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思茅区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 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 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区商务局(5项) | 对石油成 品油零 售经营 企业的 监督检 查 |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3.是否存在违反《成品油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的;4.是否存在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5.是否存在销售走私成品油的;6.是否存在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7.是否存在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8.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9.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 实地核 查和年 度审查 | 区商务局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3 号,根据 2015 年 10 月 28 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五章第第三十二条、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章第四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 2 | 汽车销 售及其 相关服 务活动 检查 | 汽车销售行为合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汽车销售经销商 | 实地检 查等 | 区商务局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7 年第 1 号)第二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 3 | 二手车 经营活 动检查 | 二手车交易行为合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 手车经营主体 | 实地检 查等 | 区商务局、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 OO 五年第 2 号令)第七条;《云南省商务厅 公安厅 工商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云商市〔2011〕178 号)第一条 | 普遍适用 | |
| 4 | 单用途 商务预 付卡发 卡企业 检查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是否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后按有关规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 案;2.发卡企业是否履行发卡与服务相关义务;3.发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4.发卡企业是否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及履行技术故障报告义务。 | 一般检查事项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实地检 查、网 络系统 检查 | 区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 年第 9 号)第二章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三章第十四至二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 5 | 企业境 外投资 行为的 检查 | 1.境外企业是否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2.境外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3.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规定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4.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2014 年 10月 6 日《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 施后,备案或核准设立的境外企业。 | 书面检 查 | 区商务局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3号)第一章第四条,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26 号)(全文) | 普遍适用 | |
| 6 | 普洱 市生 态环 境局 思茅 分局 (12项)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对市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 | 实地核查 | 思茅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 普遍使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 7 | 对排放污 染物的企 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 者的行政 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思茅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 号令)第二十三条
| 普遍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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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思茅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 号令)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 号令)第六条第三项
| 普遍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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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思茅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 普遍使用 | |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 号令)第十七条 |
| 10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思茅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1 号令)第二十五条; | 普遍使用 | |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0 号令)第十二条 |
| 11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思茅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 号令)第三十六条 | 普遍使用 | |
| 12 |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思茅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第5 号令)第十一条 | 普遍使用 | |
| 13 | 对危险废物出口单位转移单据运行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思茅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第47号令)第十三条 | 普遍使用 | |
| 14 | 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及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思茅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2 号令)三十六条 | 普遍使用 | |
| 15 | 对化学品进口生产等活动的检查 |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思茅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 号令)第三十九条; | 普遍使用 | |
|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 |
| 16 |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 实地核查 | 思茅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 普遍使用 | |
|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 年12 月14 日环发〔2012〕146 号) |
| 17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思茅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 普遍使用 | |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18 | 思茅 区交 通运 输局(7项) | 安全生产检查 | 交通运输领域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思茅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和安全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 普遍 适用 | |
| 19 | 公路服务设施监督检查 | 高速公路、国省干道、高等级公路服务设施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公路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单位 |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日常巡查 | 普洱市思茅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五条 | 普遍 适用 | |
| 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情况检查 | 专职管理人员、海务、机务人员配备情况、企业管理制度建立、船舶相关证书等情况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思茅区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二条 | 普遍 适用 | |
| 20 |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监管检查 | 经营范围、持证情况、船舶挂靠、运输禁运限运物资、超限等行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日常巡查 | 思茅区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 | 普遍 适用 | |
|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资质与相关证件检查 | 企业资质抽查;车辆资质抽查;从业人员资质抽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道路运输企业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思茅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普遍 适用 | |
| 21 |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 | 招标投标行为、履约行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思茅区交通运输局综合建设和规划股 | 《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 | 普遍 适用 | |
| 22 | 公路水运建设监督检查 | 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行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思茅区交通运输局综合建设和规划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 普遍 适用 | |
| 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农村局(18项) | 农药监督抽查 |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药经营购销账 | 一般检查事项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实地 核查 | 思茅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与农药管理股与思茅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思茅区植保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 普遍 适用 | |
| 23 | 肥料监督抽查 | 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 | 一般检查事项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实地 核查 | 思茅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与农药管理股与思茅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思茅区推广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决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普遍 适用 | |
| 种子监督抽查 | 种子质量、标签与包装规范情况、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品种真性、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主体备案情况、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案、种子生产基地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备案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企业、制种基地 | 实地 核查 | 思茅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与农药管理股与思茅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思茅区种子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普遍 适用 | |
| 24 | 种畜禽质量监督抽查 | 种畜禽质量安全 | 一般检查事项 | 从事种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 | 实地 核查 | 思茅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 股与思茅区畜牧发展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 普遍 适用 | |
| 25 | 蚕种质量监督抽查 | 桑蚕、柞蚕种质量 | 一般检查事项 | 蚕种生产经营者 | 实地 核查 | 思茅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配合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三款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蚕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部监督抽查的品种,省级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承担蚕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 普遍 适用 | |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实地 核查 | 思茅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与思茅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 普遍 适用 | |
| 26 |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经营状况,生鲜乳质量安全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 实地 核查 | 思茅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与思茅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普遍 适用 | |
| 兽药监督抽查 | 兽药质量 | 一般检查事项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 实地 核查 | 思茅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与思茅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 普遍 适用 | |
| 27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督抽查 |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条件及人员、操作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实地 核查 | 思茅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 股与思茅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普遍 适用 | |
| 28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抽查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范情况,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规范的情况,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治理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实地 核查 | 思茅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 股与思茅区畜牧工作站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普遍 适用 | |
| 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抽查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情况、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者 | 实地 核查 | 思茅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 科与思茅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次修订)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 普遍 适用 | |
