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度澜沧县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69项) |
| 地区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澜沧县 |
1 |
澜沧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农药 |
农药经营、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经营购销账 |
农药经营者 |
3%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澜沧县 |
2 |
肥料 |
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 |
肥料经营者 |
3%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澜沧县 |
3 |
种子 |
种子质量、标签与包装规范情况、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及备案情况 |
农作物种子经营者 |
3%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3.《农作物种子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5.《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澜沧县 |
4 |
种畜禽质量 |
种畜禽质量安全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 |
3%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澜沧县 |
5 |
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 |
3%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澜沧县 |
6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范情况,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规范的情况,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治理的情况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3%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澜沧县 |
7 |
兽药 |
兽药质量 |
兽药经营者 |
3%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兽药管理条例》相关条例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澜沧县 |
8 |
生猪屠宰管理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 |
生猪定点屠宰场(场)、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者 |
3%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条例;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第四点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澜沧县 |
9 |
农业机械安全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操作证件执行情况,农业机械生产、销售、质量、维修情况 |
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者 |
3%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澜沧县 |
10 |
农产品质量安全 |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
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3%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澜沧县 |
11 |
渔业 |
养殖业标准和条件、捕捞取得许可证、水产品建立质量检验制度情况 |
渔业生产者 |
3%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第三款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澜沧县 |
12 |
澜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业协会商会 |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 |
县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
不少于2家 |
2021年10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1.《价格法》; 2.《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
综合执法大队 |
| 澜沧县 |
13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食品销售企业 |
100% |
2021年1月—11月 |
实地检查 |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 |
| 澜沧县 |
14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A、B级的食品销售者 |
食品销售企业 |
5% |
2021年1月—11月 |
实地检查 |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 |
| 澜沧县 |
15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50% |
2021年1月—11月 |
实地检查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 |
| 澜沧县 |
16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5% |
2021年1月—11月 |
实地检查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 |
| 澜沧县 |
17 |
生产、销售食品的场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 |
以市局下达的任务为准 |
2021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 |
| 澜沧县 |
18 |
食品餐饮环节 |
日常监督管理的事项: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加工过程控制情况、餐饮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和场所设施清洁维护。 |
行政辖区内获证单位 |
各类型获证单位的1% |
2021年1月—11月 |
现场核查 |
1.《食品安全法》;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规范》 |
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股 |
| 澜沧县 |
19 |
流通领域 |
民生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加油站、医疗机构 |
3% |
2021年6月—8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关于加强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通知》; 6.《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三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标准计量与认可股 |
| 澜沧县 |
20 |
企事业单位 |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新闻出版单位 |
3% |
2021年6月—8月 |
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4.《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
标准计量与认可股 |
| 澜沧县 |
21 |
生产、流通企业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及“C标志”使用生产企业计量监督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经销企业 |
3% |
2021年6月—9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8)240号); 6.《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公告》; 7.《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有关要求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19〕13号) |
标准计量与认可股 |
| 澜沧县 |
22 |
重点用能单位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含能源计量审查、风险监测) |
重点用能单位 |
5% |
2021年7月—9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4.《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6.《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JJF1356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
标准计量与认可股 |
| 澜沧县 |
23 |
生产、流通企业 |
能效和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生产经销单位 |
5% |
7月—9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4.《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7.《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8.《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标准计量与认可股 |
| 澜沧县 |
24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符合法律规定情况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5% |
2021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 澜沧县 |
25 |
工业产品获证生企业 |
工业产品获证生企业监督检查 |
工业产品获证生企业 |
20% |
2021年3月-11月 |
现场实地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报条例》 |
质量监督管理股 |
| 澜沧县 |
26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生产企业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生产企业 |
20% |
2021年3月-11月 |
现场实地检查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报条例》2、《食品安全法》 |
质量监督管理股 |
| 澜沧县 |
27 |
澜沧县教育体育局 |
民办高中办学情况抽查 |
民办学校招生、设备配置、教师配备等依法办学情况检查 |
民办高中 |
100%/1所 |
2021年3月—8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 |
本级 |
| 澜沧县 |
28 |
民办幼儿园办学情况抽查 |
民办学校招生、设备配置、教师配备等依法办学情况检查 |
民办幼儿园 |
20所 |
2021年3月—8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 |
本级 |
| 澜沧县 |
29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 |
被列入特殊、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事业单位的检查 |
污染防治设施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危险废物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 |
被列入特殊、重点监管对象 |
5% |
2021年1月-3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5.《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第三项;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第十七条; 7.《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2号令)三十六条; 8.《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第三十九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
| 澜沧县 |
30 |
