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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10-/2020-1216004 |
公开目录: |
“双随机、一公开”情况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 主题词: |
工商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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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2020年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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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6 作者: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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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1 |
县发展和改革局(3 项)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项目建设单位 |
2019年省级节能审查项目的50% |
2020 年1月 -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 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 年第1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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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招标方案进行监管 |
对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公司、评审专家、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管 |
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公司、评审专家、行政监督部门 |
1.2019 年度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的20%;2.2019 年度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20% |
2020 年3月 -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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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3 |
县发展和改革局(3 项) |
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县级储备粮承储、收购、销售、储存和政策性用粮购销等活动的粮食经营者。 |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从事收购、销售、储存和政策性用粮购销等活动的粮食经营者 |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从事收购、销售、储存和政策性用粮购销等活动的粮食经营者。100% |
020 年1月 -12月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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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江城县教育体育局 |
年度学校安全检查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 |
县内各学校(园) |
不低于监管对象数量的10% |
2020 年4月、2020 年10 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 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部令第23 号)、《云南省学校安 全条例》(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抽取检查的对象为:县内各学校(园)中随机抽取。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检查人员联合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 门 随 机 抽取。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5 |
江城县教育体育局 |
民办学校的检查评估 |
对省属民办学校的检查评估 |
11所(其中4所为公建民营幼儿园)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非学历培训学校(校外培训机构4所)。 |
100% |
2020 年11月底前 |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
1.学校自查。民办按照年检标准和要求,开展自查,提交自查报告。2.组成年检评估工作组开展民办学校2019年工作评估。3.根据检查评估情况,作出年检结果评估结论,发布年检结果通报,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 |
| 6 |
对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考试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考试行为的监督检查 |
教育考试机构、学校 (考点) |
全覆盖 |
由考试时间决定 |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 〔2019〕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19〕6号)、 《云南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试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云南省国家教育考试巡考人员管理办法》 |
实地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7 |
江城县教育体育局 |
中等职业学校、中 小学、幼儿园章程建设情况检查 |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建设情况检查 |
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
10% |
2020 年5月 -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7号) |
书面检查 |
| 8 |
江城县财政局 (2 项)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 |
1. 对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检查; 2.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3.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 事项。 |
县内代理记账公司 |
20% |
2020 年4月 -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8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 |
| 9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1.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 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主体 |
按财政部当年安排的检查要求确定抽查比例 |
按财政部2020 年布置的检查时间要求安排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 号)、《财政检查工 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 号)、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财政部令第53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10 |
江城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江城县食盐定点企业上半年抽查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
100% |
2020年5月—6月 |
《食盐专营办法》 |
江城县食盐定点企业上半年抽查 |
| 11 |
江城县食盐定点企业下半年抽查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
100% |
2020年10月—12月 |
《食盐专营办法》 |
江城县食盐定点企业下半年抽查 |
| 12 |
江城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检查 |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监督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100% |
2020年7月—12月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715号令)、《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99号令) |
江城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检查 |
| 13 |
江城县无线电频率使用单位检查 |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
无线电频率使用单位 |
1% |
2020年7月—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72号修改) |
江城县无线电频率使用单位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14 |
江城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江城县无线电台账使用单位检查 |
对无线电台(账)设置、使用情况的检查 |
无线电台账使用单位 |
1% |
2020年7月—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72号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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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3.是否存在违反《成品油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的;4.是否存在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5.是否存在销售走私成品油的;6.是否存在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的;7.是否存在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8.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9.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15% |
2020年1月-12月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3 号,根据 2015 年 10 月 28 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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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16 |
江城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的检查 |
1.境外企业是否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2.境外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3.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规定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4. 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
2014 年 10 月 6 日《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后,备案或核准设立的境外企业 |
5% |
2020年6月-12月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3 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试行)》的通知》(商办合函 〔2017〕42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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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单用途商务预付卡发卡企业检查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是否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后按有关规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 案;2.发卡企业是否履行发卡与服务相关义务;3.发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4.发卡企业是否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及履行技术故障报告义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50% |
