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号: 普环审〔2026〕1-2
云南融沣板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6年1月28日向我局提出了云南融沣板材有限公司生活污水处理站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云南融沣板材有限公司生活污水处理站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如下:
一、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
入河排污口 类型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工业排污口 |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 |
入河排污口名称 | 云南融沣板材有限公司生活污水处理站入河排污口 |
入河排污口编码 | JB-530828-0001-GY-PE |
设置类型 | ☑新设□改设□扩大 |
二、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
责任主体名称:云南融沣板材有限公司 |
详细地址 |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勐朗镇勐滨工业园区勐滨片区001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828MAD18DHU48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张永顺 联系电话:191****0526 |
行业类别 | C2019其他木材加工 |
排污许可证 或排污登记 编号 | / |
厂界污水排放口坐标 | 经度:99.892050° 纬度:22.517581° |
是否位于产业园区 | ☑是□否 |
是否位于化工园区 | □是☑否 |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 云南融沣板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m3单板生产示范项目厂区的中心坐标为经度99.889798°、纬度22.516565°,项目主要产品为单板加工,主要生产工艺为旋切、烘干,配置旋切机组,压辊式、网带式烘干设备,导热油炉,以及锅炉环保除尘设备,叉车等设备,不产生生产废水。项目共分为三期建设,三期满产后运营期劳动定员为800人,位于厂区内食宿人员约600人。项目生活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为100m3/d,出水水质要求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要求后排入南腊河。本决定按照污水处理能力41.6m3/d设置入河排污口。 |
三、排污口设置基本信息 |
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 |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勐朗镇勐朗村南腊河与南拉河汇合口上游115米处 |
排入水体名称:南腊河 |
排污口与排入水体关系:左岸 |
污水去向:南腊河—南拉河 |
所在流域:西南诸河 |
经度:99.886921° 纬度:22.502084° |
污水排放方式 | ☑连续 □间歇 |
入河方式 |
□明渠☑管道□泵站 □涵闸□箱涵□其他: |
是否共用 | □是 ☑否 |
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 ☑圆形截面:d=0.08m,S=0.005024m2 |
□方形截面:L×B=m×m,S=m2 |
□其他形状截面:S=m2 |
是否属于规 模以上排污 口 | □是☑否 |
四、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mg/L) | 全年 | 特殊时段 (月至月) |
污水排放量(万t/a) | 污染物排放量(t/a) | 污水日 排放量(t/d) |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
入河排污口合计 |
COD | ≤24.04 |
≤1.2480 | ≤0.300 | ≤41.6 | ≤0.001 |
NH3-N | ≤0.4 | ≤0.005 | ≤0.0000167 |
TN | ≤2.40 | ≤0.002 | ≤0.00017 |
TP | ≤0.16 | ≤0.030 | ≤0.000006 |
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HJ1386标准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名称、编号、排放标准、责任主体、监管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应以R标识牌/R二维码/□显示屏/□/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该入河排污口对应的责任主体云南融沣板材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排污单位有关要求,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 (一)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备案,定期开展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事故处置应对能力。 (二)做好环境事故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防范水污染事件发生。 (三)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时,责任主体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截污控源应急措施,妥善处置事故污水,并向澜沧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报告。 |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该入河排污口对应的责任主体云南融沣板材有限公司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 (一)建立健全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制度,做好排污通道、口门及附属设施的巡查维护,确保排污设施正常运行,发现借道排污等情形,应立即向澜沧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与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报告并留存证据。 (二)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监测》(HJ1387-2024)等要求制定水质、水量自行监测方案,并定期开展监测。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监测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云南融沣板材有限公司生活污水处理站入河排污口简要分析材料(报批稿)》相关要求,排放浓度不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污染物排放量以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结果从严执行。 |
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仅排放放射性物质的入河排污口需要记载):无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该入河排污口对应的责任主体云南融沣板材有限公司,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落实以下工作,具体包括: (一)按规定接受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澜沧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的属地监管,普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行业监管,以及普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参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等要求开展标识牌、检查井、档案等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三)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四)入河排污口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或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提高,应重新向我局提出设置申请。 (五)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者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决定书。 (六)在满足污染排放要求基础上,应符合相关部门对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问题的保护措施要求;入河排污口及排污通道涉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按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本决定书抄送普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普洱市水务局、澜沧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普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