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度江城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52项) |
| 地区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江城县 |
1 |
县财政局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办法、财务准则、财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 |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公司 企业和其 他组织等 会计主体 |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通知确定比例/户数 |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开展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4.《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5.《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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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城县 |
2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 |
密切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突出采购需求管理、绩效管理等改革要求 |
集采机构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通知确定比例/户数 |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开展 |
自查及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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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城县 |
3 |
江城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食盐定点生产、批发 |
1.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记录的检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聘用人员的检查,食盐产品外包装上标识的检查;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渠道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食盐范围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聘用人员的检查 |
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 |
1 |
2021年6月30月前 |
现场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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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城县 |
4 |
食盐定点生产、批发 |
1.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记录的检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聘用人员的检查,食盐产品外包装上标识的检查;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渠道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食盐范围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聘用人员的检查 |
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 |
1 |
2021年11月30月前 |
现场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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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城县 |
5 |
无线电频率使用 |
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 |
无线电频率使用单位 |
0.1 |
2021年9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
|
| 江城县 |
6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检查 |
无线电台站使用单位 |
0.1 |
2021年9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
| 江城县 |
7 |
无线电台识别码使用 |
无线电台识别码使用情况的检查 |
无线电台识别码使用单位 |
0.1 |
2021年3月31日前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
|
| 江城县 |
8 |
监控化学品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 |
0.15 |
2021年6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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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城县 |
9 |
监控化学品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 |
0.15 |
2021年9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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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城县 |
10 |
报废机动车回收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
1 |
2021年6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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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城县 |
11 |
报废机动车回收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
1 |
2021年11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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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城县 |
12 |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相关准入要件完备情况; 2.是否建立油品购销和出入库管理台账制度;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等落实情况
|
石油成品油批发 、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0.1 |
2021年1月—11月 |
实地检查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 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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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城县 |
13 |
县公安局 |
保安行业 |
一、保安服务公司:1.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2.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3.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4.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5.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 预案建立落实情况;6.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7.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8.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9.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10.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1.备案情况;2.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3.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4.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5.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6. 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 况;7.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8.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1. 上半年重点抽查2020 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保安服务公司); 2. 下半年通过省公安厅“云南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抽检 2020 年以前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备案的自行招用保安单位。 |
1.上半年,按 5% 的比例抽查 2020 年年度新设立企业 ; 2. 下 半年,按 5%的比 例 抽 查2019 年以前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 按0.2% 的比例抽查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3.被列异列严市场主体的抽查比例按 1%; 4. 被立案处罚企业的抽查比例按 5%。 |
2021 年 1 月 -6 月 (上半年); 2021 年 7 月 -12 月 (下半年)。 |
现场检查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64 号)、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12 号) |
抽取后由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 江城县 |
14 |
民爆业 |
1、民用爆破物仓储情况的检查;2、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情况的检查;3、爆破作业单位作业情况的检查。 |
民用爆破单位 |
民用爆破作业单位30%。 |
2021 年 1 月 -12 月 |
现场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
抽取后由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 江城县 |
15 |
县教育体育局 |
对学校安全工作检查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 |
县内各学校(园) |
6所 |
2021年10月底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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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城县 |
16 |
县林草局 |
森林资源 |
对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检查 |
在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企业 |
25% |
2021年10月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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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城县 |
17 |
县农业农村 和科学技术局 |
农药 |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药经营购销账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县级 |
| 江城县 |
18 |
肥料 |
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
|
县级 |
| 江城县 |
19 |
种子 |
种子质量、标签与包装规范情况、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品种真实性、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主体备案情况、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案、种子生产基地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备案情况 |
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企业、制种基地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3.《农作物种子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5.《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县级 |