| 29 |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监督抽查 | 农业机械生产者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 | 实地 核查 | 思茅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思茅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股与思茅区农机管理站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内容包括:(一)制造商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二)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 普遍 适用 | |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实地 核查 | 思茅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思茅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股与思茅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思茅区农环站、思茅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思茅区渔业发展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 普遍 适用 | |
| 30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监测条件、能力 | 一般检查事项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 | 实地 核查 | 思茅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思茅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股配合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通过年度报告、能力验证、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普遍 适用 | |
| 31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抽查 | 在我市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我市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实地 核查 | 思茅区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科与政策法规股与相关站所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 普遍 适用 | |
| 32 | 渔业监督抽查 | 养殖业标准和条件、捕捞取得许可证、水产品建立质量检验制度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渔业生产者 | 实地 核查 | 思茅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 股与思茅区渔业发展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第三款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 普遍 适用 | |
| 33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动物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抽查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批准的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实地 核查 | 思茅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与思茅区渔业发展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进入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普遍 适用 | |
| 34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抽查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查、登记、操作证件执行情况,农业机械生产、销售、质量、维修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者 | 实地 核查 | 思茅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思茅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股)与思茅区农机管理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取消审批后,农业农村部要制定完善农业机械维修相关标准和规范,督促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压力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4.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普遍 适用 | |
| 35 | 思茅区林业和草原局(2项) | 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 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 一般 检查 | 在思茅区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云南省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实地核 查、书 面检查 | 思茅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 普遍 适用 | |
| 36 | 对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 对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 一般 检查 | 在思茅区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云南省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实地核 查、书 面检查 | 思茅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普遍 适用 | |
| 37 | 思茅区水务局(8项) | 防汛检查 |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局属各股室、各有关单位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思茅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 普遍适用 | 水旱灾害防御 |
| 38 | 涉河活动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思茅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 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 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 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 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 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 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 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 普遍适用 |
| 39 | 洪水影响评价检查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思茅区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4.《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六 强化洪水影响评价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开展针对性跟踪检查,监督防洪安全措施执行到位。 | 普遍适用 |
| 40 | 水利工程 安全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 生产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 建设市场 主体 | 实地核 查、书 面检查 | 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 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 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 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 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 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的监督管理工作。 | 普遍 适用 | |
| 41 | 水利工程 质量检查 |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 建设市场 主体 | 实地核 查、书 面检查 | 水务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 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 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 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 监督。第十一条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 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 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 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 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 普遍 适用 |
| 42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 管理单位 | 实地核 查、书 面检查 | 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 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 测等工程设施。”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 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 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 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 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 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 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 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 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 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 全保卫工作。”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 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 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 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 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 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 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 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第二十三条:“禁止非管理 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 位的正常工作。”第二十四条:“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 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 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 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 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 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 普遍适用 |
| 43 | 水土保持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产建设单位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地方性法规:2.《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 普遍适用 | 水土保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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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取用水检查 | 对单位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水务局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普遍适用 | 水资源 |
| 45 | 区发展和改革局(2项)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项目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十二、第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第三条 | 普遍使用 | |
| 46 | 对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招标方案进行监管 | 对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公司、评审专家、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公司、评审专家、行政监督部门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 | 普遍使用 | |
| 47 |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21项) | 安全生产检查
| 对化工和危化品企业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思茅区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或 调阅资料 |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七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48 | 安全生产检查
| 对化工和危化品工艺管理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思茅区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或 调阅资料 |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49 | 安全生产检查
| 对化工和危化品设备设施管理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思茅区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或 调阅资料 |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89号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 普遍适用 |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50 | 安全生产检查
| 对化工和危化品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思茅区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或 调阅资料 |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51 | 安全生产检查
| 对管道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思茅区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企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或 调阅资料 |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修正)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修正)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52 | 安全生产检查
| 对管道企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思茅区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企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或 调阅资料 |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修正)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53 | 安全生产检查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思茅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或 书面检查 |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54 | 安全生产检查
| 对烟花爆竹生 产企业生产安全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思茅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或 书面检查 |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55 | 安全生产检查
| 对烟花爆竹经 营单位批发安 全许可情况的 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思茅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或 书面检查 |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56 | 安全生产检查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安全许可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思茅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或 书面检查 |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57 | 安全生产检查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安全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思茅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或 书面检查 |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58 | 安全生产检查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思茅区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或 书面检查 |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59 | 安全生产检查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思茅区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或 书面检查 |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60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思茅区范围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 61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 1.核查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 2.对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思茅区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普遍适用 | |
