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东县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2类2项) |
对审批核 准的投资 项目招标 方案进行 监管 |
对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公司、评审专家、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管 |
一般 检查 |
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公司、评审专家、行政监督部门 |
现场检查、书面检 查、网络核查 |
县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
普遍适用 |
|
| 2 |
粮食执法监管 |
政策性粮食库存监督检查 |
一般 检查 |
国有粮食承储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发改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 |
普遍适用 |
|
| 3 |
景东县教育体育局(1类2项) |
公示信息检查 |
学校安全工作督导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级各类学校 |
现场检查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五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条。 |
普遍适用 |
|
| 4 |
对民办学校的评估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民办学校 |
书面检查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 5 |
景东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10类11项)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检查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渠道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食盐范围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聘用人员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
现场检查 |
省、州、县级工信部门 |
《食盐专营办法》相关条款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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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景东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10类11项) |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 |
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无线电频率使用单位 |
现场检查 |
省、州、县级工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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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景东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10类11项)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检查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无线电台(站)使用人、单位 |
现场检查 |
省、州、县级工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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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景东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10类11项) |
工业企业节能监督检查 |
工业企业节能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工业企业 |
现场检查 |
省、州、县级工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33号(2016 年))相关条款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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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景东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10类11项)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
现场检查 |
省、州、县级工信部门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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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景东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10类11项)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检查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州、县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相关条款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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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景东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10类11项)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 |
现场检查 |
省、州、县级工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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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景东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10类11项) |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3.是否存在违反《成品油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的;4. 是否存在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5.是否存在销售走私成品油的;6.是否存在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的;7.是否存在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8.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9.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实地核查和年度审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3 号,根据 2015 年 10 月 28 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章第四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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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景东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10类11项) |
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检查 |
汽车销售行为合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汽车销售经销商 |
实地检查等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7 年第 1 号)第二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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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景东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10类11项) |
二手车经营活动检查 |
二手车交易行为合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 |
实地检查等 |
各级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第 2 号令)第七条 《云南省商务厅 公安厅 工商局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云商市〔2011〕178 号) 第一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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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景东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10类11项) |
单用途商务预付卡发卡企业检查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是否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后按有关规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 案;2.发卡企业是否履行发卡与服务相关义务;3.发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4.发卡企业是否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及履行技术故障报告义务。 |
一般检查事项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实地检查、网络系统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9 号)第二章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三章第十四至二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商务部门对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的检查仅包括零售、住宿、和餐饮以及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不包括其他类型的发卡企业 |
| 16 |
景东县公安局(3类35项) |
规范经营检查 |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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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18 |
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支队落实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19 |
景东县公安局(3类35项) |
规范经营检查 |
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 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20 |
|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21 |
|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22 |
|
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23 |
|
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 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24 |
规范培训检查 |
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25 |
其他需要坚持的事项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26 |
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27 |
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28 |
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29 |
其他需要坚持的事项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30 |
规范经营检查 |
备案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31 |
监控影像资料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32 |
报警记录留存大队落实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33 |
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 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34 |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35 |
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36 |
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37 |
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38 |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39 |
|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普遍适用 |
|
| 40 |
规范经营检查 |
特行许可证、治安星级牌悬挂、有效证件提示牌的使用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旅馆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
普遍适用 |
|
| 41 |
影像留存(90天以上),监控设备的安装分布是否合理及正常使用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旅馆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反恐法》 |
普遍适用 |
|
| 42 |
消防许可证、消防设备的使用、消防通道是否有标示 |
重点检查事项 |
旅馆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
普遍适用 |
|
| 43 |
员工的岗前培训、系统操作情况等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旅馆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
普遍适用 |
|
| 44 |
房间里面是否摆放水牌 |
重点检查事项 |
旅馆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
普遍适用 |
|
| 45 |
是否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是否存在无证入住、一证多人多房、他人证件入住等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旅馆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
普遍适用 |
|
| 46 |
规范经营检查 |
是否存在有偿陪侍、是否存在“黄赌毒”行为 |
重点检查事项 |
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47 |
娱乐场所房间是否设置房中房,房间大门玻璃是否透明,门上有无插销 |
重点检查事项 |
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48 |
员工信息登记是否完整,是否建立完整的营业日志 |
重点检查事项 |
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49 |
各项管理、安全、防范制度等是否建立完善 |
重点检查事项 |
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50 |
影像留存(90天以上),监控设备的安装分布是否合理及正常使用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反恐法》 |
普遍适用 |
|
| 51 |
景东县县司法局 (7类8项)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检查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全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
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 52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专项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全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 53 |
