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普洱市境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四、主要内容
1.组织机构。成立普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工信委、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新闻办等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监测和预警
监测:环保和气象部门负责联合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本行政区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空气质量和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动态趋势分析;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
预警: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预案》将预警划分为2个级别,有低到高分别是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其中,当城市空气质量指数在(200<AQI≤300)或实时监测的 AQI 指数值当日内连续6小时大于200时,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级别,发布Ⅱ级(橙色)预警。当城市空气质量指数在(AQI>300)或实时监测的 AQI 指数值当日内连续6小时大于300时,空气质量为极重污染级别,发布Ⅰ级(橙色)预警。
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制定了相对应的预警措施。
3.应急响应。根据预警分级明确了应急响应级别: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针对不同响应等级,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根据监测信息确定首要污染物,针对不同类型首要污染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的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II级响应,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实施I级响应。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4.应急保障。根据《预案》所确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措施,明确开展应急工作所需的人员保障、装备保障、通讯保障、经费保障,并开展必要的公众宣传和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