2020年6月-12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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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18 |
县公安局( 4 项) |
江城县公安机关公示信息抽查 |
一、保安服务公司:1.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2.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3.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4.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5.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 预案建立落实情况;6.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7.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8.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9.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10.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1.备案情况;2.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3.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4.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5.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6.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 况;7.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8.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1.上半年重点抽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保安服务公司);2.下半年通过省公安厅“云南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抽检2018年以前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备案的自行招用保安单位。 |
1.上半年,按 5%的比例抽查2019 年年度新设立企业 ;2.下 半年,按5%的比 例 抽 查2018 年以前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 按0.2%的比例抽查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3.被列异列严市场主体的抽查比例按1%;4.被立案处罚企业的抽查比例按5%。 |
2020 年1月 -6 月 (上半年);2020 年7月 -12月 (下半年)。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 |
抽取后由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19 |
县公安局( 4 项) |
江城县公安局年度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监督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监督检查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 位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0%、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5% |
2020 年1月 -12月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
江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具体实施 |
| 20 |
江城县公安局年度焰火燃放作业监督检查 |
焰火燃放作业监督检查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 |
100% |
2020 年1月 -12月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江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具体实施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21 |
县农科局(18项) |
农药监督抽查 |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药经营购销账 |
1.日常检查2019年前设立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2.重点检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3.重点检查2019年被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企业 |
1.2019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19年度新设立的企业的5%,个体的2%;3.2019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5% |
2020年4月-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种植与农药管理股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县植保植检站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采取以下方式组织实施,一是种植与农药管理股牵头组织现场检查,二是由种植与农药管理股将任务分配、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22 |
县农科局(18项) |
肥料监督抽查 |
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 |
1.日常检查2019年前设立的肥料生产、经营者;2.重点检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3.重点检查2019年被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企业 |
1.2019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19年度新设立的企业的5%,个体的2%;3.2019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5% |
2020年4月-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决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县种植与农药管理股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土肥站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采取以下方式组织实施,一是种植与农药管理股牵头组织现场检查,二是由种植与农药管理股将任务分配至乡(镇),由乡(镇)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23 |
县农科局(18项) |
种子监督抽查 |
种子质量、标签与包装规范情况、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品种真性、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主体备案情况、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案、种子生产基地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备案情况 |
1.日常检查2019年前设立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企业、制种基地;2.重点检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3.重点检查2019年被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企业 |
1.2019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19年度新设立的企业的5%,个体的2%;3.2019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5% |
2020年2月-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种植与农药管理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种子管理站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采取以下方式组织实施:一是局种植与农药管理科牵头组织现场检查,二是由种植与农药管理科分配任务并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24 |
县农科局(18项) |
种畜禽质量监督抽查 |
种畜禽质量安全 |
1.日常检查2019年前设立的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2.重点检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3.重点检查2019年被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企业 |
1.2019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19年度新设立的企业的5%,个体的2%;3.2019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5% |
2020年4月-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
县畜牧兽医股与畜牧工作站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采取以下方式组织实施,一是局畜牧兽医股牵头组织现场检查,二是由畜牧兽医股将任务分配至畜牧工作站、乡(镇),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25 |
县农科局(18项) |
蚕种质量监督抽查 |
桑蚕、柞蚕种质量 |
1.日常检查2019年前设立的蚕种生产经营者;2.重点检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3.重点检查2019年被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企业 |
1.2019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19年度新设立的企业的5%,个体的2%;3.2019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5% |
2020年4月-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三款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蚕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部监督抽查的品种,省级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承担蚕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
县绿色食品股配合市农业农村局绿色食品科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采取以下方式组织实施,一是绿色食品股牵头组织现场检查,二是由绿色食品股将任务分配至乡(镇),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26 |
县农科局(18项)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
1.日常检查2019年前设立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2.重点检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3.重点检查2019年被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企业 |
1.2019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19年度新设立的企业的5%,个体的2%;3.2019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5% |
2020年4月-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
县畜牧兽医股与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采取以下方式组织实施,一是局畜牧兽医股牵头组织现场检查,二是由畜牧兽医股将任务分配至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27 |
县农科局(18项) |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经营状况,生鲜乳质量安全 |
1.日常检查2019年前设立的生鲜乳收购站;2.重点检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3.重点检查2019年被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企业 |
1.2019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19年度新设立的企业的5%,个体的2%;3.2019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5% |
2020年4月-12月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县畜牧兽医股与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采取以下方式组织实施,一是局畜牧兽医股牵头组织现场检查,二是由畜牧兽医股将任务分配至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28 |
