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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10-/2020-1216018  公开目录:  “双随机、一公开”情况  发布日期:  2020-12-16
 主题词:  工商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澜沧县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0-12-16   作者: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澜沧县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抽查项目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适用区域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县发展和改革局(3 类 3 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 号)第三条

普遍适用

委托所属节能监察机构实施 抽查检查行为

2

对审批核

准的投资

项目招标

方案进行

监管

对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公司、评审专家、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管

一般检查

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公司、评审专家、行政监督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 查、网络核查

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普遍适用


3

对国有粮食承储企业的行政检查

政策性粮食库存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国有粮食承储企业

现场检查

县发展和改革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

普遍适用


4

澜沧县财政局(3类3项)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会计准则 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办法 财务准则 财务制度 财务管理办法

重点检查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公司 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主体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普遍

适用

委托事务所开展

5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

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 、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代理澜沧县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普遍

适用

根据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实施专项检查

6

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

代理记账机构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代理记账机构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省财政厅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普遍

适用


7

澜沧县教育体育局(1类2项)

公示信息检查

学校安全工作督导、检查

一般

各级各类学校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教育行政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条

普遍

适用

教体局安全股

8

对民办学校的检查评估

一般

民办学校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

教育行政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

二条第一款;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普遍

适用

教体局教育股

9

澜沧县自然资源局(2类2项)

涉密测绘成果检查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情况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 号)第二十四条

普遍

适用


10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

对矿业权人填报的上年度勘查开采公示信息进行实地核查

一般检查

事项

全省矿业权人

实地核查、书面 检 查、网络监测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 资规〔2015〕6 号)

普遍

适用


11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共5类8项)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对县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污染防治工作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

实地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普遍使用


12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的行政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实地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第二十三条

普遍使用


13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实地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第三项

普遍使用


14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实地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第十七条

普遍使用


15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实地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令)第三十六条

普遍使用


16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实地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第5号令)第十一条

普遍使用


17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实地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

《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12月14日换发〔2012〕146号)

普遍使用


18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实地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普遍使用


19

县交通运输局(18类18项)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监督检查

对交通运输工程从立项至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数据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资质资格、造价评审、计量支付、工程变更、新增单价、价差调整、绩效考评等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公路水建设项目 从业单位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县交通运输局工程造价管理中心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20

安全生产检查

交通运输领域企业、建 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交通运输 企业、建设 项目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普遍适用


21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检查

招标投标行为、履约行 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公路水运 建设项目 从业单位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网 络监测

县交通运输局

《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

普遍适用


22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许可组织实施情况及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检查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许可组织实施情况及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检查

交通运输机行业行政许可部门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普遍适用


23

公路养护检查

公路养护管理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公路养护 管理单位

实地核 查、书 面检查、日 常巡查

县农村公路管理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普遍适用


24

企业资质抽查;企业经营管理抽查;车辆资质抽查;人员资质抽查

许可事项、经营范围、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车辆资质和技术条件

一般检查

事项

道路运输企业、个体

书面检

查、

实地核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普遍适用


25

规范经营检查

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实名制售检票、“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一般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班线、包车)汽车客运站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普遍适用


26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与相关证件检查

从业资质抽查;

一般检查

事项

道路运输企业、个体

书面检

查、

实地核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

条、第三十九条;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普遍适用


27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经营资质

是否取得或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

一般检查事项

机动车

综合性

能检测

机构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道路运输管理所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

普遍适用


28

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条件

检查安全生产和车辆技术档案(二类以上)是否合规。

一般检查事项

机动车

维修

企业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道路运输管理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

普遍适用


29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监管检查

经营范围、持证情况、船舶挂靠、运输禁运限运物资、超载等行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

实地核实、书面检查、日常巡查

县地方海事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

普遍适用


30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书检查,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经营者

书面检查、日常巡查

县地方海事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普遍适用


31

对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

船舶持证情况、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船舶所有人、经营者

实地核实、书面检查、日常巡查

县地方海事处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普遍适用


32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实地核实、书面检查、日常巡查

县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

普遍适用


33

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行政检查

人员持证情况、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经营者

实地核实、书面检查、日常巡查

县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普遍适用


34

对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的行政检查

船舶、港口经营者持证情况,企业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船舶所有人、港口经营者

实地核实、书面检查、日常巡查

县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条

普遍适用


35

对船员适任证书的行政检查

船员服务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

一般检查事项

内河船员

书面检查、日常巡查

县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

普遍适用


36

船舶、浮动设施检查

船舶检验、登记及船员持证配备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实地核实、书面检查、日常巡查

县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十八条

普遍适用


37

澜沧县林业和草原局(2类2项)

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一般检查

在澜沧县林业和草原局申请

办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澜沧县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38

对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对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一般检查

在澜沧县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澜沧县范围内

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普遍适用


39

澜沧县水务局(14类18项)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澜沧县水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3.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普遍适用

安全生产

40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澜沧县水务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普遍适用

质量监督

41

水土保持检查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生产建设单位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澜沧县水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地方性法规:2.《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普遍适用