景东县县司法局 (7类8项)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检查 |
1.报告工作情况。2.说明情况。3.提交有关材料。 |
一般检查事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实地核查 |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 5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的检查 |
1.报告工作情况。2.说明情况。4.提交有关材料。 |
一般检查事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实地核查 |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 55 |
景东县财政局(1类1项)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财务准则 财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 |
重点检查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公司 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主体 |
现场检查 |
自治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
普遍适用 |
委托事务所开展 |
| 56 |
景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类4项) |
登记事项检查 |
工资支付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用人单位 |
随机抽查 |
县级人社部门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各类用人单位 |
|
| 57 |
登记事项检查 |
许可和依法经营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劳务派遣经营单位 |
随机抽查 |
县级人社部门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劳务派遣经营 |
|
| 58 |
登记事项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治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随机抽查 |
县级人社部门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
| 59 |
登记事项检查 |
劳动用工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用人单位 |
随机抽查 |
县级人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各类用人单位 |
|
| 60 |
景东县自然资源局 |
|
|
|
|
|
|
|
|
|
| 61 |
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7类12项)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对市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 |
实地核查 |
普洱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 62 |
| 对排放污 染物的企 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 者的行政 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普洱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 号令)第二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 63 |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普洱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 号令)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 号令)第六条第三项 |
普遍适用 |
|
| 64 |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普洱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 号令)第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65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普洱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1 号令)第二十五条;《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0 号令)第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 66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普洱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 号令)第三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 67 |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普洱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第5号令)第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 68 |
对危险废物出口单位转移单据运行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普洱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第47号令)第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 69 |
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及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普洱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2 号令)三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 70 |
对化学品进口生产等活动的检查 |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普洱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 号令)第三十九条;《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 |
普遍适用 |
|
| 71 |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
实地核查 |
普洱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 年12 月14 日环发〔2012〕146 号)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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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普洱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普遍适用 |
|
| 73 |
景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类29项) |
建筑市场监管 |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筑业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22 号)第二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 74 |
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工程监理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 75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筑业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令第 141 号)第三条 |
普遍适用 |
|
| 76 |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 为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租赁、安 装、拆卸、使用建筑 起重机械 的单位和 个人 |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 77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建筑施工企业 |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 |
普遍适用 |
|
| 78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
普遍适用 |
|
| 79 |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从业人员的监管 |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
普遍适用 |
|
| 80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安全职责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筑施工 企业主要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 |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 81 |
房地产市场监管 |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7 号)第四条 |
普遍适用 |
|
| 82 |
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 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 12 日建设部令第 142 号发布,2013 年 10 月 16 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4 号修正,2015 年 5 月 4 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修正)第五条第二款。《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 年 1 月 20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 第 8 号发布,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16 年 3月 1 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29 号修正,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 |
普遍适用 |
|
| 83 |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物业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物业管理条例》(2003 年 6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379号公布,2007 年 8 月 26 日修订)第五条 |
普遍适用 |
|
| 84 |
工程档案管理 |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 年 12 月建设部令第 61 号,2001 年 7 月修订并以建设部令第 90 号重新发布)第三条 |
普遍适用 |
|
| 85 |
建筑节能监管 |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房地产开 发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0 号)第五条 |
普遍适用 |
|
| 86 |
勘察设计监管 |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网络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 第五条 |
普遍适用 |
|
| 87 |
对城市市政企业的监管 |
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 100 号)第七条 |
普遍适用 |
|
| 88 |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0 号)第六条 |
普遍适用 |
|
| 89 |
对城市燃气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燃气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第五条 |
普遍适用 |
|
| 90 |
城市供水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供水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 158 号)第七条 |
普遍适用 |
|
| 91 |
城市排水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排水排污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0 号) 第五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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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0 号) 第五条 |
普遍适用 |
|
| 93 |
城市生活、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生活、餐厨垃圾 收运、处理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24 号)第五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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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城市环卫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环卫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0 号)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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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建设工程造价监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政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条 |
普遍适用 |
|
| 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筑业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16 号)第四条 |
普遍适用 |
|
| 96 |
抗震设防监管 |
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云南省 建设工程 抗震设防 管理条例》第二十二 条规定须进行抗震设防专项 审查的建筑工程项目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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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建设各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监管 |
建筑市场注册建造师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筑业企业 |
电子化审批系统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四条 |
普遍适用 |
|
| 98 |
建设工程注册造价师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筑业企业 |
电子化审批系统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1 号) 全文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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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对勘察设计注册人员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筑业企业 |
电子化审批系统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 部令第 167 号)第三十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7 号)第五条 |
普遍适用 |
|
| 100 |
招标投标监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代理活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 |
现场检查和网络检查相结合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 613 号)第七十九条;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 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
