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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09-/2021-0705001  公开目录:  最低生活保障  发布日期:  2021-07-05
 主题词: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文  号:  普民发〔2021〕70号
普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2021-07-05   作者:市民政局 点击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提高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20年的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670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20年的每人每年4620元提高到4800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2021年,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统一提高为每人每月871元。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840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420元,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255元。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155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90元,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50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执行时间

提高后的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普洱市民政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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