作计划,制定并执行有关学校教育科研的工作制度。

2.筹备新高考改革各项工作,为高考备考提供科学依据。推行生涯规划、协同教务处实行选课走班和实践活动等工作。

3.建立健全学校课题管理机制,做好课题开发、立项、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和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4.做好教科研培训工作,组织教师参加各类教学教研活动、课程培训和专业理论学习。

5.做好中学教学信息、学术成果的沟通和交流,开展好各类教学比赛、学科竞赛、科技类活动。

6.组织开展过关课、公开课、观摩课、研讨课、优质课、示范课活动。

7.定期检查各学科教案、学案和教师的听课记录,配合教务处做好教学过程的管理和评价工作。

8.做好各种考试数据分析和总结报告,为教学管理提供支撑。

9.指导和管理教研组开展教研工作。指导教研组、备课组进行教材教法的研究,开展教研活动,及时总结和推介教研教改经验,开发校本课程。

10.负责青年教师的培养、培训、考核工作,帮助青年教师尽快成长。

11.负责校刊的编辑印发工作,刊发校园信息和教改教研成果,不断提高校刊质量。

12.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德育处是学校德育工作的责任部门,是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班级管理、校园常规等工作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德育大纲。根据《中学德育大纲》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并完善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抓好德育队伍建设。协助校长选配好年级主任、班主任,审核年级主任、班主任工作计划,安排指导年级主任、班主任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班主任的考核工作。

3.建立健全学校德育管理制度,全方位实施德育管理,增进家校共建工作。

4.落实学校全封闭管理制度,抓好学生一日生活的常规管理,抓好各年级各班级班风学风建设和检查评比工作。

5.负责组织班会、应急演练、运动会、文艺汇演、军训、社会实践等活动的开展,丰富校园文化,提升育人品味。

6.负责住校生管理和宿舍管理工作,落实“文明宿舍六T”管理制度。

7.负责校园环境卫生工作。

8.负责校园文化建设,管理班级文化墙,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

9.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督导班主任搞好学生学期操行评定和毕业操行鉴定等工作。

10.开展预防性与发展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办好学校心理健康咨询室,切实保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11.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和征兵宣传工作。

12.协助保卫科做好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和保障工作。

13.协助团委指导好团支部、学生会开展工作。

14.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总务处是学校后勤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和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1.履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财务、资产、审批、采购等的管理制度。

2.负责编制学校建设总规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及管理。

3.负责对校舍、校产、物业进行管理和维修。

4.负责校园环境建设,组织实施校园绿化、美化等工作。

5.负责对学校办公用品、教学用品的审批、采购、发放等。

6.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做好收支预算、收费、审计、财务公开等。

7.负责校内师生的生活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对学生宿舍、食堂、超市的管理。

8.负责编外人员的管理。

9.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团委是学校团组织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团组织建设、团员思想政治建设、团员教育管理、组织学生活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团委和学校党支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学校团委的工作计划,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对阶段性的工作进行组织、安排和实施。

2.积极发挥团组织的党的助手和先锋模范作用,积极有效地开展团的思想教育工作,团结、教育和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在实践中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3.发挥团组织代表青年利益的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成为学校党政部门密切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

4.抓好团的组织建设,严格团的组织生活,制定团组织工作有关条例和文件,建立健全团组织的日常工作制度。

5.抓好团员教育管理、团干部培训和“推优”工作,协助党委做好专职团干的管理和考核。

6.做好团的各项宣传工作。

7.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活动,促进校风学风建设。

8.负责本校团员的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做好团组织关系接转、新团员发展、超龄离团等工作。严格执行团纪律,对违反校纪团纪的团员按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给予处理。

9.指导和支持学校各社团开展各项工作,帮助和培养学生骨干。

10.组织教工团委开展团的工作,配合学校和各单位党、政、工会做好青年教职工的思想教育。

11.做好少先队、社团、关工委的各项工作。

12.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保卫科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其主要职责:

1.以“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为工作方针,保障全校师生生命安全,维护校园学习生活秩序。

2.抓好门卫、宿管、教官的管理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安保职能作用,创建安全良好的学校治安环境。努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并及时妥善处置校园内外突发事件。

3.及时排查校园内水电、交通、防火、防震、饮食卫生等安全隐患,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全校师生防灾减灾能力。

4.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交通管理,规范校园及周边交通秩序。

5.做好学校举行或承办的各级各类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积极联系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维稳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秩序。

6.严格管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除隐私区域外全程监控校园学习生活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打击各类校园违法犯罪活动,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7.规范门卫管理,按上级部门和学校要求,严格落实请销假、走访、疫情防控、物品寄存等校门管理制度。

8.与校医务室一起,共同打造师生突发疾病就诊的绿色通道,落实相关值班制度。

9.全面落实四个100%工作要求,指导教官团队开展巡逻校园、宿舍管理、护学护岗等工作,着力打造平安校园。

10.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督查室等专业组织,协助校长对相应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报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各专业组织依照规程(章程、法律)开展相关工作。

督查室是学校负责承担督察工作的机构,在校长统一领导、主管教学副校长直接领导下,对全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反馈和验收。主要职责:根据学校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进行督察检查,督促问题整改、任务推进、项目落实,发现典型、总结成果、推广经验。

第三章  党支部建设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场所、设施等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校党委下设5个党支部。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学校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学校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第一议题”学习制度,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等其他知识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功能,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三十九条  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四十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一条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采取党支部书记带头讲、普通党员轮流讲、邀请先进典型和党务专家专题讲等方式,落实党课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第四十三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四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第四十六条 党支部书记、委员和其他党员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积极参加上级党组织举办的万名党员进党校轮训。党员每年接受集中学习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32学时;党支部书记和班子成员每年接受集中学习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56学时。

第四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学校重大事项

第一节  学校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发展规划制定的指导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理念、体系、制度、内容、方法、治理现代化,着力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优化教育结构,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发展规划制定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教、统筹推进,注重以德为先、全面发展,因材施教、知行合一。

第五十条  学校发展规划编制按照全面调研、确立目标、确定思路、编制规划、规划论证、规划上报、规划中期调整和检验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发展规划执行、评价和监督机制。规划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职代会通过、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施行。规划在执行过程中接受教职工、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的组织按最新课程标准要求,分年级、班级、学科进行教学,各年级、教研组、备课组按要求做好工作和教学计划,定期完成教学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学的实施途径和手段:

(一)实行集体教研备课制,发挥集体力量。由备课组长组织开展集体备课,确定教学的重难点,制定教学的目标,统一教学内容。

(二)教师经过二次备课,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设计上课,做好课堂把控,教学目标明确,教学内容正确,教学过程精确。

第五十四条  依照《普洱市第一中学教职工管理考核评价方案》《普洱市第一中学“两精”工作方案》等相关制度,学校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教育质量考核评价。

第五十五条  依照《普洱市第一中学学生操行评定实施方案》等相关制度,学校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学生管理评价。

第五十六条  学生学籍管理按照《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节  教育教学改革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五项管理”和“双减”要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

(三)坚持因地制宜,注重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实践。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基本要求: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深化改革,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机构和以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教育教学改革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教学改革工作,教科处负责日常工作。对高考改革和命题动态作细致研究,推进“新高考改革”工作,试行生涯规划、选课走班和实践活动等,为高考备考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校课题管理机制,优化教师选题、参训、申报,做好各级各类课题开发、立项、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和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委会以“遵循学术规律、维护学术尊严、推动学术创新、坚守学术道德”为宗旨,加强学习研究,总结教育经验,发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业务水平、支撑学校教育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作用。