普遍适用 |
|
| 101 |
景东县交通运输局(5类5项) |
公路超限运输治理 |
县域公路超限运输检查,治理源头企业、货物车辆超限超载 |
一般检查事项 |
源头企业、货物车辆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交通运输行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景东县进一步加强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工资实施方案》 |
普遍适用 |
|
| 102 |
水上交通安全检查 |
码头、渡口安全检查,渔业船舶安全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码头、渡口、渔业船舶经营企业 |
实地检查 |
县交通运输局海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103 |
交通基础设施 |
威永至河头公路、芒卡温泉进场道路、金孔雀绿色牧业进场道路、正兴镇水平村撒拉房桥、民乐镇勐良坝桥的波形护栏、交通标志标线;桥梁上、下部及桥面系;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支挡工程、涵洞工程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交通基础设施 |
实地检查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有关设计文件、合同文件 |
普遍适用 |
|
| 104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检查8家快递企业和1家邮政企业景东邮政分工方式(机要室、营业室)及安全隐患排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检查8家快递企业和1家邮政企业景东邮政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暂行条例》《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105 |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检查 |
交通运输领域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交通运输领域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 106 |
景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18类18项)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1.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2.生产者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3.生产者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 4.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5.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
现场检查 |
县级农业农村职能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国家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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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景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18类18项) |
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1.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 2.销售种畜禽的情况; 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情况; 4.畜禽交易与运输的条件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 |
现场检查 |
县级农业农村职能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七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第二十九条: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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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景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18类18项)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 2.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标签使用情况; 3.是否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生产饲料、饲料添加; 4.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情况; 5.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是否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
一般检查事项 |
饲料生产企业;境外饲料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机构或者销售代理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农业农村职能部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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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景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18类18项) |
兽药管理监督抽查 |
1.兽药购销记录的情况;2.兽药保管制度的情况;3.兽药企业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况; 4.执行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情况; 5.执行有关休药期规定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兽药经营个体户 |
现场检查 |
县级农业农村职能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四十条: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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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景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18类18项)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1.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具备的条件情况; 2.养殖档案建立情况; 3.奶畜健康情况、强制免疫情况; 4.遵守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情况; 5.生产、贮存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处理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
现场检查 |
县级农业农村职能部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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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景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18类18项) |
草原安全监督检查 |
1.草原使用批准的情况;2.在草原上修建草原保护和畜牧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情况; 3.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活动,符合有关草原法律法规的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草原承包经营者和使用者 |
现场检查 |
县级农业农村职能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修订第82号令)第八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
普遍适用 |
|
| 112 |
景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18类18项) |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
1.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2.动物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情况 3.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
一般检查事项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 |
现场检查 |
县级农业农村职能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71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三款: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第二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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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景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18类18项) |
农药监督检查 |
1.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农药标签抽查; 2、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农药检定所工作。 |
一般检查事项 |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农业农村职能部门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第十七条:农药管理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在执法检查中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索取有关资料、抽取样品进行检测,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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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景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18类18项) |
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检查 |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 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 4.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 |
现场检查 |
县级农业农村职能部门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 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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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
景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18类18项)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督检查 |
1.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情况; 2.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条件; 3.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 4.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现场检查 |
县级农业农村职能部门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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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18类18项) |
渔业监督检查 |
1.养殖业标准和条件情况; 2.捕捞取得许可证情况; 3.水产品建立质量检验制度情况 4.建立经营档案的相关信息; 5.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资格; 6.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情况; 7.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情况; 8.渔业船舶营运检验、临时检验情况; 9.渔业船舶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渔业船舶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农业农村职能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云南省渔业条例》(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销售的水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得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用于水产品加工、储存和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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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18类18项)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1.拖拉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情况; 2.拖拉机操作证件执行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产、销售、维修等农业机械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农业农村职能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监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农机监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技术考核和发证工作,开展安全教育;(三)管理农业机械牌证,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审验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四)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及统计报告;(五)维护农业机械作业秩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8.83千瓦以上的农业动力机械实行牌证管理。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自取得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报户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准用证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认可的农机培训机构培训,经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并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教育、检查。驾驶、操作人员的考核科目、内容和评定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第十三条: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因跨区作业不能返回原籍参加定期检验、审验的,由原发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委托作业所在地的农机监理机构代检、代审。第十四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转籍或者其驾驶证、操作证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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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18类18项) |