| 62 | 安全生产检查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思茅区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企业 | 书面检查 |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条 | 普遍适用 | |
| 63 | 应急管理检查 | 对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思茅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 | 现场检查 |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六条 | 普遍适用 | |
| 64 | 应急管理检查 | 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思茅区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企业 | 现场检查 |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六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 65 | 应急管理检查 | 对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思茅区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企业 | 现场检查 |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款 | 普遍适用 | |
| 66 | 应急管理检查 | 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思茅区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企业 | 现场检查 |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 67 | 应急管理检查 | 对应急演练实施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思茅区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企业 | 现场检查 |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 68 | 区司法局(5类6项)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的 监督检 查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 一般检 查事项 | 在全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 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系统年检、网络监测方式 |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 普遍 适用 | |
| 69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专项监督检查 | 一般检 查事项 | 在全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 县级、设区的市级及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 普遍 适用 | |
| 7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 1、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2、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职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一般检 查事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书面检查或内部系统检查 |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 普遍 适用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机关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仅作收集材料和初审阶段工作,无核准许可权限。 |
| 7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1、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2、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3、《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一般检 查事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书面检查或内部系统检查 |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普遍 适用 | |
| 7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检查 | 1.报告工作情况。 2、说明情况。 3、提交有关材料。 | 一般检 查事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实地核查 |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四条 | 普遍 适用 | |
| 7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的检查 | 1.报告工作情况。 2、说明情况。 3、提交有关材料。 | 一般检 查事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实地核查 |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四条 | 普遍 适用 | |
| 74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项) | 人力资源服务 | 对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 年 12 月 23 日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第五十八条:“禁止 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 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第七十四条:“职业 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 (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 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 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 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 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普遍适用 | |
| 75 | 对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个人 | 实地检 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 年 11 月 27 日云南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一条:“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 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责 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最 多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 76 | 人力资源服务 | 对为无证件、证件不 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 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 供中介服务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 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 年 5 月 28 日云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 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 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 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为无证件、 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 中介服务。” | 普遍适用 | |
| 77 | 对职业介绍机构超过 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 业介绍业务活动的检 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 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 年 5 月 28 日云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 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 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一)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 动的。” | 普遍适用 | |
| 78 | 对省外职业介绍机构 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 职业介绍活动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 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 年 5 月 28 日云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 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 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六)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 职业介绍活动的。” | 普遍适用 | |
| 79 | 人力资源服务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 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 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 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 机构、职业 技能培训 及考核鉴 定机构机 构 | 实地检 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 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 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 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 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 普遍适用 | |
| 80 | 职业教育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 查、书面检查 | 州 (市 )及 以下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 年 11 月 27 日云南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 下的罚款:(四)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 职业资格证书的。” | 普遍适用 | |
| 81 | 劳务派遣 | 对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 可证》,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 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劳务派遣机构 | 实地检 查、书面检查 | 州 (市 )及 以下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 年 6 月 20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第三十三条:劳务 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 普遍适用 | |
| 82 | 思茅区 统计局(6项) | 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调查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是否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是否存在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联网直报对 象 | 实地检查 | 区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普遍适用 | |
| 83 | 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情况 | 统计调查对象,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是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 一般检查事项 | 联网直报对 象 | 实地检查 | 区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 普遍适用 | |
| 84 | 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情况 | 统计调查对象是否依法统计,是否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联网直报对 象 | 实地检查 | 区统计局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普遍适用 | |
| 85 | 调查对象为依法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的情况 | 统计调查对象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履行法定义务。 | 一般检查事项 | 联网直报对 象 | 实地检查 | 区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 普遍适用 | |
| 86 | 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的情况 | 统计调查是否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联网直报对 象 | 实地检查 | 区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普遍适用 | |
| 87 | 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等的情况 | 统计调查对象是否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规章、统计调查制度履行法定义务,完成统计调查工作任务。 | 一般检查事项 | 联网直报对 象 | 实地检查 | 区统计局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88 | 区卫生健康局(11项)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1. 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 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 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 按规定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 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 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制度实施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如抽中集中空调检查任务,检查项增加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情况 2.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杯具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如抽中集中空调,检测项增加 1.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2.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 | 一般检查事项 | 住宿业 | 实地核 查 | 区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 | 思茅区 |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
| 89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1. 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 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 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 按规定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 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 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制度实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如抽中集中空调检查任务,检查项增加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情况 2.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2.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如抽中集中空调检测任务,检测项增加 1.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2.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 | 一般检查事项 | 理发美容 | 实地检 查等 | 区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 | 思茅区 |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