水土保持

42

防汛检查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澜沧县水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普遍适用

水旱灾害防御

43

招投标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澜沧县水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普遍适用

建设管理

44

水利工程检查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澜沧县水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普遍适用

运行管理

45

对已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澜沧县水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 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 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97项:实施机关:水利厅,项目名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调整方式:部分下放,备注:除中型以上水利基建项目和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审批的项目外,其余下放。

普遍适用

前期与设计(勘察)

46

取用水检查

对单位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澜沧县水务局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普遍适用

水资源

47

涉河活动检查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澜沧县水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普遍适用

河道管理

48

水利工程检查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澜沧县水务局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普遍适用

建设管理

49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澜沧县水务局

1.《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普遍适用

农村水利

50

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澜沧县水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普遍适用

洪水防御

51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澜沧县水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普遍适用

运行管理

52

河道采砂检查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道采砂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澜沧县水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普遍适用

河道管理

53

水利工程检查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澜沧县水务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5.《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第二十三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第二十四条:“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普遍适用

安全生产

54

洪水影响评价检查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澜沧县水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4.《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六 强化洪水影响评价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开展针对性跟踪检查,监督防洪安全措施执行到位。

普遍适用

洪水防御

55

水利工程检查

对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澜沧县水务局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普遍适用

勘察设计

56

涉河项目检查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澜沧县水务局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普遍适用

河道管理

57

澜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5类72项)

登记事项

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

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现场检

查、网

络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普遍适用


58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

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现场检

查、网

络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普遍适用


59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

一般检查

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普遍适用


60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

需审批的经营(业务)

项目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普遍适用


61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

在场所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普遍适用


62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

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国务院

关于印发

注册资本

登记制度

改革方案

的通知》明

确的暂不

实行注册

资本认缴

登记制的

行业企业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普遍适用


6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任职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企业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普遍适用


64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

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企业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普遍适用


65

公示信息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专业机构核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八条

普遍适用


66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专业机构核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普遍适用


67

价格行为

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

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

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

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普遍适用


68

直销行为

检查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

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

的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直销企业

总公司及

分公司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69

电子商务

经营行为

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

书面检查、网络检

查、专业机构核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普遍适用


70

拍卖等重

要领域市

场规范管

理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普遍适用


71

拍卖等重

要领域市

场规范管

理检查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普遍适用


72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普遍适用


73

广告行为

检查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普遍适用


74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普遍适用


75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是否开展广告经营活动;统计广告经营额、广告纳税额、广告从业人数;是否配备广告审查员;广告审查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情况

一般检查

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普遍适用


76

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

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重点检查

事项

市场上或

企业成品

仓库内的

待销产品

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普遍适用


77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

事项

食品相关

产品获证

企业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普遍适用


78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企业、个体

工商户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普遍适用


79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重点检查

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普遍适用


80

食品生产

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

事项

获证食品

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81

食品销售

监督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

事项

校园及校

园周边食

品销售者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82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风险等级

为 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83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风险等级

为 A 级的食品销售者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84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

事项

网络食品

交易第三

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85

餐饮服务

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餐饮服务

经营者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86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

剂)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餐饮服务

经营者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87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餐饮服务

经营者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88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餐饮服务

经营者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89

餐饮具清洗消毒清毒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餐饮服务

经营者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90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餐饮服务

经营者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91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餐饮服务

经营者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92

人员管理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餐饮服务

经营者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93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入网餐饮

服务提供

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网络检

查、现

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94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

事项

食用农产

品集中交

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95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

事项

食用农产

品销售企

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96

特殊食品

销售监督

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婴幼儿配

方食品销

售者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普遍适用


97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特殊医学

用途配方

食品销售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普遍适用


98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保健食品

销售者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普遍适用


99

食品安全

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重点检查

事项

市场在售

食品

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100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

事项

特种设备

生产单位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市、县级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普遍适用


101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

事项

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市、县级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普遍适用


102

计量监督

检查

制造、修理、销售(包括进口)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

事项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市、县级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普遍适用


103

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

事项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市、县级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普遍适用


104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

事项

法定、授权计量技术机构

现场检查、量值比

对、盲样检测、测

量过程控制

县级

以上

市场

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八条

普遍适用


105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书面检

市、县级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第四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普遍适用


106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C 标志”使用生产企业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重点检查

事项

企业、个体

工商户及

其他经营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市、县级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

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普遍适用


107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

事项

企业 、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市、县级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普遍适用


108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

事项

企业 、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市、县级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普遍适用


109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企业 、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抽样检测

市、县级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普遍适用


110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企业 、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抽样检测