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 |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情况; 2.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具备的条件; 3.销售的种子加工、分级、包装及标签情况; 4.种子经营者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的情况; 5.种子广告内容的合法性; 6.调动种子、进出口种子的检疫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农业农村职能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关于修改(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三十四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第三十五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第三十六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七条: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第三十八条: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第四十九条:进口种子和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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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
景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18类18项)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1.转基因生物标识情况;2.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情况; 3.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情况; 4.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条件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农业农村职能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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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
景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18类18项) |
农业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
1. 排放污水的标准情况;2.农药、化肥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 3.使用塑料薄膜等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农业生产者 |
现场检查 |
县级农业农村职能部门 |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28日公布 1997年6月5日起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拟定农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开展农业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对农业环境质量作出预测和评价;(四)组织、指导农业生产者正确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化学物品,推广生态农业,开展农村能源综合利用,发展农业环保产业,开发无公害农产品;(五)负责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六)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农业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农业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七)监督对污染农业环境项目的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或者渔业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的,必须保证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或者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或者渔业水质标准。对废气、烟尘、粉尘、废渣的排放,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第十三条 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药、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十四条:使用不易分解的塑料薄膜,残膜应当在下茬作物整地时及时回收、清除。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农业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土地、水利、林业、地矿、化工、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环境污染、破坏事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属于农业生产自身造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它污染造成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网络,定期组织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县级以上农业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应当积极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传授农业环境保护知识和技术,开展农业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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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景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18类18项) |
肥料登记管理监督检查 |
1.肥料生产者是否申请肥料登记的情况; 2.肥料登记是否在有效内的情况; 3.肥料产品是否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情况; 4.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的情况; 5.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6.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与登记批准是否一致的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现场检查 |
县级农业农村职能部门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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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景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18类18项) |
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利用活动监督检查 |
1.从事捕捉活动取得捕捉证的情况; 2.从事驯养繁殖取得驯养繁殖证的情况; 3.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经营利用证的情况; 4.从事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取得运输证的情况; 5.从事进出口活动取得经营利用证的情况; 6.捕捉、驯养繁殖、经营管理、运输、进出口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渔业生产经营者 |
现场检查 |
县级农业农村职能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五条: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防止误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捕捉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捕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第二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进出口前款所称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十五条: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驯养繁殖证》后方可进行。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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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
景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18类18项)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范的情况 ; 2.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规范的情况;3.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治理的情况; 4.对畜禽养殖防治激励措施的落实情况; 5.违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处罚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现场检查 |
县级农业农村职能部门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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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县林业和草原局(2类2项) |
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 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的检查 |
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 殖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景东县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云南省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实地核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林业和草 原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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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
对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景东县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云南省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实地核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林业和草 原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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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
景东县水务局(11类18项) |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景东县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3.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普遍适用 |
安全生产 |
| 127 |
景东县水务局(11类18项) |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景东县水务局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
普遍适用 |
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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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县水务局(11类18项) |
水土保持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产建设单位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景东县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地方性法规:2.《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
普遍适用 |
水土保持 |
| 129 |
景东县水务局(11类18项) |
防汛检查 |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景东县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
普遍适用 |
水旱灾害防御 |
| 130 |
景东县水务局(11类18项) |
招投标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景东县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
普遍适用 |
建设管理 |
| 131 |
景东县水务局(11类18项)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景东县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
普遍适用 |
运行管理 |
| 132 |
景东县水务局(11类18项) |
对已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景东县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 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 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97项:实施机关:水利厅,项目名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调整方式:部分下放,备注:除中型以上水利基建项目和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审批的项目外,其余下放。 |
普遍适用 |
前期与设计(勘察) |
| 133 |
景东县水务局(11类18项) |
取用水检查 |
对单位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景东县水务局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普遍适用 |
水资源 |
| 134 |
景东县水务局(11类18项) |
涉河活动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景东县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
普遍适用 |
河道管理 |
| 135 |
景东县水务局(11类18项)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景东县水务局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
普遍适用 |
建设管理 |
| 136 |
景东县水务局(11类18项)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景东县水务局 |
1.《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
普遍适用 |
农村水利 |
| 137 |
景东县水务局(11类18项) |
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景东县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
普遍适用 |
洪水防御 |
| 138 |
景东县水务局(11类18项)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景东县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普遍适用 |
运行管理 |
| 139 |
景东县水务局(11类18项) |
河道采砂检查 |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河道采砂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普遍适用 |
河道管理 |
| 140 |
景东县水务局(11类18项)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景东县水务局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5.《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第二十三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第二十四条:“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