| 90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1. 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 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 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 按规定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 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 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制度实施情况; 如抽中集中空调检查任务,检查项增加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情况 2.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 如抽中集中空调检测任务,检测项增加 1.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2.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 | 一般检查事项 | 沐浴 | 实地检 查等 | 区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 | 思茅区 |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
| 91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1. 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 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 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 按规定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 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 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制度实施情况; 如抽中集中空调检查任务,检查项增加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情况 2.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 1.游泳池水浑浊度、游离性余氯、pH、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尿素; 2.浸脚池水余氯。 如抽中集中空调检测任务,检测 1.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2.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 | 一般检查事项 | 游泳场馆 | 实地检 查等 | 区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 | 思茅区 |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
| 92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1. 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 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 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 按规定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 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 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制度实施情况。 如抽中集中空调检查任务,检查项增加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情况 2.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 室内空气中CO2、甲醛、苯、甲苯、二甲苯。 如抽中集中空调检测任务,检测项增加 1.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2.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 | 一般检查事项 | 商场超市 | 实地检查 | 区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 | 思茅区 |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
| 93 | 学校卫生监督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a)、教室采光和照明(b)、 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c)、 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 每年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等情况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 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 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1.教室采光、照明及教室人均面积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小学校、高校 | 实地检查 | 区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三条第一款、十六条、二十三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 思茅区 |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
| 94 |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 1.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 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公示第一类疫苗的 品种和接种方法情况;接种前告知和询问 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 使用登记和报告记录情况;购进、接收疫 苗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情况;2.传染病疫 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 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 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 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3. 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 度情况;发热门诊规范设置情况;按规定 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 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 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消 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 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医疗转运车辆传染 病防控工作情况;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 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 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 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 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 级以上医院以血液透析和消毒供应中心; 5.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 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 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6.二级病原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二级实验室 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 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 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保藏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基层医疗机构 | 实地检查 | 区卫生健康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 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 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 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 年 3 月 修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 条例》 | 思茅区 |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
| 95 |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 2、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外国医师、香港澳门特区医师、台湾地区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 6、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村卫生室(所);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实地检查 | 区卫生健康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思茅区 |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
| 96 |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 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 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 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 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 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 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 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 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放射诊疗机构 | 实地检查 | 区卫生健康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 订) | 思茅区 |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
| 97 |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 | 1.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 2.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4.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5.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8.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实地检查 | 区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年修订)》、《职业健康 检查管理办法》 | 思茅区 |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
| 98 | 母婴保健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 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 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 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 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 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 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制度建立情况。 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 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 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 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 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 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实地检查 | 区卫生健康局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思茅区 |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
| 99 | 思茅区消防救援大队(4项) | 公示信息检查 | 检查对象信息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 | | | | |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 | | |
| | | | |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 |
| 100 | 检查人员信息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 | | |
| | | | | |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
| | | | |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 |
| 101 | 检查对象信息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内所有单位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 | | |
| | | | | |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
| | | | |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 |
| 102 | 检查人员信息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内所有单位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 | | |
| | | | | |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
| | | | |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 |
| 103 | 区教育体育局(2项) | 公示信息检查 | 学校安全工作督导、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级各类学校 | 现场检查 | 区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条 | 普遍适用 | |
| 104 | 对民办学校的检查评估 | 一般检查事项 | 民办学校 | 书面检查 | 区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 105 | 区公安局(10项) | 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检查 | 1.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2.是否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3.是否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4.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5.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悬挂禁烟标志。 6.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区属网吧(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现场巡查、网吧后台巡查 | 思茅区公安分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 106 | 公务用枪监督检查 | 1.配枪单位基本情况; 2.枪支(弹药)库室和监控中心的管理制度; 3.枪支(弹药)库室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4.枪弹领取审批登记制度; 5.枪支(弹药)库室安全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 6.枪支(弹药)领取(退还)管理台帐; 7.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防范系统定期开展维护检查情况; 8.人防、物防、技防等“三防”措施运行状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云南大众保安服务公司、普洱众鑫保安服务公司人民银行普洱中心支行金融、武装守护押运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 | 现场检查 | 思茅区公安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28条 2.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 | 普遍适用 | 委托思茅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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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监督检查 | 1.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情况; 2.落实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情况; 3.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用、清退管理台帐; 4.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信息备案情况; 5.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现状、储存、安全防范措施、双人双锁、24小时值班等情况; 6.爆破作业执行标准、规范情况; 7.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区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爆炸物品使用单位 | 现场检查 | 思茅区公安分局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40、41、42条。 2.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 3.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8—2009)。 | 普遍适用 | |