各级自然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 |
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 |
被列入特殊、重点监管对象 |
5% |
2021年4月-6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 4.《环境监察办法》 5.《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
|
| 澜沧县 |
31 |
被列入一般监管对象的企事业单位 |
污染防治设施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危险废物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 |
被列入一般监管对象 |
5% |
2021年7月-9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5.《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第三项;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第十七条; 7.《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2号令)三十六条; 8.《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第三十九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
| 澜沧县 |
32 |
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 |
被列入特殊、重点监管对象 |
5% |
2021年10月-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
| 澜沧县 |
33 |
被列入特殊、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事业单位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情况检查 |
被列入特殊、重点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为100%,其中射线装置单位1次/年,放射源单位2次/年 |
2021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 澜沧县 |
34 |
澜沧县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 |
1.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2.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300% |
2021年4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等方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云南省消防条例》;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
|
| 澜沧县 |
35 |
澜沧县统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 |
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
一套表调查单位 |
2021年3月—11月 |
与部门抽查工作一起开展,拟在部门抽取的10户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3户开展联合抽查 |
现场检查 |
由县统计局联合 县市场监管局检查 |
| 澜沧县 |
36 |
澜沧县司法局 |
县律师行业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所辖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 |
50% |
2021年6月—11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县级按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
| 澜沧县 |
37 |
澜沧县林业和草原局 |
森林资源 |
对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检查 |
在澜沧县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企业 |
25% |
2021年10月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
县级 |
| 澜沧县 |
38 |
澜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20% |
4月至5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监督股 |
| 澜沧县 |
39 |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20% |
4月至5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建设管理股 |
| 澜沧县 |
40 |
防汛检查 |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20% |
4月至5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
水旱灾害防御 |
| 澜沧县 |
41 |
水土保持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情况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20% |
4月至6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2.《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
|
水土保持 |
| 澜沧县 |
42 |
招投标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市场主体 |
20% |
4月至6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
建设管理 |
| 澜沧县 |
43 |
涉河项目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20% |
4月至6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
河长制办公室 |
| 澜沧县 |
44 |
取用水检查 |
对单位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20% |
4月至6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水资源 |
| 澜沧县 |
45 |
澜沧县住建局 |
建筑市场监管 |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 |
12%2户 |
2021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相结合方式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 |
建管股 |
| 澜沧县 |
46 |
建筑工程质量监管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在建项目建筑工地 |
8%1户 |
2021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
质安站 |
| 澜沧县 |
47 |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的监督检查 |
市政施工安全检查 |
在建市政工程施工企业 |
13%2户 |
2021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六条 |
建设股 |
| 澜沧县 |
48 |
房地产市场 |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20%2户 |
2021年1月—11月 |
现在检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 |
住保股 |
| 澜沧县 |
49 |
澜沧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 |
不设抽查比例 |
2021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2.《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
县级按照监管职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
| 澜沧县 |
50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及保持状况、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检查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不低于30% |
2021年3月—11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
县级按照监管职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
| 澜沧县 |
51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经营情况、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检查 |
道路运输企业 |
不低于10% |
2021年3月—11月 |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2.《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县级按照监管职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
| 澜沧县 |
52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检查 |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业单位 |
不低于10% |
2021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1.《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 5.《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规则》第十条 |
县级按照监管职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
| 澜沧县 |
53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履约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信用管理检查 |
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业单位 |
不低于30% |
2021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1.《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3.《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5.《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
县级按照监管职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
| 澜沧县 |
54 |
澜沧县公安局 |
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 |
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进行监督 |
县级公安机关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
30% 3家 |
2021年11月30日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易制易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是二条、第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
| |
55 |
澜沧县发展和改革局 |
政策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
对粮食(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等)库存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市、县政策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
≥50% |
4-11月 |
实地核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
|
| 澜沧县 |
56 |
澜沧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
20% |
2021年11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
| 澜沧县 |
57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检查 |
无线电台使用单位 |
5% |
2021年9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
| 澜沧县 |
58 |
澜沧县财政局 |
