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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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0日,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普洱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为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就《工作方案》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与制定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加大草原保护修复工作力度并取得显著成效,草原生态持续恶化的状况得到初步遏制;普洱市也同步加快了草原的保护修复工作,开展了草原基况监测、样地监测、退化草原修复、退耕还草、治理草原超载过牧专项行动等,使普洱市较为稀少的草原资源生态质量逐步恢复。当前,普洱市草原资源呈小面积分散分布,受普洱气候水热条件较好以及草地资源与人们的生活生产区相邻等因素影响,草原生态系统仍较脆弱,保护与发展矛盾急需解决。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4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进一步确定普洱市草原保护管理的重点区域,加强草原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24号)及林长制工作考核要求,在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普洱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明确基本草原“为什么划、划什么、如何划、谁来划”,确保普洱市基本草原“划得了、管得住”,统筹推进普洱市草原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 二、目的意义 划定基本草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具体行动,是建立和完善草原保护制度、严格保护基本草原、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划定基本草原,确定草原保护重点区域范围,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保护管理职责,为严格执法以及规范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提供清晰的基本草原范围依据,确保全市基本草原质量提高、布局优化、用途不改变,为实现云南省“3815”战略发展目标筑牢普洱生态根基。 三、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主要从总体要求、划定范围、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工作要求4个方面对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作出了安排。 (一)总体要求部分。《工作方案》提出,到2024年12月,形成市、县(区)两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 (二)划定范围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列入基本草原划定范围;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均需划为基本草原,且不受面积限制,应划尽划。 (三)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部分。按以下流程推进:2024年4月,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应用系统用户注册与数据申请;5—7月,开展思茅区基本草原划定省级试点工作;7月,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开展全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启动及技术培训;8月,开展预判图斑非草地地块现地核实、取证,形成全市基本草原预判图斑核实取证数据;9—10月,全面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11月,按照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抽验的程序开展内、外业质量检查;12月,开展成果审查;2025年1—3月,县级及以上林草部门逐级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完成成果验收,验收后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并向社会公告划定结果。 四、核心举措 (一)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由政府主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建立基本草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地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基本草原划定的责任主体,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林草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管、新闻办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二)科学确定基本草原划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明确的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原基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数据成果,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小班为最小划分单元,确保基本草原生态系统的连通性和完整性。严格执行质量检查、成果审查、成果验收程序,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划定数据真实可靠,划定成果与实地现状一致。 (三)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对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的,以及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草原的,应确保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补充划入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草原。同时,各县(区)要预留不低于基本草原划定面积10%的非基本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原则上储备区要求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50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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