县农科局(18项) |
兽药监督抽查 |
兽药质量 |
1.日常检查2019年前设立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2.重点检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3.重点检查2019年被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企业 |
1.2019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19年度新设立的企业的5%,个体的2%;3.2019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5% |
2020年4月-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
县畜牧兽医股与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采取以下方式组织实施,一是局畜牧兽医股牵头组织现场检查,二是由畜牧兽医股将任务分配至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29 |
县农科局(18项)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督抽查 |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条件及人员、操作情况 |
1.日常检查2019年前设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2.重点检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3.重点检查2019年被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企业。 |
1.2019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19年度新设立的企业的5%,个体的2%;3.2019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5% |
2020年4月-12月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县畜牧兽医股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采取以下方式组织实施,一是局畜牧兽医股牵头组织现场检查,二是由畜牧兽医股将任务分配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30 |
县农科局(18项)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抽查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范情况,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规范的情况,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治理的情况 |
1.日常检查2019年前设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2.重点检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3.重点检查2019年被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企业。 |
1.2019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19年度新设立的企业的5%,个体的2%;3.2019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5% |
2020年4月-12月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县畜牧兽医股与畜牧工作站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采取以下方式组织实施,一是局畜牧兽医股牵头组织现场检查,二是由畜牧兽医股将任务分配至畜牧工作站、乡(镇),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31 |
县农科局(18项) |
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抽查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情况、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 |
1.日常检查2019年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者;2.重点检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3.重点检查2019年被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企业 |
1.2019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19年度新设立的企业的5%,个体的2%;3.2019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5% |
2020年4月-12月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次修订)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
县畜牧兽医股与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采取以下方式组织实施,一是县畜牧兽医股牵头组织现场检查,二是由县畜牧兽医股将任务分配至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由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32 |
县农科局(18项)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
1.日常检查2019年前设立的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重点检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3.重点检查2019年被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企业 |
1.2019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1%;2.2019年度新设立的企业的5%,个体的2%;3.2019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5% |
2020年4月-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
县安全生产股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环站、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采取以下方式组织实施,一是安全生产股牵头组织现场检查,二是由安全生产股将任务分配至农环站、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33 |
县农科局(18项)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监测条件、能力 |
1.日常检查2019年前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2.重点检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3.重点检查2019年被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企业 |
1.2019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19年度新设立的企业的5%,个体的2%;3.2019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5% |
2020年4月-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通过年度报告、能力验证、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县安全生产股配合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抽取检查对象,并组织实施。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34 |
县农科局(18项)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抽查 |
在我市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 |
1.日常检查2019年前设立的在我市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2.重点检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3.重点检查2019年被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企业 |
1.2019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19年度新设立的企业的5%,个体的2%;3.2019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5% |
2020年4月-12月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种子管理站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采取以下方式组织实施,一是县种子管理站牵头组织现场检查,二是由县种子管理站将任务分配至乡(镇),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35 |
县农科局(18项) |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渔业监督抽查 |
养殖业标准和条件、捕捞取得许可证、水产品建立质量检验制度情况 |
1.日常检查2019年前设立的渔业生产者;2.重点检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3.重点检查2019年被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企业 |
1.2019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19年度新设立的企业的5%,个体的2%;3.2019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5% |
2020年2月-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第三款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
县畜牧兽医股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采取以下方式组织实施,一是畜牧兽医股牵头组织现场检查,二是由畜牧兽医股将任务分配至中心站所、乡(镇)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36 |
县农科局(18项) |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动物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抽查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 |
1.日常检查2019年前经批准的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2.重点检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3.重点检查2019年被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企业 |
1.2019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19年度新设立的企业的5%,个体的2%;3.2019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5% |
2020年2月-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进入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采取以下方式组织实施,一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组织现场检查,二是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任务分配至中心站所、乡(镇),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37 |
县农科局(18项)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抽查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查、登记、操作证件执行情况,农业机械生产、销售、质量、维修情况 |
1.日常检查2019年前设立的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者;2.重点检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3.重点检查2019年被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企业 |
1.2019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19年度新设立的企业的5%,个体的2%;3.2019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5% |
2020年4月-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取消审批后,农业农村部要制定完善农业机械维修相关标准和规范,督促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压力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4.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38 |
江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 类56 项) |
工资支付情况 |
各类用人单位 |
2020年底前 |
5-10% |
随机抽查 |
县级 |
|
| 39 |
许可和依法经营情况 |
劳务派遣经营 |
