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度宁洱县市场监管领域县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69项) |
| 地区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宁洱县 |
1 |
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 |
政策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
对粮食(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等)库存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政策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
≥50% |
2021年4月-8月 |
实地核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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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2 |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 |
对夏粮、秋粮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 |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 |
≥20%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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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3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 |
≥5% |
2021年11月底 |
实地核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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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4 |
粮油批发市场、大型超市、放心粮油店等 |
对重要时点、重大节日粮食流通市场的监督检查 |
粮油批发市场、大型超市、放心粮油店等 |
≥10% |
2021年11月底 |
实地核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根据疫情及市场供应情况 |
| 宁洱县 |
5 |
宁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无线电频率使用 |
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 |
无线电频率使用单位 |
5% |
2021年9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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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6 |
无线电台识别码使用 |
无线电台识别码使用情况的检查 |
无线电台识别码使用单位 |
5% |
2021年7月31日前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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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7 |
监控化学品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 |
15% |
2021年6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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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8 |
监控化学品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 |
15% |
2021年9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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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9 |
宁洱县公安局 |
工业大麻加工种植行业 |
对被许可从事工业大麻工业原料种植 |
取得工业大麻工业原料种植许可的单位 |
100.00% |
2021年2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第五条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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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10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业 |
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监督检查 |
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单位 |
30% |
2021年1月-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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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11 |
宁洱县财政局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办法、财务准则、财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 |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公司 企业和其 他组织等 会计主体 |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通知确定比例/户数 |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开展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4.《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5.《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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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12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 |
密切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突出采购需求管理、绩效管理等改革要求 |
集采机构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通知确定比例/户数 |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开展 |
自查及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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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13 |
宁洱县教育体育局 |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
民办学校招生、办学情况检查 |
民办学校 |
3所 |
2021年3月—8月 |
现场检查 |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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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14 |
宁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民办职业培训教育 |
办学制度建立、开展培训情况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1所 |
2021年11月30日前 |
随机抽查 |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各地可根据监管实际情况科学调整 |
| 宁洱县 |
15 |
社会保险 |
养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稽核 |
单位和个人 |
对疑似欺诈冒领和重复领取待遇的疑点信息100%抽查 |
2021年2月-12月 |
随机抽查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由人社部社保中心或省社保局同意确定疑点信息,分派市、县(区)按参保属地分级核查 |
| 宁洱县 |
16 |
普洱市市生态环境局宁洱分局 |
被列入特殊监管对象的企事业单位的检查 |
污染防治设施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危险废物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辐射环境安全现场监督检查等 |
被列入特殊监管对象的企事业单位 |
每季度对25%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
2021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5.《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第三项;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第十七条; 7.《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2号令)三十六条; 8.《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第三十九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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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17 |
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事业单位的检查 |
污染防治设施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危险废物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辐射环境安全现场监督检查等 |
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事业单位的检查 |
每季度对30%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
2021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5.《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第三项;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第十七条; 7.《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2号令)三十六条; 8.《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第三十九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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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18 |
被列入一般监管对象的企事业单位的检查 |
污染防治设施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危险废物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辐射环境安全现场监督检查等 |
被列入一般监管对象的企事业单位 |
按照在编在岗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单位数量1:5的比例确定年度抽查单位。(2021年在编在岗4人,按人员比例,全年抽查一般源企业20家) |
2021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5.《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第三项;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第十七条; 7.《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2号令)三十六条; 8.《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第三十九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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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19 |
各级自然保护区、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企业 |
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 |
各级自然保护区、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的企事业单位 |
抽查比例及频次10% ,1次/年 |
2021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 4.《环境监察办法》 5.《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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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20 |
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影响评价“三同时”落实、企业自主验收项目等 |
县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
抽查比例及频次1% ,2次/年 |
2021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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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21 |
宁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档案管理 |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检查 |
建设单位 |
2% |
6--9月 |
建设单位自查——各州(市)进行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相结合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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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22 |
宁洱自然资源局 |
云南省2021年测绘资质单位监督检查(丙、丁级资质单位) |
测绘质量检查、测绘资质巡查、涉密测绘成果检查、地理信息安全检查 |
云南省测绘资质单位(丙、丁级) |
5% |
2021年6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2.《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十条; 3.《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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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23 |
宁洱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 |
不设抽查比例 |
2021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2.《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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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24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及保持状况、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检查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不低于30% |
2021年3月—11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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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25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经营情况、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检查 |
道路运输企业 |
不低于10% |
2021年3月—11月 |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2.《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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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26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检查 |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业单位 |
不低于10% |
2021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1.《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 5.《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规则》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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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27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履约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信用管理检查 |
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业单位 |
不低于30% |
2021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1.《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3.《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5.《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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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28 |
宁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农药 |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药经营购销账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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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29 |
肥料 |
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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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30 |
种子 |
种子质量、标签与包装规范情况、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品种真实性、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主体备案情况、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案、种子生产基地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备案情况 |
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企业、制种基地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3.《农作物种子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5.《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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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31 |
种畜禽质量 |
种畜禽质量安全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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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32 |
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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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33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范情况,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规范的情况,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治理的情况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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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34 |
兽药 |
兽药质量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兽药管理条例》相关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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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35 |
生猪屠宰管理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 |
生猪定点屠宰场(场)、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者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条例;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第四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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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36 |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 |
农业机械生产条件、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2.《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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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37 |
农业机械安全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操作证件执行情况,农业机械生产、销售、质量、维修情况 |
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者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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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38 |
农产品质量安全 |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
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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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39 |
渔业 |
养殖业标准和条件、捕捞取得许可证、水产品建立质量检验制度情况 |
渔业生产者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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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40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 |
经批准的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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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41 |
宁洱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全县在建、已建水库 |