第四节  招生方案的制定及实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招生方案的制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组,全面负责开展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起草学校招生方案,招生方案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施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及时公开招生方案和计划,招生工作接受校纪委的监督,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节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第六十六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育教学规律;

(二)坚持以德为先,突出岗位履职表现和业绩贡献;

(三)坚持奖罚分明,体现公开公平;

(四)坚持正向激励,突出责重多酬、教优多酬、多劳多酬;

(五)坚持教学核心,向一线教师倾斜,合理拉开差距。

第六十七条  根据《中共普洱市委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普洱市第一中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由普洱市第一中学职代会表决通过,报普洱市教育体育局批复后实施。

第六十八条  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执行由全体教职工监督,由普洱市第一中学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另行通知或修订执行。      

第六节  人员招聘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十条 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进行。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与受聘人员订立、续签、解除、终止聘用合同。

第七十二条  学校按照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人员按岗聘用,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享受相应岗位待遇,并按规定晋升或降低相应岗位等级。

第七十三条 教师职称评审突出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方法、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数额或下达的评审名额内推荐参加职称评审,不超越岗位数额推荐。

第七节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第七十四条  选拔任用学校科级领导干部坚持以下原则: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集中制;依法依规办事。

第七十五条 学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云南省事业单位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学校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开展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七十七条  学校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按照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开展。党委任用前需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十八条  学校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实行回避制度。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学校纪委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将结合巡视巡察、专项检查、“一报告两评议”“带病提拔”倒查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节  教职工考核评价

第八十条  对教职工考核评价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八十一条 对教职工考核评价按照《普洱市第一中学教职工管理考核评价方案》执行,采取平时考核(月考核)、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挂钩。

第八十二条  对教职工的考核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的监督。学校教职工对考核等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复核,由学校办公室受理。

第九节  学校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据《普洱市第一中学捐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接受社会各界和个人的捐赠,规范捐赠管理,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十四条  学校按照普洱市志愿队伍管理的有关规定,组建志愿服务团队,志愿服务团队在团委领导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到校实习人员进行管理,实习指导教师、实习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学校安排完成实习任务。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一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由职工按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为5年。教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参加,可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教职工代表的撤免、补选按《云南省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执行。

第八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查监督权、民主选举权、民主评议权。

第八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单位、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由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须获得教职工代表总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九十条  学校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项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切实保障教职工对学校管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强学校办学的透明度。

第二节  纪委监督

第九十一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委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一)纪委委员的组成。学校纪委由3名委员组成,设1名纪委书记、2名纪委委员,每届任期为5年。

(二)纪委委员会议。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的议题由纪委委员提出,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九十二条  纪委的主要职能:

1.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省监委、市委、市纪委市监委和驻市教体局纪检监察组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

2.按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检查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检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活动中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

3.协助党委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学校党风廉政方面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党委反映这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4.向党委作纪委工作报告,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审议重要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稿、重要会议内容、重要活动方案。

5. 指导各党支部进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以各种形式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学习教育。

6.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师德师风、财务、资产以及全校教职工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单位章程或党委会决议的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按照党员和公职人员处分有关规定,对党员干部提出纪律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等建议。

8. 受理群众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的揭发、检举、控告和党员对有关党纪事项的申诉;做好纪检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9.办理上级纪委监委和驻市教体局纪检监察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其他组织机构

第一节   工会

第九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是学校内联系党与群众、领导干部与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四条 学校工会由 7名委员组成,设工会主席1名、工会委员6名,每届任期为5年。

第九十五条  工会会议由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一般每  月召开1次,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的议题由工委委员提出,主席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九十六条  工会的主要职能:

1.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2.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建设。

3.协助做好推优评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

4.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丰富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5.关心关爱工会会员,做好会员福利保障工作。

6.负责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女职工权益。

7.完成校党委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共青团

第九十七条  共青团是学校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先进青年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第九十八条  共青团应发挥联系青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青年工作的全面发展;通过思想政治引导、文化影响、舆论影响多办实事等方式为广大青少年服务,培养广大学生健全的品质和良好的身心素质,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第三节   妇委会

