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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普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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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解读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普政办发〔2021〕68号)精神,普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制定了配套制度《普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普财资〔2022〕235号),现对《普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做如下解读:
一、背景解读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资产高效运转和资源优化配置。为控牢资产处置关,保障国有资产保障增值。普洱市原来执行的《普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普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普财资〔2011〕4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中很多规定已不适应实际管理需要:一是机构改革后职能发生变化。根据市财政局新“三定”方案,市财政局承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需划转至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部门,《原办法》规定与现行职能划分要求不符;二是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符。《原办法》上报审批权限过多过细,行政效率有待提高。例如:《原办法》规定第九条“(一)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事项:处置土地的;处置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或一次处置总值在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二)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事项: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处置房屋、建筑物、车辆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下和一次性处置总值2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三是中央、财政部对国有资产管理提出新要求。例如:《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第100号令)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对科技成果转化大力简政放权;《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要求将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并要求盘活资产、避免闲置浪费等。四是违规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行为时有发生。部分单位还存在违规处置、使用国有资产情况,不报批私自出租国有资产,出租收益不上缴、截留形成“小金库”的现象还存在,需进一步规范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此基础上,市财政局按照中央、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市委、市政府关于资产管理的新要求,聚焦杜绝“小金库”、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等问题,结合本市多年实践工作,根据《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普政办发〔2021〕68号)精神,参照省财政厅印发的《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逐条对照《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制定了《普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普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处置范围及评估;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报废、报损和核销;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审批权限、处置收益、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55条内容,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活动。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有:
(一)第一章 总则中:一是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二是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行为及处置方式。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 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三是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产权清晰无争议,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二)第二章 处置范围及评估中:一是明确了资产处置范围。二是确定了资产处置需开展资产评估和不需开展资产评估的情况。三是开展资产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行。
(三)第三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一是对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更加明确了需提供的依据及相关材料。二是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土地、房屋、车辆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股权等符合进场交易的资产,按照规定评估后,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或拍卖机构,采取“招、拍、挂”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90%,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三是明确了,资产置换是指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 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涉及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四是明确了,资产置换需提供的依据及相关材料。
(四)第四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中:一是明确了,资产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 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二是明确了,对报废、报损和核销需提供的依据及相关材料。三是规定了,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涉及环保安全的报废、报损资产处置应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四是明确了,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 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含外投资、担保 (抵押)情况)。规定了申请报损的条件及应提交材料;要求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市级国库。五是明确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 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规定了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应提交以下材料:
(五)第五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中:具体明确了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行为,完善了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需提供的依据材料。
(六)第六章 审批权限中:一是明确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总价值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部门审批。二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1)涉及土地再利用且属于经营性开发的。(2)是协议处置股权的。(3)是处置所有正常报废国有资产(含报废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车辆、电梯、其他固定资产,拆除危房等),批量资产原值总计500万元(含)以上资产的。(4) 以捐赠、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方式处置单项资产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5)按规定核销单笔货币性资产损失1万元(含)以上的。(6)需要报批的其他重大事项。三是明确了,财政部门、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部门的审批权限。
(七)第七章 处置收入中:一是明确了,处置收益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规定了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应当依 法缴纳税费,除本办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一款外,处置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规定了,处置收益应在取得处置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上缴市级国库。有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在申请预算安排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成本性补助时,可用于化解本单位债务。三是明确了,市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四是明确了市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现金部分在依法缴纳税费后, 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部分留归单位使用。
(八)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中:一是完善了资产处置中的监督检查要求和责任。二是明确了资产处置中,涉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九)在第九章附则中:一是要求对涉密资产处置需按照有关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二是《普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普财资〔2011〕40号)同时废止。
三、重点说明事项
按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普政办发〔2021〕68号)要求,第二章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九条“各级机关事务管部门根据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目前,根据《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普室字〔2022〕1号)文件要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交由普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但由于目前处于普洱市机构改革中,在未完成具体交接工作期间,由市财政局按照原管理方式继续开展管理工作。待改革完成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将移交至普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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