市、县级

市场监管

部门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普遍适用


111

检验检测

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检验检测

机构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

普遍适用


112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企业

书面检

查、网

络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普遍适用


113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社会团体

书面检

查、网

络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普遍适用


114

专利代理

监督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

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专利代理

机构

网络检

查、书

面检查

国家知识

产权局和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知识

产权局

《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普遍适用


115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专利代理

机构

网络检

查、书

面检查

国家知识

产权局和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知识

产权局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普遍适用


116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

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重点检查

事项

专利代理

机构、专利代理人

书面检查、实地检

查、网

络检查等

国家知识

产权局和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知识

产权局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普遍适用


117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重点检查

事项

专利代理

机构

书面检查、实地检

查、网

络检查等

国家知识

产权局和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知识

产权局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普遍适用


118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各类市场

主体、产品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普遍适用


119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各类市场

主体、产品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普遍适用


120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现场抽

查、书

面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

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普遍适用


121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现场抽

查、书

面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二条

普遍适用


122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现场抽

查、书

面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普遍适用


123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经市场监

管部门登

记从事商

标代理业

务的服务

机构(所)

现场抽

查、书

面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普遍适用


124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自愿性认

证机构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 193 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普遍适用


125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重点检查

事项

强制性产

品认证指

定认证机

构、指定实验室

现场抽

查、书

面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

普遍适用


126

获证产品

有效性抽

CCC 认证产品认证有

效性抽查

重点检查

事项

CCC 认证

目录内的

获证产品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

普遍适用


127

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

效性抽查

重点检查

事项

有机认证

目录内的

获证产品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普遍适用


128

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

有效性抽查

一般检查

事项

其他认证

项目的获

证产品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普遍适用


129

澜沧县统计局(1类1项)

统计资料报送情况监督检查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情况;

4.调查对象为依法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的情况;

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的情况;

6.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等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一套表调查单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澜沧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普遍适用

云南省统计执法总队受云南省统计局委托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权;

州(市)事业单位性质的统计执法监督局、统计执法支队、统计执法监察支队等统计执法机构受本州

(市)统计局委托实施统计执法权;

县(市、区)事业单位性质的 统计执法大队、统计执法队、统计局执法队、统计执法督导股、统计执法支队、统计监督管理 站等统计执法 机构受本县

(市、区)统计局委托实施统计执法权。

未设置事业单位性质统计执法机构的,由县级上统计局实施统计执法检

查权。

130

澜沧县消防救援大队(1类4项)

公示信息检查

检查对象信息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

实地检查

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普遍适用


131

检查人员信息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

实地检查

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普遍适用


132

检查对象信息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内所有单位

实地检查

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普遍适用


133

检查人员信息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内所有单位

实地检查

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普遍适用


134

澜沧县文

化和

旅游

局(6

类83

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一般检查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实地检查

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普遍适用


13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

一般检查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实地检查

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普遍适用


136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一般检查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实地检查

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

普遍适用


137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实地检查

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二款

普遍适用


138

经营非网络游戏

一般检查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三款

普遍适用


139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一般检查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四款

普遍适用


140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般检查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五款

普遍适用


141

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一般检查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五款

普遍适用


142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一般检查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一款

普遍适用


143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 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 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一般检查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二款

普遍适用


144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一般检查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三款

普遍适用


145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一般检查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四款

普遍适用


146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一般检查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普遍适用


147

娱乐场所检查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一般检查事项

歌舞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普遍适用


148

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歌舞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普遍适用


149

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游艺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普遍适用


150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一般检查事项

歌舞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普遍适用


151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一般检查事项

游艺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

普遍适用


152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一般检查事项

歌舞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

普遍适用


153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一般检查事项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普遍适用


154

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一般检查事项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普遍适用


155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一般检查事项

歌舞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普遍适用


156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一般检查事项

歌舞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普遍适用


157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日志

一般检查事项

歌舞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普遍适用


158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

一般检查事项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普遍适用


159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一般检查事项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普遍适用


160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一般检查事项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普遍适用


161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检查事项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普遍适用


162

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一般检查事项

歌舞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普遍适用


163

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一般检查事项

游艺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普遍适用


164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检查事项

游艺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第三十条

普遍适用


165

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一般检查事项

游艺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普遍适用


166

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或者设有明显的

分区标志

一般检查事项

游艺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普遍适用


167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一般检查事项

歌舞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普遍适用


168

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一般检查事项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普遍适用


169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或者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一般检查事项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普遍适用


170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一般检查事项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普遍适用


171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一般检查事项

游艺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普遍适用


172

艺术品经营检查

经营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普遍适用


173

经营《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经营的艺术品

一般检查事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普遍适用


174

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

一般检查事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普遍适用


175

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签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

一般检查事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普遍适用


176

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

一般检查事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普遍适用


177

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 开发行,以集中竟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

一般检查事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普遍适用


178

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 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一般检查事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普遍适用


179

未按规定期限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一般检查事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普遍适用


180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 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 面协议,或者签订了协议,但协议未约定鉴 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 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

担的责任

一般检查事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普遍适用


181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 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 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普遍适用


182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 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或者出具了鉴定、评估结论,但鉴定、评估结论不包括对委 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 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一般检查事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普遍适用


183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 5 年

一般检查事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普遍适用


184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未技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般检查事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普遍适用


185

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一般检查事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普遍适用


186

互联网文化单位检查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一般检查事项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普遍适用


187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一般检查事项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普遍适用


188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

一般检查事项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普遍适用


189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手续

一般检查事项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普遍适用


190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备案手续

一般检查事项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普遍适用


191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ロ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