| 江城县 |
20 |
种畜禽质量 |
种畜禽质量安全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
县级 |
| 江城县 |
21 |
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
县级 |
| 江城县 |
22 |
生鲜乳质量安全 |
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经营状况,生鲜乳质量安全 |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县级 |
| 江城县 |
23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范情况,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规范的情况,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治理的情况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县级 |
| 江城县 |
24 |
兽药 |
兽药质量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兽药管理条例》相关条例 |
县级 |
| 江城县 |
25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条件及人员、操作情况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
县级 |
| 江城县 |
26 |
生猪屠宰管理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 |
生猪定点屠宰场(场)、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者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条例;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第四点 |
县级 |
| 江城县 |
27 |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 |
农业机械生产条件、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2.《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
县级 |
| 江城县 |
28 |
农业机械安全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操作证件执行情况,农业机械生产、销售、质量、维修情况 |
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者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
县级 |
| 江城县 |
29 |
农产品质量安全 |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
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
县级 |
| 江城县 |
30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监测条件、能力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 |
县级 |
| 江城县 |
31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
在我省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 |
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5.《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县级 |
| 江城县 |
32 |
渔业 |
养殖业标准和条件、捕捞取得许可证、水产品建立质量检验制度情况 |
渔业生产者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第三款 |
县级 |
| 江城县 |
33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 |
经批准的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五条 |
县级 |
| 江城县 |
34 |
江城县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教育 |
办学制度建立、开展培训情况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5-10% |
2021年11月30日前 |
随机抽查 |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 江城县 |
35 |
社会保险 |
养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稽核 |
单位和个人 |
5-10% |
2021年2月-12月 |
随机抽查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对疑似欺诈冒领和重复领取待遇的疑点信息100%抽查 |
| 江城县 |
36 |
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 |
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监督检查 |
企业 |
10% |
2021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 江城县 |
37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危险废物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 |
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事业单位 |
每季度对10%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
2021年1月—11月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5.《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第三项;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第十七条; 7.《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2号令)三十六条; 8.《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第三十九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
| 江城县 |
38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危险废物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 |
被列入一般监管对象的企事业单位 |
按照在编在岗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单位数量1:5的比例确定年度抽查单位。(2021年在编在岗3人,按人员比例,全年抽查一般源企业15家) |
2021年1月—11月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5.《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第三项;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第十七条; 7.《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2号令)三十六条; 8.《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第三十九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
| 江城县 |
39 |
各级自然保护区、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企业 |
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 |
各级自然保护区、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的企事业单位 |
抽查比例及频次10% ,1次/年 |
2021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 4.《环境监察办法》 5.《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
|
| 江城县 |
40 |
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影响评价“三同时”落实、企业自主验收项目等 |
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
抽查比例及频次1% ,2次/年 |
2021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
| 江城县 |
41 |
江城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0.2 |
2021年1月—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
| 江城县 |
42 |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0.2 |
2021年1月—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
| 江城县 |
43 |
防汛检查 |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
江城县中、小型水库、小坝塘 |
0.2 |
2021年1月—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4.《云南省防洪条例》; 5.《云南省抗旱条例》 |
|
| 江城县 |
44 |
水土保持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生产建设单位 |
0.2 |
2021年1月—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
|
| 江城县 |
45 |
取用水检查 |
对单位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县级发证取水户及重点取用水户 |
0.2 |
2021年1月—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4.《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5.《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林业、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和渔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管理工作。 |
|
| 江城县 |
46 |
招投标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市场主体 |
0.2 |
2021年1月—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 号);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 年水利部令第14 号) |
|
| 江城县 |
47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0.2 |
2021年1月—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 江城县 |
48 |
洪水影响评价检查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0.2 |
2021年1月—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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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城县 |
49 |
县统计局 |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 |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4.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6.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
一套表调查单位 |
检查10户调查对象 |
2021年 3月—11月 |
现场检查 |
1.中央《意见》; 2.中央《办法》; 3.《统计法》; 4.《统计法实施条例》; 5.《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 |
|
| 江城县 |
50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 |
1.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2.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25户 |
2021年4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云南省消防条例》;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
|
| 江城县 |
51 |
县住建局 |
对市政公用企业的监管 |
城市生活、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督检查 |
城市生活、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 |
35% |
7--9月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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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城县 |
52 |
工程档案管理 |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检查 |
建设单位 |
2% |
6--9月 |
建设单位自查——各州(市)进行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相结合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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