2020年底前 |
10% |
随机抽查 |
县级 |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40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 (5 项)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第一季度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危险废物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 |
被列入特殊、重点监管对象 |
5% |
2020 年1月 -3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2号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 |
江城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抽取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特殊时期采用网络、平台监管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41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 (5 项)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第二季度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 |
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 |
被列入特殊、重点监管对象 |
5% |
2020 年4月 -6月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第643号令)、《环境监察办法》、《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12〕146号) |
江城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抽取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特殊时期采用网络、平台监管 |
| 42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 (5 项)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第三季度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危险废物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 |
被列入特殊、重点监管对象 |
5% |
2020 年7月 -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2号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 |
江城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抽取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特殊时期采用网络、平台监管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43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 (5 项)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第四季度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 |
被列入特殊、重点监管对象 |
5% |
2020 年10 月-12 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江城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抽取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特殊时期采用网络、平台监管。 |
| 44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 (5 项) |
县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现场监督检查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情况检查 |
省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 |
抽查比例为100%,其中射线装置单位1次/年, 放射源单位2 次/年 |
2020 年3月 -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45 |
江城县水务局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 (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涉河活动检查 |
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 |
5% |
2020 年1至 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县级许可一直为零。 |
| 46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涉河项目检查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各类市场主体 |
5% |
2020 年1月 -12月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县级许可一直为零。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47 |
江城县水务局 |
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和水资源费征收情况的抽查 |
对单位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县级发证取水户及重点取用水户 |
2% |
2020 年3月 -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 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4号令)、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
由县水务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 |
| 48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洪水影响评价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75% |
2020 年1月 -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 〔2017〕359号) |
省州县三级分级对其许可项目按比例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49 |
江城县水务局 |
江城县水务局 (江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2020 年度防 汛检查 |
防汛检查 |
江城县中、小型水库、小坝塘 |
江城县中型、小型水库、小坝塘的100% (中型2 座、小型5座、小坝塘4座) |
2020 年4月 -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由县水务局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抽 取 检 查 对象,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50 |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江城县入城大道建设工程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江城县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10% |
2020 年4月 -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
现场检查 |
| 51 |
对水利工程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 查 |
对水利工程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在建大型水库工程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 |
30% |
2020 年1月 -6月 |
《云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
稽查、抽查、专项检查、汛前检查以及配合国家各部委的检查、稽查等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52 |
江城县统计局 (1项) |
江城县统计局 2020年年度双随机抽查 |
1. 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 2. 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情况;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情况;4.调查对象为依法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的情况;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的情况;6.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等的情况。 |
一套表调查单位 |
一套表调查单位总量的5%(不少于10家)。 |
2020年2月-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 |
县统计局按辖区一套表调查单位总量的5%(不少于10家) 抽 取 检 查 对象;省、州(市)统计局根据监管需要在辖区抽取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53 |
江城县文化和旅游局(9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1.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3.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4.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5.经营非网络游戏6.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7.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8.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9.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10.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11.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12.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13.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情节严重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全县存量经营主体数量的5% |
2020 年2月 -11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县文化和旅游局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54 |
江城县文化和旅游局(9项) |
娱乐场所检查 |
1.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2.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3.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4.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5.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6.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7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8.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9.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10.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11.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日志;12.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13.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14.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列行为, 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15.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16.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17.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18.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19.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20.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或者设有明显的分区标志;21.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22.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23.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或者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24.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25.除国家 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