一般检查事项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普遍适用


192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蝙号的

一般检查事项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普遍适用


193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一般检查事项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普遍适用


194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一般检查事项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普遍适用


195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一般检查事项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普遍适用


196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一般检查事项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普遍适用


197

旅行社检查

经营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普遍适用


198

营业设施

一般检查事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普遍适用


199

注册资本

一般检查事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普遍适用


200

质量保证金

一般检查事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普遍适用


201

旅行社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一般检查事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一条

普遍适用


202

旅行社是否安排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领队服务。

一般检查事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一条

普遍适用


203

旅行社是否超范围经营和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

一般检查事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普遍适用


204

旅行社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备案

一般检查事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普遍适用


205

旅行社是否按规定悬挂许可证、备案证明

一般检查事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普遍适用


206

有无出现不合理低价、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普遍适用


207

是否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般检查事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普遍适用


208

是否安排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一般检查事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普遍适用


209

旅行社是否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一般检查事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普遍适用


210

是否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

一般检查事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普遍适用


211

旅行社是否按规定安排导游或领队

一般检查事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九十七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

普遍适用


212

旅行社是否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一般检查事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九十七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

普遍适用


213

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是否经等级认定或评定

一般检查事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九十七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

普遍适用


214

导游和领队的检查

导游、领队是否私自承揽业务。

一般检查事项

导游和领队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普遍适用


215

导游、领队是否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一般检查事项

导游和领队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普遍适用


216

导游是否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佩戴等级评定标志

一般检查事项

导游和领队

实地检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普遍适用


217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13 类32项)

建筑市场监管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建筑业施工企业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建管股质安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县域内


218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筑业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22 号)第二十四条

县域内


219

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工程监理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县域内


220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筑业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令第 141 号)第三条

县域内


221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筑业施工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建管股质安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县域内


222

对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 为的行政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租赁、安 装、拆卸、使用建筑 起重机械 的单位和 个人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建管股质安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县域内


223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建筑施工企业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

县域内


224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域内


225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从业人员的监管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县域内


226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安全职责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县域内


227

房地产市场监管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 检 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7 号)第四条

县域内


228

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 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

现场检查、书面 检 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 12 日建设部令第 142 号发布,2013 年 10 月 16 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4 号修正,2015 年 5 月 4 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修正)第五条第二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 年 1 月 20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 第 8 号发布,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16 年 3月 1 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29 号修正,自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域内


229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物业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 检 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物业管理条例》(2003 年 6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379号公布,2007 年 8 月 26 日修订)第五条

县域内


230

工程档案管理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设单位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 年 12 月建设部令第 61 号,2001 年 7 月修订并以建设部令第 90 号重新发布)第三条

县域内


231

建筑节能监管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房地产开 发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澜沧县住建局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0 号)第五条

县域内


232

勘察设计监管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施工图审查机构

网络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 号)第四条

县域内


233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网络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 第五条

县域内


234

对城市市政企业的监管

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 100 号)第七条

县域内


235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0 号)第六条

县域内


236

对市政公

用企业的

监管

对城市燃气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城市燃气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方式

建管股质安站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第五条

县域内


237

城市供水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城市供水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方式

建管股质安站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 158 号)第七条

县域内


238

城市排水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城市排水排污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0 号) 第五条

县域内


239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0 号) 第五条

县域内


240

对市政公用企业的监管

城市生活、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城市生活、餐厨垃圾 收运、处理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24 号)第五条



241

城市环卫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城市环卫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0 号)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242

建设工程造价监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政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条

县域内


243

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筑业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16 号)第四条

县域内


244

抗震设防监管

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云南省 建设工程 抗震设防 管理条例》第二十二 条规定须 进行抗震 设防专项 审查的建 筑工程项目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县域内


245

建设各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监管

建筑市场注册建造师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建筑业企业

电子化审批系统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四条

县域内


246

建设工程注册造价师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建筑业企业

电子化审批系统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1 号) 全文

县域内


247

对勘察设计注册人员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建筑业企业

电子化审批系统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澜沧县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 部令第 167 号)第三十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7 号)第五条

县域内


248

招标投标监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代理活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在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

现场检查和网络检查相结合

澜沧县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 613 号)第七十九条;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 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县域内


249

澜沧县应急管理局(4类21项)

安全生产检查

对化工和危化品企业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澜沧县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或

调阅资料

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七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

普遍适用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250

对化工和危化品工艺管理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澜沧县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或

调阅资料

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

普遍适用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251

对化工和危化

品设备设施管

理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澜沧县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或

调阅资料

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89号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普遍适用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252

对化工和危化品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澜沧县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或

调阅资料

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普遍适用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253

对管道企业许

可条件保持情

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澜沧县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企业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或

调阅资料

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修正)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修正)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条

普遍适用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254

对管道企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澜沧县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企业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或

调阅资料

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修正)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普遍适用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255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澜沧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或

书面检查

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普遍适用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256

对烟花爆竹生

产企业生产安全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澜沧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或

书面检查

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普遍适用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257

对烟花爆竹经

营单位批发安

全许可情况的

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澜沧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现场检查或