| 108 | 民用爆炸物品经营监督检查 |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基本情况; 2.民用爆炸物品警示、登记标识落实情况; 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信息备案情况; 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现状、储存、安全防范措施、双人双锁、24小时值班等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区属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单位 | 现场检查 | 思茅区公安分局 | 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40、41、42条。 2.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3.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GA921—2010) 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8—2009)。 | 普遍适用 | |
| 109 | 焰火燃放作业监督检查 | 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基本情况; 2. 落实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情况; 3.焰火燃放作业活动执行标准、规范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区属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 | 现场检查 | 思茅区公安分局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36、37、38、39条。 2.《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 3.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 | 普遍适用 | |
| 110 | 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 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 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 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6.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 7.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区属娱乐场所 | 现场检查 | 思茅区公安分局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40-56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111 | 特种行业监督检查 | 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 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 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6.旅馆业执行住宿登记规定情况; 7.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区属特种行业 | 现场检查 | 思茅区公安分局 |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 2.《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3.《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2009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4.《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2004年6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一款、54条第三项 | 普遍适用 | |
| 112 | 保安服务监督检查 | 1.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2.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3.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4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 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5.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6.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7.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8.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区属保安服务公司 | 现场检查 | 思茅区公安分局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36条第1款、第2款。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 | 普遍适用 | |
| 113 | 保安培训监督检查 | 1.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2.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3.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4.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区属保安培训单位 | 现场检查 | 思茅区公安分局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 | 普遍适用 | |
| 114 | 自行招用保安员监督检查 | 1.备案情况 ; 2.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 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4.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5.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6.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7.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区属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 现场检查 | 思茅区公安分局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564号)第36条第1款、第2款。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 | 普遍适用 | |
| 115 | 思茅区财政局(2项)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主体 | 随机抽查 | 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 普遍适用 | |
| 116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 | 依法对采购代理、采购结果、信息发布等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级内注册登记过的采购代理机构 | 按市级财政抽查要求确定 | 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普遍适用 | |
| 117 | 区工科局(8项)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检查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记录检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聘用人员检查,食盐产品外包装上标识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 现场检查 | 区工科局 | 《食盐专营办法》相关条款 | 普遍适用 | |
| 118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检查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渠道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食盐范围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聘用人员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 现场检查 | 区工科局 | 《食盐专营办法》相关条款 | 普遍适用 | |
| 119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 现场检查 | 区工科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 120 |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 |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人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无线电视频使用人 | 现场检查 | 区工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 121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检查 | 对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人 | 现场检查 | 区工科局 | 《云南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相关条款 | 普遍适用 | |
| 122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检查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区工科局 | 《云南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相关条款 | 普遍适用 | |
| 123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的检查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新型墙材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 现场检查 | 区工科局 |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材条例》相关条款 | 普遍适用 | |
| 124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 | 一般检查事项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 | 现场检查 | 工科局协调区安监局、住建局、区水务局等部门联合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 125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 12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
| 127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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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二款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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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 经营非网络游戏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三款 | 普遍适用 | |
| 130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四款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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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五款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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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五款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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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一款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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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 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 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二款 | 普遍适用 | |
| 135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三款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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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四款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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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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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 娱乐场所检查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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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 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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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 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一般检查事项 | 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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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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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 一般检查事项 | 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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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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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 乐经营许可证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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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 | | |
| 145 | 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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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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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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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日志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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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 |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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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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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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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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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 | 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 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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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
| 156 | 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 一般检查事项 | 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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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 |
| 157 |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 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 案 | 一般检查事项 | 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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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 | 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 一般检查事项 | 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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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 |
