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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央抗旱救灾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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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抗旱救灾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云应急办函〔2020〕34号)要求。现对《普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央自然灾害救灾(抗旱)补助资金的通知》(普财建〔2020〕25号)的资金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资金安排
(一)严格按照中央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各地受灾情况,及时将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到救灾对象。
(二)本次下达的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和解决城乡居民用水困难,购买、租赁应急储水、净水、供水设备,组织人员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等支出,补助旱情严重地区结合气象条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等其它抗旱应急费用,不得用于抗旱应急工程等建设项目。
二、资金监管
(一)本次资金使用完成时限为:2020年6月30日前。
(二)请各县(区)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乡(镇)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挤占、滞留、挪用,确保救灾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三)请各县(区)于6月30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书面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内容包括:1、本级资金下达情况。2、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和完成时限。3、收集各乡镇、部门资金使用情况,全部资金使用计划实施完成后,汇总形成本级资金使用总结报告(含绩效自评报告)。(联系人:则阿哈,电话:0879-2133387(兼传真),邮箱:peyjwbgs@163.com。)
三、监督检查
(一)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将适时对各县(区)中央自然灾害救灾(抗旱)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二)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将对全省各单位中央自然灾害救灾(抗旱)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抽查,对应急救灾专项资金使用中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将报请相关部门进行问责处理。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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