书面检查

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普遍适用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258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安全许可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澜沧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现场检查或

书面检查

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普遍适用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259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安全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澜沧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现场检查或

书面检查

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普遍适用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260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澜沧县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或

书面检查

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普遍适用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261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澜沧县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或

书面检查

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普遍适用

省、州、县三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262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澜沧县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企业

书面检查

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条

普遍适用


26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澜沧县范围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普遍适用


264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1.核查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

2.对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在澜沧县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普遍适用


265

应急管理检查

对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澜沧县范围内的各类企业

现场检查

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六条

普遍适用


266

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澜沧县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企业

现场检查

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六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普遍适用


267

对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澜沧县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企业

现场检查

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款

普遍适用


268

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澜沧县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企业

现场检查

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普遍适用


269

对应急演练实施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澜沧县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企业

现场检查

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普遍适用


270

澜沧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10类10项)

农药监督抽查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药经营购销账

一般检查事项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实地核查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

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

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

作。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

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普遍适用


271

肥料监督抽查

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

一般检查事项

肥料生产、经营者

实地核查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决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普遍适用


272

种子监督抽查

种子质量、标签与包装规范情况、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品种真性、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主体备案情况、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案、种子生产基地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备案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企业、制种基地

实地核查

种子站与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普遍 适用


273

种畜禽质量监督抽查

种畜禽质量安全

一般检查事项

从事种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

实地核查

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普遍 适用


274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实地核查

动物

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普遍适用


275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经营状况,生鲜乳质量安全

一般检查事项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实地核查

动物

卫生监督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普遍 适用


276

兽药监督抽查

兽药质量

一般检查事项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实地核查

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普遍适用


277

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抽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情况、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者

实地核查

动物卫生监督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次修订)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普遍适用


278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抽查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查、登记、操作证件执行情况,农业机械生产、销售、质量、维修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者

实地核查

农业机械监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

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

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

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 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 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 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

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

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

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

一标识。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

发〔2018〕28 号):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

项目录: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取消

审批后,农业农村部要制定完善农业机械维修相关标

准和规范,督促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

后监管。

普遍适用


279

渔业监督抽查

养殖业标准和条件、捕捞取得许可证、水产品建立质量检验制度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渔业生产者

实地核查

种植业与农资管理股

(渔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第三款 江河、湖泊等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普遍适用


280

澜沧县公安局(2类23项)

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经营、规范培训检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规范检查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81

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82

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支队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83

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

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84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85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

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

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

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86

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87

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

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88

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经营、规范培训检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规范检查

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89

其他需要坚持的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90

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91

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92

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

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

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

设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93

其他需要坚持的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94

备案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95

监控影像资料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96

报警记录留存支队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97

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

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98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99

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300

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

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301

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

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302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303

澜沧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10类10项)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检查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记录的检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聘用人员的检查,食盐产品外包装上标识的检查

一般检查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县工信局

《食盐专营办法》相关条款

全县


304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检查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渠道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食盐范围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聘用人员的检查

一般检查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现场检查

县工信局

《食盐专营办法》相关条款

全县


305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

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

无线电频率使用单位

现场检查

县工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全县


306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检查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

无线电台(站)使用人、单位

现场检查

县工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全县


307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

现场检查

县工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全县


308

工业企业节能监督检查

工业企业节能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工业企业

现场检查

县工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33号(2016 年))相关条款

全县


309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一般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现场检查

县工信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

全县


310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检查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检查

一般检查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县工信局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相关条款

全县


311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的检查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的检查

一般检查

新型墙材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现场检查

县工信局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相关条款

全县


312

二手车经营活动检查

二手车交易行为合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

实地检查等

县工信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第 2 号令)第七条

《云南省商务厅 公安厅 工商局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贯彻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云商市〔2011〕178 号) 第一条

普遍适用


313

澜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

类 126

项)

人力资源服务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且有违法所得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个人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

适用


314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

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

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

供职业中介服务,伪

造、涂改、转让职业中

介许可证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普遍

适用


315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

动者收取押金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普遍

适用


316

对中外合资(合作)职

业介绍机构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外合资

(合作)职

业介绍机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至六十六条

普遍

适用


317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

布虚假招聘广告的检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 年 12 月 23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普遍

适用


318

人力资源服务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

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

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 2014 年 12 月 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普遍

适用


319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

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

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

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 年 12 月 23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普遍

适用


320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

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

位之外,将乙肝病毒血

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

准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 年 12 月 23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

适用


321

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

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

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

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

行录用登记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 年 11 月 27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用

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的。”

普遍

适用


322

对用人单位不能向招

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

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 年 11 月 27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三)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

普遍

适用


323

对以招用人员或者职

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

者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2010 年 5 月 28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4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以职业培训欺诈劳动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遍

适用


324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

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手续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 年 12 月 23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 15 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

适用


325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

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

督电话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职业中介

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 年 12 月 23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普遍

适用


326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

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

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

务对象、服务过程、服

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职业中介

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

适用


327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

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

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

取的中介服务费的检

一般检查

事项

职业中介

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 年 12 月 23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