| 160 | 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或者设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 一般检查事项 | 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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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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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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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或者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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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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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 |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 一般检查事项 | 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
| 166 | 艺术品经营检查 | 经营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艺术品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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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 | 经营《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经营的艺术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艺术品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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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 | 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艺术品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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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9 | 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签订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艺术品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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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 | 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艺术品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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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 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 开发行,以集中竟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艺术品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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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 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 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艺术品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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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 | 未按规定期限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艺术品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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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 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 面协议,或者签订了协议,但协议未约定鉴 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 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艺术品经营单位 |
| 担的责任 |
| 175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 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 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艺术品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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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 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或者出具了鉴定、评估结论,但鉴定、评估结论不包括对委 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 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艺术品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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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 5 年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艺术品经营单位 |
| 178 |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未技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艺术品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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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 | 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艺术品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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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一般检查事项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互联网文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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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互联网文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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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 | 一般检查事项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互联网文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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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手续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互联网文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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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备案手续 | 一般检查事项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互联网文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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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ロ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互联网文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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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蝙号的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互联网文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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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互联网文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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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互联网文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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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互联网文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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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互联网文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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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 | 旅行社检查 | 经营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互联网文化单位 |
| 192 | 营业设施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思茅区无互联网文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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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 | 注册资本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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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 | 质量保证金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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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 | 旅行社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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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 | 旅行社是否安排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领队服务。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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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 | 旅行社是否超范围经营和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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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 | 旅行社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备案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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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 | 旅行社是否按规定悬挂许可证、备案证明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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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 | 有无出现不合理低价、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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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 | 是否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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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 | 是否安排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 203 | 导游和领队的检查 | 导游、领队是否私自承揽业务。 | 一般检查事项 | 导游和领队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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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4 | 导游、领队是否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导游和领队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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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5 | 导游是否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佩戴等级评定标志 | 一般检查事项 | 导游和领队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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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6 | 旅行社检查 | 旅行社是否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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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7 | 是否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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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8 | 旅行社是否按规定安排导游或领队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九十七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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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 | 旅行社是否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九十七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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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 | 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是否经等级认定或评定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九十七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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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 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13 类 31 项) | 建筑市场监管 |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筑业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22 号)第二十四条 | 全区 | 招建股(5 类8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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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 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工程监理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 全区 | 招建股(5 类8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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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筑业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令第 141 号)第三条 | 全区 | 质安站( 4类7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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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 | 对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 为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租赁、安 装、拆卸、使用建筑 起重机械 的单位和 个人 |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全区 | 质安站( 4类7 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 215 |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建筑施工企业 |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 | 全区 | 质安站( 4类7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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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 全区 | 质安站( 4类7 项) |
