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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42-02_D/2018-0307003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8-03-07
 主题词:  电子政务  发布机构:  市搬迁安置办  文  号: 
普洱市移民开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办法
2018-03-07   作者:市搬迁安置办公室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市移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移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采用书面形式填写《普洱市移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现场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认可。

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  局办公室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齐全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及时登记并出具普洱市移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登记回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进行相关补正。

第七条 本局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发送普洱市移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通知书,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由第三方认真填写普洱市移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普洱市移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通知书发出25个工作日第三方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如承办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报分管领导审阅、局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九条  局办公室根据所申请的内容,按职责分工,报分管领导或局领导签批后,分别转相关科室办理。

第十条  承办科室对申请按照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非本机关政府信息、申请获取的信息不明确、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六种情况区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并进行保密审查,送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签,及时出具相应告知书,加盖局行政公章,给予书面答复,并将相关完整材料一式三份归档。

(一)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出具市移民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出具市移民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市移民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四)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市移民局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出具市移民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市移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申请通知书。

第十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经局办公室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出具市移民局政府信息延期公开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第十三条  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收取。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前,本机关以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水平收取,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减免费用时,必须将相关证明与《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并提供。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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