20%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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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42 |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全县在建水库 |
20%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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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43 |
防汛检查 |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
全县在建、已建水库 |
20%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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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44 |
水土保持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情况的行政检查 |
在建各类工程项目 |
20%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地方性法规: 2.《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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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45 |
取用水检查 |
对单位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各取用水单位、个人 |
20%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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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46 |
宁洱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1.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 3.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4.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5.经营非网络游戏; 6.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7.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8.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9.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实地检查接入互联网; 10.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11.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12.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13.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全县存量经营主体数量的5%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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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47 |
娱乐场所检查 |
1.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2. 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3. 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4.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5.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6.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7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8. 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9.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10.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11.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日志; 12.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 13.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14.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15.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17. 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18.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19. 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20. 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或者设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21.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22. 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23.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或者未注明“12318” 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24.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25.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
娱乐场所 |
全县存量经营主体数量的5%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检查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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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48 |
艺术品经营检查 |
1. 经营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 2. 经营《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经营的艺术品; 3. 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 4. 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签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 5. 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 6. 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竟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7. 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8. 未按规定期限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9.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签订了协议,但协议未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0.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11.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或者出具了鉴定、评估结论,但鉴定、评估结论不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12.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 13.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未技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4. 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
艺术品经营 |
全县存量经营主体数量的5%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检查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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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49 |
互联网文化单位检查 |
1.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2.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3.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 4.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手续; 5.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备案手续; 6.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 7.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8.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9.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10.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11.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
互联网文化单位 |
全县存量经营主体数量的5%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检查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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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50 |
旅行社检查 |
1.旅行社未按规定存入保证金; 2.旅行社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备案; 3.旅行社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 4.旅行社未按规定悬挂许可证、备案证明; 5.旅行社、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6.旅行社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 7.旅行社要求导游和领队人员接待低于成本的旅游团队; 8.旅行社违约后未采取补救措施; 9.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人员对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未采取处置措施; 10.旅行社未按规定保存文件资料、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11.对导游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12.对导游未按规定佩戴导游证; 13.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
旅行社经营单位 |
全县存量经营主体数量的5%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检查 |
1.《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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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51 |
宁洱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 |
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应急管理工作检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
2户 |
2021年6月—7月 |
现场检查 |
1.《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4.《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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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52 |
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 |
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应急管理工作检查 |
露天、地下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尾矿库生产企业 |
2户 |
2021年8月—9月 |
现场检查 |
1.《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4.《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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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53 |
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 |
安全生产条件及应急管理工作检查 |
建材、轻工、商贸等工贸企业 |
1户 |
2021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 |
1.《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4.《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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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54 |
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 |
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应急管理工作检查 |
全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
1户 |
2021年10月—11月 |
现场检查 |
1.《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4.《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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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55 |
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餐饮环节 |
日常监督管理的事项: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加工过程控制情况、餐饮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和场所设施清洁维护 |
行政辖区内获证单位 |
各类型获证单位的1% |
2021年1月—11月 |
现场核查 |
1.《食品安全法》;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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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56 |
生产、销售食品的场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 |
根据市局相关文件通知确定 |
2021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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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57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符合法律规定情况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5% |
2021年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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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58 |
流通领域 |
民生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加油站、医疗机构 |
3% |
2021年6月—8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关于加强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通知》; 6.《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三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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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59 |
计量技术机构、省属企业 |
计量标准监督检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企业最高计量标准) |
计量技术机构、省属企业 |
10% |
2021年2月—5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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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60 |
企事业单位 |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新闻出版单位 |
3% |
2021年6月—8月 |
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4.《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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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61 |
生产、流通企业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及“C标志”使用生产企业计量监督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经销企业 |
3% |
2021年6月—9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8)240号); 6.《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公告》; 7.《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有关要求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19〕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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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62 |
重点用能单位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含能源计量审查、风险监测) |
重点用能单位 |
5% |
2021年7月—9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4.《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6.《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JJF1356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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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63 |
生产、流通企业 |
能效和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生产经销单位 |
5% |
7月—9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4.《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7.《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8.《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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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64 |
行业协会商会 |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 |
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
2家 |
2021年5月底 |
现场检查 |
1.《价格法》; 2.《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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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65 |
宁洱县林业和草原局 |
森林资源 |
对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检查 |
在宁洱县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企业 |
25% |
2021年10月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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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66 |
森林资源 |
对商品性人工林林木采伐的检查 |
在宁洱县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审批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企业 |
5% |
2021年7月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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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67 |
林业生产资料监管 |
林木种子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 |
10% |
2021年10月前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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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68 |
宁洱县统计局 |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 |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4.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6.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
一套表调查单位 |
按全县“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抽取不少于10个调查对象 |
2021年 5月—10月 |
现场检查 |
1.中央《意见》; 2.中央《办法》; 3.《统计法》; 4.《统计法实施条例》; 5.《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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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县 |
69 |
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 |
1.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2.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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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10户 |
2021年4月-10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等方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云南省消防条例》;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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