娱乐场所 |
全县存量经营主体数量的5% |
2020 年3月 -10月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县文化和旅游局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55 |
江城县文化和旅游局(9项) |
对旅行社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检查 |
1.经营场所;2.营业设施;3.注册资本; 4.质量保证金 |
旅行社 |
35% |
2020 年4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县文化和旅游局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 |
| 56 |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的检查 |
1.旅行社是否取得经营许可;2.旅行社是否安排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领队服务 |
旅行社 |
35% |
2020 年4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 |
县文化和旅游局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57 |
江城县文化和旅游局(9项) |
对旅行社及分支机构的 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检查 |
1.旅行社是否超范围经营和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2.旅行社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备案;3.旅行社是否按规定悬挂许可证、备案证明 |
旅行社 |
35% |
2020 年4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县文化和旅游局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 |
| 58 |
对旅行社是否依法规范经营进行检查 |
1.有无出现不合理低价、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2.是否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3.是否安排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
旅行社 |
35% |
2020 年4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县文化和旅游局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59 |
江城县文化和旅游局(9项) |
对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是否合法规范进行检查 |
1.导游、领队是否私自承揽业务;2.导游、领队是否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3.导游是否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佩戴等级评定标志 |
旅行社 |
35% |
2020 年4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 |
县文化和旅游局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 |
| 60 |
对旅游合同进行检查 |
1.旅行社是否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2.是否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 |
旅行社 |
35% |
2020 年4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县文化和旅游局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61 |
江城县文化和旅游局(9项) |
对是否按规定选择合格供应商及从业人员进行检查 |
1. 旅行社是否按规定安排导游或领队; 2. 旅行社是否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3.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是否经等级认定或评定 |
旅行社 |
35% |
2020 年4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县文化和旅游局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62 |
江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
江城县消防救援大队2020 年 “ 双随机、一 公开 ” 消防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
1.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2.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2.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按单位总数均分为12个月进行抽查,保证每年至少抽查1次。2.其它一般单位的抽查比例,每月抽查数量不大于总数的5% |
2020 年1月 -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
由大队级(含)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年度监 督 抽 查 计划,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于每月倒数第2 个工作日随机生成次月抽查计划, 按月度逐批次组织实施抽查工作。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63 |
江城县应急管理局 (4项) |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对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涉及有限空间、粉尘爆炸的企业 |
4户/年(约占云南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平台统计的在产重点工贸企业数的50%,2020 年工贸行业在产重点工贸企业8户) |
2020 年 1 月 -12 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实施现场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64 |
江城县应急管理局 (4项)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
核查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 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 对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
目前,我县不涉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
2020年1 月-12 月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 年 3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公布,201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由县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 实 施 实 地 检查、书面检查。 |
| 65 |
安全生产检查 |
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许可检查 |
企业 |
许可矿山企业数的 1% |
2020年1 月-12 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 年 6 月 8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0 号,根据 2015 年 5 月 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8 号修正) |
检查方式主要为 书面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66 |
江城县应急管理局 ( 4 项) |
危化行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抽查 |
对化工和危化品企业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的检查;对化工和危化品工艺管理情况的检查;对化工和危化品设备设施管理情况的检查;对化工和危化品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的检查;对管道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检查;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批发安全许可情况的检查;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安全许可情况的检查;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安全情况的检查。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2.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3. 危险化学品管道企业; 4.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长期零售企业。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00%(1 户)和经营单位50%(预计8 户计);2.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00% (2 户) |
2020年 1 月-12 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年修正本)、《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公布,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第 89 号第二次修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第 77 号修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第 79 修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5 号) |
依托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抽查名单,采用随机匹配人员和选择抽查对象 (企业)的方式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67 |
江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
建筑业施工企业 |
全县建筑业施工企业的0.5% |
2020 年1月 -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
|
| 68 |
江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建筑业施工企业 |
全县建筑业施工企业的0.5% |
2020 年1月 -12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
| 69 |
江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
1.重点检查资质申请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2.重点检查一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3.重点检查被投诉举4.重点检查严重失信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2% |
2020 年3月 -6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70 |
江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1.重点检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2.重点检查2019年有过 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3.重点检查是否超出 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 测活动的企业。 |
2% |
2020 年3月 -6月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
|
| 71 |
江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
1.重点检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2.重点检查2019年有过 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3.重点资质类型、等级是否符合要求。4.重点查看资质有效期是否 过期。 |
2% |
2020 年3月 -6月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72 |
江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代理活动监督管理 |
1.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2.招标代理合同的履行情况;3.相关政策执行情况;4.项目负责人文件编制水平和招投标活动组织能力;5.诚信从业状况。 |
招标代理机构 |
2%,2次/年 |
2020 年1月 -6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 号)、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 |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73 |