适用


328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

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

视性内容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职业中介

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 年 12 月 23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

适用


329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

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

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职业中介

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 年 12 月 23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

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

适用


330

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

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

禁止从事的职业的检

一般检查

事项

职业中介

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 年 12 月 23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

适用


331

对职业中介机构以暴

力、胁迫、欺诈等方式

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职业中介

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 年 12 月 23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

适用


332

对职业中介机构超出

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职业中介

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 年 12 月 23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

适用


333

对不具备用工、职业介

绍、职业培训主体资

格,擅自招用工、从事

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个人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 年 11 月 27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最多不超过 30000元的罚款。”

普遍

适用


334

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

证或使用无效职业介

绍许可证进行和参与

职业介绍活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职业中介

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 年 5 月 28 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四条: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职业介绍许可证进行和参与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按违法所得的一至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普遍

适用


335

对使用欺诈、诱惑、胁

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

绍活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职业中介

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 年 5 月 28 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普遍

适用


336

对为无证件、证件不

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

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

供中介服务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职业中介

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 年 5 月 28 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普遍

适用


337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经

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

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

组织劳动者跨县(市、

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

业培训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职业中介

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 年 5 月 28 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

普遍

适用


338

对职业介绍机构出卖、

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

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检

一般检查

事项

职业中介

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 年 5 月 28 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

介绍许可证。”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

普遍

适用


339

对职业介绍机构从事

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

介绍活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职业中介

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 年 5 月 28 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

普遍

适用


340

对推荐介绍不成功收

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

介服务费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职业中介

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 年 5 月 28 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

普遍

适用


341

对职业介绍机构超过

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

业介绍业务活动的检

一般检查

事项

职业中介

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 年 5 月 28 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

动的。”

普遍

适用


342

对职业介绍机构不参

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

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职业中介

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 年 5 月 28 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

普遍

适用


343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按

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

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职业中介

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 年 5 月 28 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的。”

普遍

适用


344

对省外职业介绍机构

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

职业介绍活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职业中介

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 年 5 月 28 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

职业介绍活动的。”

普遍

适用


345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

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

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

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职业中介

机构、职业

技能培训

及考核鉴

定机构机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普遍

适用


346

职业教育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

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

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

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市

)及

以下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 年 7月 19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7 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普遍

适用


347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

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

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

广告,骗取钱财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中外合作

职业技能

培训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市

)及

以下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 年 7月 19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7 号)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总额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

适用


348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

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中外合作

职业技能

培训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市

)及

以下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

适用


349

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

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

学生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中外合作

办学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市

)及

以下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普遍

适用


350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

假出资或在中外合作

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

出资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中外合作

办学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市

)及

以下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 号)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 2 倍以下的罚款。”

普遍

适用


351

对违反中外合作办学

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

章,骗取钱财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中外合作

办学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市

)及

以下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 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普遍

适用


352

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

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

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

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市

)及

以下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 年 11 月 27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

职业资格证书的。”

普遍

适用


353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

训机构设立、分立、合

并、变更及终止的监管

(非经营性)

一般检查

事项

中外合作

职业技能

培训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 年 3 月1 日国务院令第 372 号,2013 年 7 月 18 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普遍

适用


354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

培训项目的监管

一般检查

事项

中外合作

职业技能

培训项目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 年 7月 26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7 号,2015 年 4 月 30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一)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中外合作

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三)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普遍

适用


355

对普通技工学校、高级

技工学校从事教育活

动的监管

一般检查

事项

普通技工

学校、高级

技工学校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

普遍

适用


356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设立、分立、合并、变

更及终止的监管

一般检查

事项

民办职业

培训学校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28 日主席令第 80 号,2013 年 6 月 29 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普遍

适用


357

对民办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管

一般检查

事项

民办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实地核

查书面

检查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一)对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取缔。(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限期改正或撤销办学资格。

普遍

适用


358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

许可或超出职业技能

鉴定许可范围进行职

业技能鉴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职业技能

鉴定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2002 年 11 月 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或者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宣布鉴定结果无效,退还申请鉴定人员交纳的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普遍

适用


359

对未取得《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

可证》、《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

可证》或使用无效许可

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

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经过 2010 年 5 月 28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 5月 28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4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者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一)对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取缔。(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限期改正或撤销办学资格。

普遍

适用


360

职业技能

考核鉴定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

假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职业技能

鉴定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2002 年 11 月 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其鉴定结果无效,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普遍

适用


361

职业教育

对用人单位伪造、变

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

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2002 年 11 月 29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

格证书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普遍

适用


362

外国人就

对伪造、涂改、冒用、

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

可证的外国人和用人

单位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个人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根据 2010 年 11 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修正)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遍

适用


363

规章制度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

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5号公布,2012 年 12 月 28 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

适用


364

劳动合同和招用工管理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

取财物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5号公布,2012 年 12 月 28 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

适用


365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

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

其他物品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5号公布 2012 年 12 月 28 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普遍

适用


366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

名册规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5 号)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 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

适用


367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

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

不完备劳动合同的检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 年 11 月 27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人处以 50 元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 200 元的罚款。