第九十九条 妇委会是学校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女职工群众性组织,代表和维护学校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条  妇委会应发挥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女职工成为新时代女性;代表和组织女职工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健全女职工活动制度,组织女职工开展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培训和文体活动,选树女职工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

第四节  学生会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成立的、代表广大学生利益的学生自治组织,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方针,结合学校实际,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积极性与特长,积极负责地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会设主席团,下设秘书部、纪检部、文艺部、卫生部、财政部、权益部、宣传部、体育部八个部门,对学生会工作负责,积极传达上级指示精神,正确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节   校友会

第一百零三条  校友会是由普洱市第一中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是联系学校和毕业校友的重要纽带。

第一百零四条  校友会在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开展各项活动,组织学术交流、教学资源共享、学生奖助和人才培养,促进学校综合发展、教育教学发展和教学科研进步。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沟通信息,增进友谊,加强团结,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充分利用和发挥校友的作用,促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第六节   家长委员会

第一百零五条  家长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由学生家长代表组成并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家长组织,是打造家校共建的重要纽带。

(一)家长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推动家校共育,促进学校发展和学生成才的沟通交流平台,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的协助、参谋、监督作用。

(二)家长委员会的产生。委员由学生家长自愿报名,协商推选产生,各级家长委员会应在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基础上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家长委员会规范有效运作。

第七章  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一百零七条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节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节  家长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家长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学校、班级的教育、教学相关情况,了解学生相关情况;

(二)了解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受邀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有关活动;

(三)提出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发展、学生成才的意见、建议;

(四)在一定范围内参与教育教学相关评价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家长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沟通协调和信息传递的义务。宣传学校的办学方针、办学理念、办学章程等,宣传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及相关规定;

(二)向学校及时、正确地反映家长和学生的意愿,听取并转达学校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和家庭的相互理解及支持;

(三)维护学校和谐发展,协助学校调解家长、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争议和矛盾;

(四)开展家长教育工作,发挥家长自我教育的优势,积极收集、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第八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使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经费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资料。定期向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和举办单位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财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强化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做到凡事有章可循、有人负责、有人监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严格登记新建、购入、有价调拨、无偿调入、赠送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入价、调拨价和同期市场价入账。

(二)调出、报废、盘亏和变价处理的固定资产在办妥手续后按账面数销账。

(三)定期清查学校固定资产,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一百一十七条 校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一节  党务公开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一百二十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党委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党委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党委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党委和党支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通过职工大会、党员大会、公示栏和学校网站等方式公开。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监督与追责。

党委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党建考核、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重要内容,对所属党支部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党委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党委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对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政务公开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校承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普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进行政务公开,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和法人年度报告;

(三)管理层及各科室组成、人员名单及其职责;

(四)机构设置、定编定岗和绩效考评、奖惩措施、推优评优等情况;

(五)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七)主要业务工作、活动开展情况;

(八)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开支及各类经费的管理使用等;

(九)人才培养规划和招聘、引进方案及结果;

(十)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学校网站。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督与追责 。

学校将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对各科室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按规定开展检查督查。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科室、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因分立、合并解散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校解散,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普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举办单位

第一百三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举办者的投入和保障义务,开办资金:17830万元人民币。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确定学校的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核准学校章程;

(三)按照干管权限及有关规定,对学校科级干部任免进行备案;

(四)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负责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技能人员的岗位设置审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技能等级)评审、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

(五)支持学校党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六)按规定监督本单位国有资产;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普洱市教育体育局对学校实行授权管理,赋予学校人事管理的自主权,对学校人、财、物管理进行日常监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学校按规定接受举办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十二章  章程修订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四)党委会认为应当修订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七条  章程修改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普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普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职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施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普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由普洱市第一中学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批准,自普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事业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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