江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商品房销售主体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商品房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情况。(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具有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0.5% |
2020 年7月 -11月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
|
| 74 |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
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等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具有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 |
2% |
2020 年7月 -11 月 |
《物业管理条例》 |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75 |
江城县自然资源局 |
涉密测绘成果检查 |
对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情况进行检查。 |
重点检查 2019 年度依申请使用单位。 |
2019年度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法人或其他组织的5%。 |
2020 年 5 月 -10 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实地核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76 |
江城县自然资源局 |
地质勘查单位勘查活动监督检查 |
待定 |
地质勘查单位 |
至少 5% |
待定 |
《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自然资源部正在 修 改 完 善 《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和《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待《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 督 管 理 办法》和《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 法 实 施 细则》下发后,按照省厅要求统 一实施。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77 |
江城县自然资源局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 |
对矿业权人填报的上年度勘查开采公示信息进行实查核查 |
全县矿业权人 |
按已填报并公示的各类勘查项目或矿山总数不低于 5%比例随机摇号抽取。 |
2020 年 4 月 -10 月 |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国土资规〔2015〕6 号) |
按照目前政策规定,将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按发证权 限 分 派 至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78 |
江城县自然资源局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检查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检查 |
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施工、监理单位 |
至少10% |
2020年5月至12月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 法》第五条第二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 一条 |
|
| 79 |
江城县司法局 (1 项) |
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全县行政区域内经县司法局许可获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
2020年8-12月 |
2020年8-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80 |
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新设企业和失信企业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抽 查 (一季度) |
登记事项检查 |
1.重点检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2.重点检查被列异列严的市场主体。3.2019年被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企业 |
1.2019年度 新设立企业的5%,个体2%;2.被列异列严市场主体的1%;3.被立案处罚企业的5% |
2020 年1月 -3月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公示信息检查 |
1.重点检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2.重点检查被列异列严的市场主体。3.2019年被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企业 |
1.2019年度 新设立企业的5%,个体2%;2.被列异列严市场主体的1%;3.被立案处罚企业的5% |
2020 年1月 -3月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81 |
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未年报企业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抽查(二季度) |
登记事项检查 |
重点检查未报送2019 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 |
未年报市场的3% |
2020 年4月 -6月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公示信息检查 |
重点检查未报送2019 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 |
未年报市场的3% |
2020 年4月 -6月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82 |
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不定向抽查(三、四季度) |
登记事项检查 |
一般检查2019年12 月31日前设立市场主体 |
企业2%,个体1.5% |
2020 年7月 -10月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83 |
公示信息检查 |
一般检查2019年12 月31日前设立市场主体 |
企业2%,个体1.5% |
2020 年7月 -10月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84 |
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教育收费行为检查 |
价格行为检查 |
辖区内公办、民办大、中、小学、幼儿园 |
50家以内的按10%抽取且抽取家数不低于1 家; 50且抽取家的按5%按抽取抽取;70家以上的按3%上的按抽 取 |
2020 年3月 -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85 |
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检查 |
价格行为检查 |
辖区内医疗服务机构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原则上随机抽取2家 |
2020 年2月 -8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86 |
国有景区价格行为检查 |
价格行为检查 |
辖区内国有景区 |
按50%比例抽取且抽取家数不低于1家 |
2020 年7月 -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87 |
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经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100% |
2020 年4月 -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88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 |
40% |
2020 年7月 31日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89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40% |
2020 年7月 31日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90 |
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单位 |
省级、昆明市级广告发布登记单位的10%,其余州市广告发布登记单位100% |
2020 年4月 -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近三年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企业 |
10% |
2020 年4月 -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
1% |
2020 年4月 -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91 |
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产领域产品 ( 总局、省局重点监管目录)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正常状态企业的5%(获证企业) |
2020 年3月 -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92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正常状态企业的5%(获证企业) |
2020 年3月 -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93 |
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一般风险食品生产企业 |
5% |
2020 年1月 -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四、实施最严格的监管 (十)严把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关。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对一般风险企业实 施 按 比 例“双 随 机”抽查,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94 |
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企业有因检查 |
食品生产企业有因检查 |
高风险和问题线索食品生产企业 |
10% |
2020 年2月 -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四、实施最严格的监管 (十)严把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关。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对一般风险企业实 施 按 比 例“双 随 机”抽查,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95 |
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资 质 (一季度) |
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检查 |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单位 |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单位大于或等于5% |
2020 年1月 -3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96 |
特 大型、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二季度) |
对特大型、大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新设立的特大型、大型餐饮服务单位 |
特大型、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大于或等于5% |
2020 年4月 -6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97 |
在网络第三方平台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实体店及资 质 (三季度) |
在网络第三方平台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实体店 |
重点检查在网络第三方平台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 |
在网络第三方平台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大于或 等于5% |
2020 年7月 -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在网络第三方平台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资质 |
重点检查在网络第三方平台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 |
在网络第三方平台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大于或等于5% |
2020 年7月 -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98 |