普遍

适用


368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订

立劳动合同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05 年 3 月 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5 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与职工订立、无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人事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人事合同法定条款不完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 30 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

适用


369

对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 年 11 月 27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处以用人单位1000 元的罚款。

普遍

适用


370

对用人单位不执行集

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

准或其他事项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2001 年 9 月 20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

普遍

适用


371

妨碍行政执法

对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2001 年 9 月 20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的。”

普遍

适用


372

劳动合同和招用工管理

对用人单位不当变更

或解除职工一方代表

的劳动合同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2001 年 9 月 20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普遍

适用


373

对职工方或者上级工

会提出协商要求后,企

业拒绝开展工资集体

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

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2 年 3 月 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职工方或者上级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后,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

普遍

适用


374

妨碍行政执法

对企业不提供与工资

集体协商有关信息资

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资料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2 年 3 月 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二)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普遍

适用


375

劳动合同和招用工管理

对企业不向协商代表

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

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和工作时间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2 年 3 月 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三)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

普遍

适用


376

对企业不履行工资专

项集体合同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2 年 3 月 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四)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

普遍

适用


377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进

行工资集体协商等平

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 年 11 月 26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等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普遍

适用


378

劳务派遣

对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

可证》,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

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劳务派遣

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 年 6 月 20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普遍

适用


379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

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检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 年 6 月 20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普遍

适用


380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

行政许可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劳务派遣

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 年 6 月 20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普遍

适用


381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检

一般检查

事项

劳务派遣

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5号公布 2012 年 12 月 28 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普遍

适用


382

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

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有

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检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5 号)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

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普遍

适用


383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 年 1 月 24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

适用


384

工时休假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

时间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 年 11 月 27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劳动者同

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每人超出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

适用


385

对用人单位不能依法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包括少数民族节假日)或未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制度和休息办法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 年 11 月 27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二)不能依法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包括少

数民族节假日)或者未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制度和休息办法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

适用


386

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

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工作制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

普遍

适用


387

妨碍行政执法

对建设单位或者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限期责令改正决定或者拒不履行增存工资保证金处理决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66 号)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增存1%工程款或者1个月工资总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增存工资保证金处

理决定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予以处罚。

普遍

适用


388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

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

其他禁忌从事劳动的

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普遍

适用


389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

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

温、冷水作业或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劳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普遍

适用


390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

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或孕期禁

忌从事劳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普遍

适用


391

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工

作时间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普遍

适用


392

对用人单位给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 90天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 90 天的。”

普遍

适用


393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

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

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或哺乳期禁忌从

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

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

夜班劳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

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普遍

适用


394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

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619 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普遍

适用


395

禁止使用童工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 364 号)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

每月处 1 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普遍

适用


396

对单位、个人或者职业

中介机构为不满 16 周

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

业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 364 号)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普遍

适用


397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禁

止使用童工规定保存

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

造录用登记材料的检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 364 号)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 1 万元的罚款。

普遍

适用


398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

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

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

介绍童工就业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 364 号)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普遍

适用


399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

保护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

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

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

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

劳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普遍

适用


400

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

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

查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普遍

适用


401

特殊劳动保护

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

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

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

权益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 年 11 月 27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职工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普遍

适用


402

社会保险

对未按规定从缴费个

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

会保险费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 年 3 月 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 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普遍

适用


403

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

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

缴纳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 年 3 月 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 号)》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普遍

适用


404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

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

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

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

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

纳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 年 3 月 31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

适用


405

对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普遍

适用


406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

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

假鉴定意见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2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普遍

适用


407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

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

假诊断证明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劳动能力

鉴定机构、

个人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2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普遍

适用


408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

的组织或个人收受当

事人财物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劳动能力

鉴定机构、

个人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2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普遍

适用


409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

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

适用


410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

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

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

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

出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

以及医疗

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普遍

适用


411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

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

社会保险待遇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个人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普遍

适用


412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

金支出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个人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 1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遍

适用


413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

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

伤保险待遇,医疗机

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

出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个人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遍

适用


414


对用人单位侵占、挪

用、拖欠、虚报、冒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

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8 年 11月 27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缴。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其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遍

适用


415

职业年金

对违反《企业年金办

法》规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企业年金办法》(已经 2016 年 12 月 20 日人社部第114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并于 2017年 12 月 18 日公布。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36 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普遍

适用


416

社会保险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个人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258 号)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普遍

适用


417

劳动合同

及招用工

管理

对以胁迫、利诱、欺骗

手段阻碍职工加入工会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 年 11 月 26 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一)以胁迫、利诱、欺骗手段阻碍职工加入工会的。

普遍

适用


418

对无正当理由解除企业工会筹建发起人劳动关系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 年 11 月 26 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造

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二)无正当理由解除企业工会筹建发起人劳动关系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的。

普遍

适用


419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拒绝与上级

工会就建立企业工会

进行协商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个人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 年 11 月 26 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造

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拒绝与上级工会就建立企业工会进行协商的。

普遍

适用


420

对非法撤销、合并工会

组织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 年 11 月 26 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一)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普遍