| 217 |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从业人员的监管 |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 全区 | 质安站( 4类7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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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8 |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从业人员的监管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安全职责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筑施工 企业主要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 |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全区 | 质安站( 4类7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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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9 | 房地产市场监管 |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 检 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省、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7 号)第四条 | 全省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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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 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 | 现场检查、书面 检 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省、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 12 日建 | 全省 | 市住建局 |
| 设部令第 142 号发布,2013 年 10 月 16 日根据住房和 |
| 城乡建设部令第 14 号修正,2015 年 5 月 4 日根据住 |
| 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修正)第五条第二款。 |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 年 1 月 20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 第 8 号发布,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16 年 3 |
| 月 1 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 |
| 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29 号修正,自 2016 年 4 月 1 日 |
| 起施行)第五条 |
| 220 | 房地产市场监管 |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物业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 检 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物业管理条例》(2003 年 6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379 | 全区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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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 | 工程档案管理 |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 年 12 月建设部令第 61 号,2001 年 7 月修订并以建设部令第 90 号重新发布)第三条 | 全区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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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 | 建筑节能监管 |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县级住房城乡主管部门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0 号)第五条 | 全区 | 招建股(5 类8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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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 | 勘察设计监管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网络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 号)第四条 | 全区 | 招建股(5 类8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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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 | 勘察设计监管 |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网络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 第五条 | 全区 | 招建股(5 类8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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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5 | 对城市市 政企业的 监管
| 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 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 100 号)第七条 | 全区 | 城镇建设股、绿化中心(1类1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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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6 |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0 号)第六条 | 全区 | 城镇建设股、公用中心(1类4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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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7 | 对城市燃气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燃气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第五条 | 全区 | 城镇建设股、公用中心(1类4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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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8 | 对市政公用企业的监管 | 城市供水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供水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省、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 158 号)第七条 | 全省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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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9 | 城市排水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排水排污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0 号) 第五条 | 全区 | 城镇建设股、公用中心(1类4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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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0 |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0 号) 第五条 | 全区 | 城镇建设股、公用中心(1类4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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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 | 对市政公用企业的监管 | 城市生活、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生活、餐厨垃圾 收运、处理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24 号)第五条 | 全区 | 城镇建设股、环卫中心(1类2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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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 |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省、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0 号)第六条 | 全省 | 交通部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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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 | 对市政公用企业的监管 | 城市环卫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环卫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0 号)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 全区 | 城镇建设股、环卫中心(1类2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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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4 | 建设工程造价监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政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条 | 全区 | 定额站(2类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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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5 | 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筑业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16 号)第四条 | 全区 | 定额站(2类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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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6 | 抗震设防监管 | 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云南省 建设工程 抗震设防 管理条例》第二十二 条规定须 进行抗震 设防专项 审查的建 筑工程项目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 全区 | 质安站( 4类7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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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7 | 建设各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监管 | 建筑市场注册建造师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筑业企业 | 电子化审批系统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四条 | 全区 | 招建股(5 类8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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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8 | 建设工程注册造价师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筑业企业 | 电子化审批系统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1 号) 全文 | 全区 | 定额站(2类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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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9 | 建设各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监管 | 对勘察设计注册人员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筑业企业 | 电子化审批系统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 部令第 167 号)第三十六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7 号)第五条 | 全区 | 招建股(5 类8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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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0 | 招标投标监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代理活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区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 | 现场检查和网络检查相结合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 613 号)第七十九条;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 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 全区 | 招建股(5 类8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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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 |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5类72项) | 登记事项 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 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现场检 查、网 络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 242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 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现场检 查、网 络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 243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 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 244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 需审批的经营(业务) 项目的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 245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 在场所的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普遍适用 | |
