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5月29日,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5月19日向普洱市移交的第十批群众信访举报件2件(江城县1件,墨江县1件),江城县阶段性办结1件,墨江县已办结1件,责任单位均按要求上报调查处理情况。办理情况详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十批)》。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问题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办结目标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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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D3YN20245180070 | 普洱市墨江县鱼塘镇和宁洱县交界处的水库(约50—100米宽,15公里长)被承包给私营企业(名称未知),该企业在水库拉网捕鱼,每两至三天收一次,死鱼随意丢到水库。 | 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 生态 | 1.墨江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与墨江渔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签订墨江县李仙江流域电站库区大水面以鱼净水增殖开发项目合同书,企业在石门坎电站库区拉网捕鱼属于合法行为。 2.墨江渔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捕捞时间分别为3月19日、3月28日、 4月9日、4月 20日,捕捞时均有村组干部现场监督,不存在“每两至三天收一次鱼”的情况;墨江渔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捕捞筛选过程中偶有鱼体受伤,造成个别鲢鳙鱼死亡,该公司都会将其打捞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存在“死鱼随意丢到水库里”的情况。 | 部分属实 | 1.依法依规发展大水面增殖渔业,科学、有效的进行增殖放流活动,发挥增殖渔业的生态功能,实现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石门坎电站库区大水面增殖生物多样性。 2.加强对企业增殖、捕捞、无害化环节的监督管理,合理设定群众的休闲垂钓区域和企业的高效捕捞区域,维护企业正当合法利益,也保护库区群众长效利益。 | 1.督促企业修改完善管理制度,压实责任,建立奖罚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及时打捞库区死鱼和漂浮物。 2.企业在每次捕鱼前必须提前报备,作业时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3.企业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每个季度向生态环境、渔业部门提供水质检测 报告。 4.加强企业监管,监督好企业按照协议和环评备案表做好增殖、捕捞、无害化处理各个环节工作,同时与企业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完善捕捞报备、死鱼处理、库区环境卫生管理、钓棚和垂钓管理等事项。 5.做好库区群众的宣传工作,增强库区群众的环保意识;加强与企业的沟通、服务,建立企业和库区群众的长效利益联结机制。 | 已办结 | 无 |
68 | X3YN202405180019 | 普洱市江城县勐烈镇星光耀木材加工厂违法占用林地和耕地5.417亩,破坏生态环境,多次反映后其违法行为仍然未消除。 | 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 生态 | 1.根据江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宗土地规划用途为林地5.398亩、园地0.019亩。 2.违法占地5.417亩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件已查处地块。其中,地面建筑物及其他地面设施面积占地4.531亩(彩钢瓦大棚4.437亩,水泥地坪0.094亩),平整场地面积0.886亩,用地不符合江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该宗土地不占用耕地。 | 基本属实 | 限期拆除非法占地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备,并复垦复绿土地。 | 1.星光耀木材加工厂彩钢瓦大棚顶棚已基本拆除,厂房内部的生产材料基本完成转运,机器已拆除待转运。 2.2020年11月26日自然资源部门下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江自然资责停字﹝2020﹞58号)。 3.2021年1月28日自然资源部门下达了《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自然资执罚字﹝2021﹞2号),罚款人民币30205.50元。 4.2021年9月19日人民法院下达了《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云0826行审8号),罚款人民币60411元。 | 阶段性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