普遍适用 |
安全生产 |
| 141 |
景东县水务局(11类18项) |
涉河项目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水务局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普遍适用 |
河道管理 |
| 142 |
景东县卫生健康局(11类11项) |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
1.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进行检查;2.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发热门诊规范设置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医疗转运车辆传染病防控工作情况;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血液透析和消毒供应中心;5.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辖区内医疗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普通适用 |
|
| 143 |
景东县卫生健康局(11类11项) |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情况;4.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情况等 。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普通适用 |
|
| 144 |
景东县卫生健康局(11类11项)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1.检查落实传染病防控情况;公共用品 用具的消毒清洗情况;2.抽查游泳、住 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 况;2.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 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3.推 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辖区内公共场所 |
实地检查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019 年修订)、《公共场所卫 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 年 12 月修订) |
普通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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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
景东县卫生健康局(11类11项) |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
1.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 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公示第一类疫苗的 品种和接种方法情况;接种前告知和询问 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 使用登记和报告记录情况;购进、接收疫 苗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情况;2.传染病疫 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 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 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 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3. 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 度情况;发热门诊规范设置情况;按规定 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 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 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消 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 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医疗转运车辆传染 病防控工作情况;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 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 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 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 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 级以上医院以血液透析和消毒供应中心; 5.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 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 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辖区内医疗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 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 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 年 3 月 修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普通适用 |
|
| 146 |
景东县卫生健康局(11类11项)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 |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4.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 况;5.出厂的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62 号) |
普通适用 |
|
| 147 |
景东县卫生健康局(11类11项) |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 订) |
普通适用 |
|
| 148 |
景东县卫生健康局(11类11项) |
对献血工作、血液制品、临床用血机构监督管理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执业的情况;3.疫情管理的情况;4.血源管理的情况;5.实验室管理的情况;6.血液包装、储存、发放的情况;7.医疗废物处理的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辖区内临床用血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血站管理办法》(2017 年 12 月修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 法》 |
普通适用 |
|
| 149 |
景东县卫生健康局(11类11项)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 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生产的情 况;3.从业人员培训情况;4.原材料卫生质量情况;5.生产过程规范情况;6.产品质量控制情况;7.进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实地检查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2017 年 12 月修订) |
普通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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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 |
景东县卫生健康局(11类11项) |
对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3.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4.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6.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8 年修订)》、《职业健康 检查管理办法》 |
普通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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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
景东县卫生健康局(11类11项)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
1.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 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 卫生管理情况;2.抽查教室采光照明和 水质;3.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辖区内学校 |
实地检查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 理办法》(2016 年修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普通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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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
景东县卫生健康局(11类11项) |
供水单位监督检查 |
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2.水源卫生防护 情况。3.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 明情况。4.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 情况;5.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6.水质消毒情况;7.水质自检情况;8.农 村水厂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9.农村 水厂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 1.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2.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 况;3.水质自检情况;4.供管水人员持有 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5.供管水人员经 卫生知识培训情况;6.二次供水纳入监 督协管服务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辖区内供水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普通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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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 |
景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3 类58项)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 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 工商户、农 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 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 154 |
登记事项检查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 工商户、农 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 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 155 |
景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3 类58项) |
登记事项检查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 工商户、农 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 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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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 |
登记事项检查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 工商户、农 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 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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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 |
景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3 类58项) |
登记事项检查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 在场所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 工商户、农 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 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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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 |
登记事项检查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 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 159 |
景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3类58项) |
登记事项检查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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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 |
登记事项检查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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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 查、网 络检 查、专 业机构 核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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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公示信息检查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 查、网 络检 查、专 业机构 核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普遍适用 |
|
| 163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价格法》 规定的经 营者 |
现场检查等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普遍适用 |
|
| 164 |
景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3 类58项)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 者 |
书面检 查、网 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普遍适用 |
|
| 165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 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 工商户 |
现场检 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 166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 理检查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 工商户 |
现场检 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
普遍适用 |
|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 服务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 工商户 |
现场检 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 168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现场检 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普遍适用 |
