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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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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愿望更加迫切、建房需求更加热烈,但也存在着“一户多宅”、违章建房、村庄建设“有新房无新村”、土地资源浪费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程序、风貌管控和明确各级职责,围绕解决“该不该建”、“在哪里建”、“怎么建”等问题,杜绝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存在未批先建、违法乱建、无地可建、超标准随意建设等情况,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了《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普政办发〔2022〕128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编制依据
1.《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普政办发〔2013〕177号);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11月,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5.《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6.《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7.《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
8.《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由8个部分组成:
(一)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办理时限。按照村民申请——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10个工作日)——村民委员会审查(10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20个工作日)或报批(35个工作日),房屋竣工后还需乡镇人民政府验收的宅基地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提出具体规范要求。
(二)严格规划管控,引导集中建设。明确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加强质量安全管控,突出风貌引导。明确各县(区)住建部门在联审工作中如何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监督管理、质量安全管控和建筑风貌引导有关工作。
(四)保障用地需求,严控用地标准。明确各县(区)每年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在新的政策未出台之前,仍然按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普政办发〔2013〕17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建成区内每户100平方米、建成区外每户15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可适当放宽到每户250平方米)。
(五)遏制违法增量,依法解决问题存量。按照疏堵结合、稳慎分类、严肃查处的原则,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从时间上予以界定,2020年7月3日以前的属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依法依规、稳妥有序、统筹协调推进有关工作。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的属于“顶风违建”,要坚决发现一起、处置一起、曝光一起,依法依规严肃进行查处,加快推进问题整改。
(六)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构建了“工作协同、联合核查、违法处置、督查指导、通报问责”五个普洱市宅基地管理工作机制,强化落实“市级负总责、县乡抓落实、村级发挥主体作用”的宅基地建房管理要求,压实了各级政府和宅基地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细化了任务分工,明确了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了普洱市宅基地管理工作体系。
(七)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宣传引导。明确如何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和宣传引导等工作要求。
(八)严肃追责问责。明确对各级干部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中责任不承担、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该如何追责问责。
四、重点事项
(一)明确了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细化了村民小组初审、村委会审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的具体内容及程序。增加了《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批准决定书》,让农民群众一次性补齐欠缺材料,知晓不予受理或批准的原因,减少矛盾纠纷产生。
(二)解决了各级政府与业务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第六部分内容重点厘清了各级政府及业务部门的职能职责,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据。
(三)创新构建了“工作协同、联合核查、违法处置、督查指导、通报问责”五个普洱市宅基地管理工作机制。重中之重的是明确了对宅基地违法案件存在增量的村组,在未整改前一律不得投入上级各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扶持资金。
(四)违法处置中明确了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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