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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09/20231222-00002  公开目录:  社会福利发放政策  发布日期:  2023-12-22
 主题词:  社会福利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文  号: 
普洱市民政局关于征求《普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2023-12-22   作者: 点击数:  

     为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做好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普政办发〔20204号)等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对《普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6进行修订。现就《普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公示期为20231222日至202415日,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普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电子邮箱:pemzsfk@163.com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9-2828705

邮政编码:665000

通信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曙光路77号普洱市民政局


附件《普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普洱市民政局

20231222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做好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面建立普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填补残疾人社会 保障体系空白,促进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目的是让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提高生活质量,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步实现小康。

第三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的基本原则。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应补尽补、精准补贴,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普洱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普洱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到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第五条 补贴标准

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严格按照省标准执行。

(二)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元发放。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和市残联共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补贴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

第六条 补贴范围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或福利性生活补贴、护理补贴的申领不影响高龄津贴的享受。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残疾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三章 申领程序

第七条 申请。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根据申请补贴项目分别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当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提供家庭户口本及户主或监护人身份证供查验,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并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申请表1份;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没有办理身份证的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本人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原则上统一使用农村信用联社的存折或卡。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卡不属于本人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该银行存折或卡的书面说明1份。说明中应当明确持卡人和本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同意由持卡人代为领取、管理、为本人利益而支配本人补贴的意思表示,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

第八条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依托一 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组织进行有关审核。

第九条 复核。县级残联组织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第十条 审定。县级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定合格的名单应当在本级民政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公示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初审程序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定意见书面通知同级残联组织。审定合格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困难残疾人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人口数、资金支出情况、当地财力状况,将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资金筹集包括中央和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市和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收入等。

第十二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制,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扣除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后的差额部分,按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普政办发〔20204号),由市、县(区)财政按分类分档承担,即第一档包括思茅区、景谷县,市级分担10%;第二档包括江城县、镇沅县、孟连县,市级分担20%;第三档包括澜沧县、西盟县、墨江县、景东县、宁洱县,市级分担30%

在市级确定的标准和范围基础上可以再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其所需资金,由各县自行安排解决。

第十三条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严格按照残联审核、民政审定、财政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实行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制度。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组织,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后应当及时审核,自收到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指定账户。

实行涉农资金一卡的地方,应当将补贴资金纳入一卡统一发放。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应当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等现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五章 补贴对象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应当统筹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各县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总人数、拟新增人数具体补贴标准、补贴时间和资金支出情况,应当按月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和市残联,作为加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应当每半年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村委员会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当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制度。采取残疾人主 动申报和残联组织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退出补贴范围。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原则上低保家庭困难残疾人定期复核和低保对象复核同步进行,重度残疾人可每年复核1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死亡的;

残疾人户籍迁出我市的;

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

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十八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或者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后不主动向县民政部门申报的,由县民政部门停发补贴,并追回相应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被认定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可以在收到县级民政部门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申请人经复核,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应当予以补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县应当把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残疾人事业发展、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民生惠民实事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长效开展。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应当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有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应当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和数据录入统计工作,做到对象精准、阳光透明,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信息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工作。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探索推进残疾人照护体系与老年人照护体系的整合,推动老年人、残疾人服务项目和服务资源共享,逐步建立包括老年人、残疾人等功能障碍人员在内的长期照护体系。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 核内容,重点抓好落实,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及使用情况应当于次年1季度定期向社会 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两 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应当定期开展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形成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困难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残疾人 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充实基层工作力量,正确组织实施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有关手续。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弘扬中华民族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

第二十七条 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因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县、乡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问责;对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追回补贴资金,计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涉及该项工作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照片

身份

证号


残疾

等级


残疾人

证号


户籍

性质


家庭

地址


联系

电话


银行

账号


开户

银行


申请人

及家

成员享

受低保

情况

1.是否享受低保待遇: 享受 不享受

2.享受低保待遇类别: 农村低保 城市低保

3.家庭共计         人于      年   月至      年   月享受低保,每人每月补助   元,合计月户补助     元。


低保证编号:

申请理由及诚信承诺

注: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填写。





诚信承诺:本人承诺,以上情况完全属实,如有变化将及时、主动进行 申报,如有弄虚作假,愿意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如实抄写

申请人委托人签名:




乡镇

街道

初审意见

经调查,同意                  年   月起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每 月     元 。



初审人签名: 乡镇街道盖章:

县级残联

审核意见

经复查,   同意                                   的意见自      年   月起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月     元。




审核人签名:              县级残联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民政部门审定意见

经审查, 同意 的意见

起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月 元。



审批人签名: 县级民政部门盖章: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调整变更情况









停止发放时间及原因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



性别


出生

年月






照片

身份

证号


残疾

等级


残疾人

证号


户籍

性质


家庭

地址


联系

电话


银行

账号


开户

银行


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经济支出

1.残疾类别: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2.是否需要6个月以上长期照护:     是 口     否[

3.致残时间:     年     月至今满     年

4.照护所需经济支出:特殊护理消费用支出        元/月,照护服务支出元/月,两项合计月支出        元。

申请理由及诚信承诺

注: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填写。





诚信承诺:本人承诺,以上情况完全属实,如有变化将及时、主动进行 申报,如有弄虚作假,愿意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如实抄写


申请人委托人签名: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经调查,同意 月起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月 元。





初审人签名: 乡镇街道盖章:

县级核意见

经复查,同意                        的意见,自   年   月起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月   元。





审核人签名: 县级残联组织盖章:

县级民政部门审定意见

经审查,同意 的意见,  

起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月 元。




审批人签名: 县级民政部门盖章: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调整变更情况









停止发放

时间及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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