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
食品抽检 |
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食品 |
— |
2020 年1月 -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99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1.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2.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1.一般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主体;2.重点检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 |
5% |
2020 年1月 -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100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5%抽取 |
5% |
2020 年1月 -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101 |
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1%抽取 |
1% |
2020 年1月 -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1%抽取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50%抽取 |
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102 |
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现场使用安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不低于5% |
2020 年1月 -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103 |
制造、修理、销 售 (包括进口) 计量器具和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制造、修理、销售(包括进口)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1.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2.重点检查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1.正常状态生产企业的30%;2.经销企业的20% |
2020 年1月 -3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1.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2.重点检查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1.正常状态生产企业的30%;2.经销企业的20% |
2020 年1月 -3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104 |
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和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用标志” 使用生产企业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1.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2.重点检查涉及民生计量单位及其经营者 |
1.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的5%;2.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生产企业约5%;3.部分州 (市)、县 (区)区域内涉及计量的单位约0.1% |
2020 年6月 -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标志”使用生产企业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1.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2.重点检查涉及民生计量单位及其经营者 |
1.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的5%;2.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生产企业约5%;3.部分州 (市)、县 (区)区域内涉及计量的单位约0.1% |
2020 年6月 -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105 |
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 查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 |
法定、授权计量技术机构 |
对象机构(单位)的50%;社会公用计 量 标 准 的10% |
2020 年7月 -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106 |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 查 |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20% |
2020 年3月 -6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107 |
能源计量监督检 查 (含: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和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20% |
2020 年6月 -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108 |
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团体标准随机抽 查 (二季度、三季度)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在抽取时在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 |
5% |
2020 年4月 -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109 |
企业标准随机抽 查 (二季度、三季度)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在抽取时在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企业 |
5% |
2020 年4月 -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 110 |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
2% |
2020 年3月 -10月 |
《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93号令)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强制性认证获证组织 |
20% |
《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111 |
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 |
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市场在售CCC认证产品 |
100% |
2020 年3月 -10月 |
《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人员实施检查 |
| 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市场在售或获证组织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
产品比例100%获证组织比例100% |
2020 年3月 -10月 |
《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有效性抽查 |
低碳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
16.70% |
2020 年3月 -10月 |
《认证认可条例》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112 |
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一季度)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1.一般检查2019年12 月31日前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2.重点检查未报送2019年度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 |
1.正常状态检验检测机构的25%;2.2019年度 获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的100%;3.列异列严的检验检测机构的100%;4.2019 年度统计直报未上报检验检测机构的100% |
2020 年1月 -3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产品质量法》、 《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113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二季度)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1.一般检查2019年12 月31日前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2.重点检查被列异列严的检验检测机构。 |
1.正常状态检验检测机构的25%;2.2019年度 获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的100%;3.列异列严的检验检测机构的100%;4.2019 年度统计直报未上报检验检测机构的100% |
2020 年4月 -6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产品质量法》、 《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114 |
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三季度)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1.一般检查2019年12 月31日前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2.重点检查2019年新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3.重点检查被列异列严的检验检测机构。 |
1.正常状态检验检测机构的25%;2.2019年度 获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的100%;3.列异列严的检验检测机构的100%;4.2019 年度统计直 报未上报检 |
2020 年7月 -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产品质量法》、 《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
|
|
|
验检测机构 |
|
|
|
|
|
|
|
的100% |
|
|
|
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1.正常状态 |
|
|
| 115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四季度)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1.一般检查2019年12 月31日前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2.重点检查2019年新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3.重点检查被列异列严的检验检测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的25%;2.2019年度 获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的100%;3.列异列严的检验检测机构的100%;4.2019 年度统计直 报未上报检 |
2020 年10 月-12 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产品质量法》、 《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
|
|
|
|
验检测机构 |
|
|
|
|
|
|
|
的100% |
|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 116 |
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和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全省2019年12月31日前已成立的制造业内资外资企业 |
0.50% |
2020 年3月 -6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全省使用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企业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全省2019年12月31日前已成立的印刷业内资和外资企业 |
5%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 117 |
专利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检查 |
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机构 |
专利代理机构30%,商标代理机构20%实施抽检 |
2020 年6月 -8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按照工作安排,与省、市局同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