澜沧县9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国有企业的会计档案管理、会计账薄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及其会计信息披露情况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1户 |
自查阶段:2021年4月1日至7月20日 现场抽查阶段:2021年7月21日至11月20日 处理处罚阶段:202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7日 |
自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会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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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澜沧县 |
59 |
公共交易中心、县级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县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 |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四)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1户 |
自查阶段:2021年4月1日至7月20日 现场抽查阶段:2021年7月21日至11月20日 处理处罚阶段:202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7日 |
自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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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澜沧县 |
60 |
澜沧县应急管理局 |
对非煤矿山领域的安全状况检查 |
1.矿山行业的持证情况 2.应急预案管理 3.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4.应急演练实施情况 |
县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 |
随机抽取非煤矿山企业2户 |
3-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重复 |
| 澜沧县 |
61 |
对工贸行业的现场安全状况检查 |
工贸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状况 |
县辖区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企业 |
随机抽取工贸企业2户 |
3-11月 |
现场检查 |
《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重复 |
| 澜沧县 |
62 |
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行业的安全状况检查 |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批发安全许可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安全许可 3.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安全情况 |
县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 |
随机抽取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户、零售企业1户 |
3-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重复 |
| 澜沧县 |
63 |
对危化行业的安全状况检查 |
1.化工和危化品企业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 2.化工和危化品工艺管理情况 3.化工和危化品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4.化工和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
县辖区内化工和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 |
随机抽取危化企业2户 |
3-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80号第二次修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89号第二次修正) |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重复 |
| 澜沧县 |
64 |
澜沧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1.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 3.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4.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5.经营非网络游戏; 6.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7.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8.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9.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实地检查接入互联网; 10.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11.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12.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13.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全县存量经营主体数量的5% |
2021年2月—11月 |
实地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由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 |
| 澜沧县 |
65 |
娱乐场所检查 |
1.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2. 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3. 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4.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5.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6.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7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8. 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9.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10.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11.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日志; 12.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 13.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14.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15.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17. 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18.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19. 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20. 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或者设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21.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22. 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23.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或者未注明“12318” 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24.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25.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
娱乐场所 |
全县存量经营主体数量的5% |
2021年2月—11月 |
实地检查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由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 |
| 澜沧县 |
66 |
旅行社检查 |
1.旅行社未按规定存入保证金; 2.旅行社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备案; 3.旅行社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 4.旅行社未按规定悬挂许可证、备案证明; 5.旅行社、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6.旅行社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 7.旅行社要求导游和领队人员接待低于成本的旅游团队; 8.旅行社违约后未采取补救措施; 9.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人员对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未采取处置措施; 10.旅行社未按规定保存文件资料、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11.对导游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12.对导游未按规定佩戴导游证; 13.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
旅行社经营单位 |
全县存量经营主体数量的5% |
2021年2月—11月 |
实地检查 |
1.《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由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 |
| 澜沧县 |
67 |
澜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或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发布虚假或含有歧视性内容招聘信息;以“返费”等方式哄抬或操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和扣押身份证;假外包真派遣; 超出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未落实服务场所明示制度;未建立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行为。 |
县人社局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家;备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家 |
50% |
2021年9月30日前 |
随机抽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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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澜沧县 |
68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
县人社局许可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50% |
2021年11月30日前 |
随机抽查 |
《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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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澜沧县 |
69 |
社会保险 |
养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稽核 |
单位和个人 |
对疑似欺诈冒领和重复领取待遇的疑点信息100%抽查 |
2021年2月-12月 |
随机抽查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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