适用


421

对妨碍企业工会组织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

主权利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 年 11 月 26 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二)妨碍企业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

普遍

适用


422

对阻挠工会依法行使

监督权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 年 11 月 26 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三)阻挠工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

普遍

适用


423

妨碍行政执法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

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普遍

适用


424

对用人单位不按照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

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

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

隐匿、毁灭证据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

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普遍

适用


425

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

行政处理决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

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普遍

适用


426

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

参加劳动执法年审的

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 年 11 月 27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二)不按规定参加劳动执法年审的。”

普遍

适用


427

逾期不执行劳动监察

询问通知书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 年 11 月 27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逾期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整改指令的。

普遍

适用


428

对用人单位打击报复

举报人、控告人、证人

和劳动监察人员的检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 年 11 月 27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 1000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的。”

普遍

适用


429

人力资源服务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对未经许可擅

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 2018 年 5 月 2日国务院第 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

适用


430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

服务业务未备案的检

一般检查

事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 2018 年 5 月 2 日国务院第 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0 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

适用


431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

记未书面报告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 2018 年 5 月 2 日国务院第 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0 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

门依法给予处罚。

普遍

适用


432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未在服务场所

明示有关事项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 2018 年 5 月 2 日国务院第 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0 号)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普遍

适用


433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应当未按规定

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

告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 2018 年 5 月 2 日国务院第 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0 号)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普遍

适用


434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

部制度或保存服务台

账的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 2018 年 5 月 2 日国务院第 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0 号)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普遍

适用


435

劳动保障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普遍

适用


436

社会保险

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5 号公布)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普遍

适用


437

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

参保和个人领取待遇

情况稽核

一般检查

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

查、书

面检查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社保经

办机构稽

核部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6 年 9 月 28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二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

报受理、征收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核算、个人账户管理和社会保险金发放工作;负责及时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和清欠计划提交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执法检查和清欠工作。”《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 年 2 月 27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 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核查。”

普遍

适用


438

澜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12类12项)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1.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2.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3.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一般检查

事项

辖区内公共场所

现场检查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 年修订)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 年 12 月修订)

普遍适用

公卫股

439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组织生产的情况。3.产品配方原料、生产工艺、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报告、生产检验设备、生产环境、仓储、索证、生产地址、产品标签标识、生产用水、生产车间布局、从业人员培训、个人卫生等情况。

一般检查

事项

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

现场检查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公卫股

440

职业健康

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检查。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情况。

一般检查

事项

辖区内

职业病健

康检查机

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现场检查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年修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医疗卫生监督股

441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

和报告情况。

一般检查

事项

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

现场检查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第三十四条

普遍适用

医疗卫生监督股

442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1.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2.抽查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3.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

价。

一般检查

事项

辖区内学校

现场检查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第二条、三条第一款、十六条、二十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普遍适用

医疗卫生监督股

443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1.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进行检查;2.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发热门诊规范设置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医疗转运车辆传染病防控工作情况;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血液透析和消毒供应中心;5.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一般检查

事项

辖区内医疗机构

现场检查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普遍适用

医疗卫生监督股

444

消毒产品

生产企业

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生产的情况;3.从业人员培训情况;4.原材料卫生质量情况;5.生产过程规范情况;6.产品质量控制情况;7.进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等

一般检查

事项

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消毒管理办法》(2017 年 12 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普遍适用

医疗卫生监督股

445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1.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情况;接种前告知和询问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记录情况;购进、接收疫苗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情况;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发热门诊规范设置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医疗转运车辆传染病防控工作情况;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血液透析和消毒供应中心;5.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6.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二级实验室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

一般检查

事项

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

现场检查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 年 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普遍适用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卫生监督股

446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4.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5.出厂的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

一般检查

事项

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现场检查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

普遍适用

公卫股

447

采供血机

构监督检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执业的情况;3.疫情管理的情况;4.血源管理的情况;5.实验室管理的情况;6.血液包装、储存、发放的情况;7. 医疗废物处理的情况等。

一般检查

事项

辖区内采供血机构

现场检查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血站管理办法》(2017 年 12 月修改)第五十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普遍适用

医疗卫生监督股

448

母婴保健、

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

机构监督

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3.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情况;4.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情况等 。

一般检查

事项

辖区内

母婴保健

技术服务

机构

现场检查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普遍适用

医疗卫生监督股

449

供水单位监督检查

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3.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

一般检查

事项

市辖区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公卫股

450

澜沧县司法局

(3 类

84项)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在全县依

法设立的

律师事务

所及其执

业律师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司法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普遍适用


451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专项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在全县依

法设立的

律师事务

所及其执

业律师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司法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普遍适用


454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检查

1.报告工作情况。2.

说明情况。3.提交有关

材料。

一般检查事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实地核查

县司法行政机关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8号)第四十四条

普遍适用


455

对基层法

律服务所

的日常执

业活动和

内部管理

工作的检

1.报告工作情况。2.

说明情况。3.提交有关

材料。

一般检查事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

实地核查

县司法行政机关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7 号)第三十四条

普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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