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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应急罚〔2025〕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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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毛云根 违法事实及证据:澜沧县兴成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毛云根对施工作业人员无序对1444平台和1432平台进行采剥未进行制止,导致形成重大事故隐患,且在隐患形成后未及时将现场存在的隐患问题情况向企业主要负责人邓丽报告,提出整改建议。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普)应急现记〔2025〕0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普)应急责改〔2025〕02号]、《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2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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