|
| 169 |
广告行为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现场检 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 170 |
景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3 类58项)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 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是否开展广告经营活动;统计广告经营额、广告纳税额、广告从业人数;是否配备广告审查员;广告审查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现场检 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 171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 待销产品 |
现场检 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普遍适用 |
|
| 172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
现场检 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 173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 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 工商户 |
现场检 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 174 |
景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3 类58项)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 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 工商户 |
现场检 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 175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现场检 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176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 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177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风险等级为 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 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178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风险等级为 A 级的食品销售 者 |
现场检 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179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 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180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181 |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182 |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183 |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184 |
景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3 类58项)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餐饮具清洗消毒清毒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185 |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186 |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187 |
人员管理情况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188 |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网络检 查、现 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189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 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 和农贸市场) |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190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 (者)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191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普遍适用 |
|
| 192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者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普遍适用 |
|
| 193 |
景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3 类58项)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普遍适用 |
|
| 194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重点检查事项 |
市场在售食品 |
抽样检 验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 195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 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
普遍适用 |
|
| 196 |
计量监督检查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法定、授权计量技术机构 |
现场检 查、量 值比对、盲样检测、测量过程控制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 197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检验检测 机构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 |
普遍适用 |
|
| 198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书面检 查、网 络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 199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社会团体 |
书面检 查、网 络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 200 |
景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3 类58项)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现场检 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 201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现场检 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 202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 203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 204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 205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 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所)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 206 |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自愿性认证机构 |
现场检 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93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
| 207 |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 构、指定实验室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 208 |
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 |
CCC 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CCC 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 |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 209 |
景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3 类58项) |
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有机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 |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 210 |
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有效性抽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其他认证项目的获证产品 |
现场检 查、抽 样检测 |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 211 |
景东县应急管理局(4类14项) |
安全生产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全县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者调阅资料 |
景东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七条 |
普遍适用 |
每年一次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212 |
安全生产检查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批发安全许可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
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 |
景东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每年一次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213 |
安全生产检查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安全许可情况的检查金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 |
景东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每年一次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214 |
安全生产检查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安全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每年一次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215 |
安全生产检查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全县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每年一次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216 |
安全生产检查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每年一次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217 |
景东县应急管理局(4类14项)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 218 |
景东县应急管理局(4类14项) |
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 |
1.核查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 2.对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
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
普遍适用 |
|
| 219 |
景东县应急管理局(4类14项) |
安全生产检查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非煤矿山企业 |
书面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条 |
普遍适用 |
|
| 220 |
景东县应急管理局(4类14项) |
应急管理检查 |
对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负有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 |
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六条 |
普遍适用 |
|
| 221 |
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负有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 |
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六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
| 222 |
对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负有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 |
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款;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 |
普遍适用 |
|
| 223 |
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负有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 |
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 224 |
对应急演练实施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负有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 |
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次 |
普遍适用 |
|
| 225 |
景东县统计局(1类1项) |
统计资料报送情况监督检查 |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情况;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情况;4.调查对象为依法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的情况;5.调查对旬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的情况;6.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等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套表单位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统计局 |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普遍适用 |
县统计执法大队统计执法机构受景东县统计局委托实施统计执法权。未设置事业单位性质统计执法机构的,由县级以上统计局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权 |
| 226 |
景东县文化和旅游局(4类58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 22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
| 228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 229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 230 |
景东县文化和旅游局(4类58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经营非网络游戏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普遍适用 |
|
| 231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
普遍适用 |
|