| 246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 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国务院 关于印发 注册资本 登记制度 改革方案 的通知》明 确的暂不 实行注册 资本认缴 登记制的 行业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 24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任职情况的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 248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 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 249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八条 | 普遍适用 | |
| 250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普遍适用 | |
| 251 | 价格行为 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 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 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 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普遍适用 | |
| 252 | 直销行为 检查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 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 的情况的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直销企业 总公司及 分公司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网络检查 等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253 | 电子商务 经营行为 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 者 | 书面检查、网络检 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普遍适用 | |
| 254 | 拍卖等重 要领域市 场规范管 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 255 | 拍卖等重 要领域市 场规范管 理检查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文物保护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 普遍适用 | |
| 256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 257 | 广告行为 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普遍适用 | |
| 258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 259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是否开展广告经营活动;统计广告经营额、广告纳税额、广告从业人数;是否配备广告审查员;广告审查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情况 | 一般 检查 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 260 | 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 | 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重点 检查 事项 | 市场上或 企业成品 仓库内的 待销产品 | 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普遍适用 | |
| 261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重点 检查 事项 | 食品相关 产品获证 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 262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企业、个体 工商户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 263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重点 检查 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 264 | 食品生产 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重点 检查 事项 | 获证食品 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265 | 食品销售 监督检查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重点 检查 事项 | 校园及校 园周边食 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266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重点 检查 事项 | 风险等级 为 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267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风险等级 为 A 级的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268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网络食品 交易第三 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269 | 餐饮服务 监督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餐饮服务 经营者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270 |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 剂)情况的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餐饮服务 经营者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271 |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餐饮服务 经营者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272 |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餐饮服务 经营者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273 | 餐饮具清洗消毒清毒情况的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餐饮服务 经营者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274 |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餐饮服务 经营者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275 |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餐饮服务 经营者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276 | 人员管理情况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餐饮服务 经营者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277 |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入网餐饮 服务提供 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网络检 查、现 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278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重点 检查 事项 | 食用农产 品集中交 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279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重点 检查 事项 | 食用农产 品销售企 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280 | 特殊食品 销售监督 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婴幼儿配 方食品销 售者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普遍适用 | |
| 281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特殊医学 用途配方 食品销售 者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普遍适用 | |
| 282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一般 检查 事项 | 保健食品 销售者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普遍适用 | |
| 283 | 食品安全 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重点 检查 事项 | 市场在售 食品 | 抽样检验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284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特种设备 生产单位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市、县级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 普遍适用 | |
| 285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市、县级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 普遍适用 | |
| 286 | 计量监督 检查 | 制造、修理、销售(包括进口)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重点 检查 事项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 市、县级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287 | 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重点 检查 事项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 市、县级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 普遍适用 | |
| 288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 | 重点 检查 事项 | 法定、授权计量技术机构 | 现场检查、量值比 对、盲样检测、测 量过程控制 | 县级 以上 市场 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 289 |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事项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书面检 查 | 市、县级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第四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普遍适用 | |
| 290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C 标志”使用生产企业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重点 检查 事项 | 企业、个体 工商户及 其他经营 者 |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 市、县级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 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 291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重点 检查 事项 | 企业 、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 市、县级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 292 |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 重点 检查 事项 | 企业 、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 市、县级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293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事项 | 企业 、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抽样检测 | 市、县级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 294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事项 | 企业 、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抽样检测 | 市、县级 市场监管 部门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295 | 检验检测 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一般检查 事项 | 检验检测 机构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 | 普遍适用 | |
| 296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事项 | 企业 | 书面检 查、网 络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 297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事项 | 社会团体 | 书面检 查、网 络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 298 | 专利代理 监督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 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 一般检查 事项 | 专利代理 机构 | 网络检 查、书 面检查 等 | 国家知识 产权局和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知识 产权局 | 《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 299 |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 事项 | 专利代理 机构 | 网络检 查、书 面检查 等 | 国家知识 产权局和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知识 产权局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 300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 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重点检查 事项 | 专利代理 机构、专利代理人 | 书面检查、实地检 查、网 络检查等 | 国家知识 产权局和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知识 产权局 |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普遍适用 | |
| 301 |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 重点检查 事项 | 专利代理 机构 | 书面检查、实地检 查、网 络检查等 | 国家知识 产权局和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知识 产权局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 302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一般检查 事项 | 各类市场 主体、产品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 303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一般检查 事项 | 各类市场 主体、产品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 304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 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现场抽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 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 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 305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 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现场抽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 306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 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现场抽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 307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 事项 | 经市场监 管部门登 记从事商 标代理业 务的服务 机构(所) | 现场抽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 308 |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一般检查 事项 | 自愿性认 证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 193 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
| 309 |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重点检查 事项 | 强制性产 品认证指 定认证机 构、指定实验室 | 现场抽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 条 | 普遍适用 | |
| 310 | 获证产品 有效性抽 查 | CCC 认证产品认证有 效性抽查 | 重点检查 事项 | CCC 认证 目录内的 获证产品 |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 条 | 普遍适用 | |
| 311 | 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 效性抽查 | 重点检查 事项 | 有机认证 目录内的 获证产品 |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 312 | 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 有效性抽查 | 一般检查 事项 | 其他认证 项目的获 证产品 |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 313 | 区税务局 | | | | | | | | | 无双随机抽查事项 |
| 314 | 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 | | | | | | | 无双随机抽查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