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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推行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房租业务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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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相关住房租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房租”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模式 “直付房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准入合作的住房租赁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与符合条件的缴存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及服务协议后,授权公积金中心将其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从个人公积金账户按月直接划转至合作企业的指定对公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房租的创新服务模式。该业务旨在实现“一次申请,按时支付,自动到账,一站办结”,实现缴存人租金支付的便捷化与规范化。 二、业务机制 (一)合作企业准入。依法合规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合作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对其资质、信用、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审核通过后,纳入业务合作名录统一管理并对外公布。 (二)公积金中心职责。制定业务规则,审核与合作企业准入,管理合作名录;根据有效授权与支付名单,安全、准确、及时地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划转支付,并提供业务咨询与相关服务。 (三)合作企业职责。提供真实、合规、稳定的租赁房源;与缴存人签订租赁合同;配合缴存人办理业务授权手续;按月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经确认的租金支付名单;鼓励为选择本业务的缴存人提供租金优惠。 (四)缴存人责任。须确保租赁行为真实、本人符合提取条件;按约定授权公积金中心划转资金;及时关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如划转金额不足支付月租金,应自行向合作企业补足差额;租赁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合作企业与公积金中心办理业务变更或终止手续。 三、缴存人申请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本业务的缴存人家庭,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以上; (二)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 (三)租住的住房属于公积金中心合作名录内企业运营的房源;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未被依法冻结; (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六)信用状况良好,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四、业务办理流程 本业务办理遵循“企业申请准入、租户签约授权、公积金中心按月直付”的流程。 (一)企业申请与准入。住房租赁企业按要求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通过审核后成为合作企业。 (二)租赁与授权签约。缴存人从合作企业租住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完成授权。 (三)资金申请与划转。合作企业按月汇总已签约缴存人的租金信息,形成支付名单提交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审核无误后,于约定时间从各缴存人公积金账户划扣对应金额,并集中支付至合作企业备案的指定账户。 五、提取额度与资金管理 (一)提取额度。每月实际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缴存人家庭月应付租金,且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租房提取最高限额,且不得超过其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二)划转频次。按月划转。 (三)差额处理。因缴存人家庭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划转金额小于月租金的,不足部分由缴存人按租赁合同约定自行向合作企业补足。 (四)资金安全。如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实际提取金额超出其应付租金的,由合作企业向公积金中心返还超额部分,计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原已办理其他类型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事项,事项尚未到期且还有提取额度的缴存人,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时间间隔应满足最近一次支付对应的提取周期。 (二)缴存人家庭选择本业务的,其不能申请除该套住房房租直付以外的其他提取业务。 (三)鼓励参加“直付房租”业务的合作企业推行优惠政策。合作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对选择本业务的缴存人给予押金减免、租金打折和服务费打折等具体优惠措施。 (四)有意愿参与“直付房租”业务的合作企业,可申请与公积金中心合作,共同确定直付房租合作项目。公积金中心将在官网及时公布达成合作的合作企业及项目信息。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住房租赁企业参加“直付房租”业务申请表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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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住房租赁企业参加“直付房租”业务申请表xlsx.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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