| 232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 |
普遍适用 |
|
| 233 |
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 |
普遍适用 |
|
| 234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 235 |
景东县文化和旅游局(4类58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 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 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
| 236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
普遍适用 |
|
| 237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
普遍适用 |
|
| 238 |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 239 |
景东县文化和旅游局(4类58项) |
娱乐场所检查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 240 |
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
| 241 |
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一般检查事项 |
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
| 242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
普遍适用 |
|
| 243 |
景东县文化和旅游局(4类58项)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
一般检查事项 |
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 |
普遍适用 |
|
| 244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 |
普遍适用 |
|
| 245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 乐经营许可证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 246 |
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
| 247 |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
普遍适用 |
|
| 248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普遍适用 |
|
| 249 |
景东县文化和旅游局(4类58项)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日志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普遍适用 |
|
| 250 |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普遍适用 |
|
| 251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 252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 253 |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 254 |
景东县文化和旅游局(4类58项) |
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 255 |
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
一般检查事项 |
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
| 256 |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 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一般检查事项 |
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
| 257 |
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
一般检查事项 |
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
| 258 |
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或者设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
一般检查事项 |
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
| 259 |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 260 |
景东县文化和旅游局(4类58项) |
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 261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或者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 262 |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 263 |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
一般检查事项 |
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
| 264 |
景东县文化和旅游局(4类58项) |
旅行社检查 |
经营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 265 |
营业设施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 266 |
注册资本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 267 |
质量保证金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 268 |
旅行社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 269 |
旅行社是否安排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领队服务。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 270 |
旅行社是否超范围经营和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 271 |
景东县文化和旅游局(4类58项) |
旅行社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备案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 272 |
旅行社是否按规定悬挂许可证、备案证明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 273 |
有无出现不合理低价、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 274 |
是否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 275 |
是否安排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 276 |
景东县文化和旅游局(4类58项) |
导游和领队的检查 |
导游、领队是否私自承揽业务。 |
一般检查事项 |
导游和领队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 277 |
导游、领队是否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导游和领队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 278 |
导游是否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佩戴等级评定标志 |
一般检查事项 |
导游和领队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 279 |
景东县文化和旅游局(4类58项) |
旅行社检查 |
旅行社是否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 280 |
是否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 281 |
旅行社是否按规定安排导游或领队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九十七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 282 |
旅行社是否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九十七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 283 |
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是否经等级认定或评定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九十七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 284 |
景东县消防救援大队(1类4项) |
公示信息检查 |
检查对象信息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 |
实地检查 |
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 285 |
检查人员信息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 |
实地检查 |
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 286 |
检查对象信息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内所有单位 |
实地检查 |
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 287 |
检查人员信息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内所有单位 |
实地检查 |
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 288 |
景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8类8项) |
测绘质量检查 |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乙级(含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1.国家、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 测绘成果的取得是否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3. 测绘成果的取得使用了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该系统是否得到批准;4.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是否采用了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5.质量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情况,是否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明确的职责,是否有分管领导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检验岗位是否明确,是否有专职的质量检验人员;6.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或落实情况;7.仪器设备依法依规检定或校准情况; 8.过程质量控制及最终成果质量检验情况; 成果质量信息报送情况;10.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十项抽查内容。 |
一般检查 事项 |
云南省测绘资质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十条 |
普遍适用 |
|
|
测绘资质巡查 |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乙级 (含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的人员、仪器设备、测绘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包括:1.测绘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与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保持一致;2.测绘资质单位是否按要求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3.测绘资质单位在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内承担项目、履行合同、项目备案等情况; 4.是否有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5.是否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6.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7.是否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8.是否有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9.要求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对以往申报、公示的情况进行核查;10.是否存在应予以注销资质的情况;11.是否存在应予以核减专业范围的情况;1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情况; 13.是否存在从事测绘活动因泄漏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情况。十三项抽查内容。 |
一般检查 事项 |
云南省测绘资质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 号)第二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
涉密测绘成果检查 |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 事项 |
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法人或其他组织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 号)第二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
地理信息安全检查 |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的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地理信息安 全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 事项 |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
对地质灾 害危险性 评估、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勘查、设计、施 工、监理活动的检查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不定期进行抽查 |
一般检查 事项 |
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 估、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 法》第五条第二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
地质勘查单位勘查活动监督检查 |
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勘查活动的行为。五个检查内容。 |
一般检查 事项 |
地质勘查单位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7〕46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的公告》 |
普遍适用 |
|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 |
对矿业权人填报的上年度勘查开采公示信息进行实地核查 |
一般检查 事项 |
全省矿业权人 |
实地核查、书面检 查、网络监测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 号) |
普遍适用 |
|
|
对城乡规划编制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城乡规划编制企业 的监督检查包括五个 抽查事项:检查单位资质证书;检查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 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检查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 关质量管理、档案管 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承 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检查注册城乡规划师 的执业活动。 |
一般检查 事项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 检 查、网络监测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 部令 12 号)第四章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 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 号);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四章二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