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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移民开发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审查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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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促进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市移民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市移民局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四条 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经过会议协商后确定。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移民局信息,通过普洱市移民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新闻网站等形式发布前,严格做好保密审核把关,具体报办公室逐级报局分管领导审阅、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再公开。
第六条 市移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移民信息,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移民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填写《移民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批表》,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经我局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具体按照《普洱市移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已经移交国家档案馆政府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普洱市移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普洱市移民开发局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审查表
附件
普洱市移民开发局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审查表
注:1.本表由本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和保管;
2.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发布信息前均应当认真填写本表;
3.请在相应的“□”打“√”;
4.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由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组织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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