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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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普洱市民政局、普洱市财政局印发《普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推动规范全市临时救助工作、推动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最后一道防线作出统一安排。为深化信息公开,使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实施办法》内容,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近年来,民政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系列政策措施,临时救助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洱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较好解决了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基本生活困难,全市救助标准实现城乡统筹,单次救助封顶线不断提高,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建立,“先行救助”和居住地申请办理全面开展,充分发挥了“兜底线、救急难”的重要作用。 同时,临时救助也面临着制度“碎片化”、“打补丁”和审核审批不规范等问题,迫切需要结合“十四五”期间社会救助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加以优化和完善。为加快构建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解决好临时救助基层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要求,2023年10月,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出台了《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更加全面系统的完善了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并要求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牵头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为此,市民政局在全面领会学习中央、省级关于临时救助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确保上级政策不打折扣贯彻落实到位的基础上,结合普洱市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和基层执行面临的困难,认真分析研究总结,制定了《普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确保我市的临时救助制度更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 二、主要内容 《普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共计7章33条。从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方式、救助标准、申请办理程序、资金筹集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出台文件的依据、救助的目的、各级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应当遵行的原则等。 第二章 救助对象,明确了救助对象情形及分类,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或个人刚性支出予以明确,重点突出教育支出、医疗支出、残疾康复支出等方面。 第三章 救助方式与标准,明确了救助要求、救助标准、救助方式和资金发放渠道等,特别是分类分档细化了4条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和5条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明确除应急情况可通过现金发放外,临时救助资金应统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并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第五章 办理程序,分为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和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并对审批办理时间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临时救助绩效评价机制和社会舆论监督进行了明确。 第七章 附则,要求各县(区)可直接执行市级文件也可按照市级出台的文件,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再细化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明确政策出台时间和有效期。 三、主要特点 (一)注重内容的合规性。《普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临时救助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内容涵盖现行所有临时救助政策规定,在上级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再进行细化,在未突破现行临时救助政策的基础上确保了政策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二)强化政策的操作性。《办法》紧密结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相关规定,政策之间实现无缝对接,特别是在刚性支出认定,实现了基本生活救助和低收入人口认定的政策统一,为基层在确定是否能启动临时救助提供了政策支撑,方便执行。同时,细化了临时救助分类分档的救助标准,对急难型救助的就医救助、应对极端天气、连续失业等救助标准进行了明确;对支出型救助的救助标准统一按困难程度进行分档,让临时救助的执行更加人性化和公平公正,切实增强基层可操作性,最大限度的为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提供便利。 (三)注重制度的规范性。系统规范支出型和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和时限,细化具体工作措施。结合“一卡通”平台资金发放要求,规定除1000元以下急难型小额救助可采取现金发放外,临时救助金统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至救助对象账户,减少发放的中间环节,规范发放程序。 四、突破创新 (一)合理提高乡镇(街道)审批额度。2018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出台的42号文件规定“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最高额度可按上一年所在县级城乡低保年保障的50%内确定”。此次规定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市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了乡镇(街道)实施临时救助的审批额度,基层救助能力进一步提高,由市级民政部门根据各县(区)民政部门确定上报的标准予以确定。 (二)细化临时救助分类分档救助标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创新。一是打破了户籍地限制,将急难发生地明确为受理临时救助的第一责任主体,让困难群众享受就近就便的救助服务;二是细化了临时救助分类分档的救助标准,将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众划为第一类,将低保、低保边缘等低收入人口划为第二类,其他人员划为第三类,根据不同类型对应不同的救助档次和救助标准;三是充分考虑解决基层执行尺度不一的难题,明确了就医、应对极端天气等急难救助的具体救助标准。 (三)赋予基层更多自主权。鉴于临时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复杂多样,对支出型困难群众超过现行规定范围的明确规定为“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于上述范围,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综合认定”;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或单次申请救助金额较大的,规定为“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同一事由反复申请救助的问题,从原来规定的“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修改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困难程度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办理”。增强基层临时救助的自主裁量权,充分体现授权赋能,发挥临时救助灵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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