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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业务及扩宽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范围的通知
2025-12-24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1043/20251224-00002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5-12-24
 主题词: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  号:  普公积金发〔2025〕48号

中心各科室、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制度作用,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更好满足缴存多样化的住房消费需求,切实减轻缴存家庭的住房消费负担,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以及《深入开展住房公积金服务提升行动持续打造惠民公积金、服务暖人心品牌实施方案(2025—2027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现行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商业银行住房本息业务及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按年委托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商业银行住房本息业务

(一)原政策规定: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缴存的缴存人家庭存在本地或异地个人商业银行住房,且已按贷款合同约定正常偿还满12期以上,在本市异地均未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按年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笔商业银行住房本息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前12个月的贷款月还款本息合计金额若缴存人家庭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在每年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按年或按月委托扣划偿还业务后,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仍有剩余余额的,可申请按年提取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优化调整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缴存的缴存人家庭存在本地或异地个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且已按贷款合同约定正常偿还满12期以上可根据资金需求情形申请按年部分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个人商业银行住房本息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缴存人家庭公积金账户余额,且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笔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本息金额

办理方式

1.业务可线上或柜面申请,采取承诺制办理,申请提取后,资金支付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还款账户,提取资金由申请人自行向贷款发放银行申请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本息,严禁挪作他用。

2.该业务申请办理方式和提取间隔等规定与未调整前保持一致。

二、开办按月委托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业务

(一)业务定义

缴存人家庭存在未结清的本地或异地个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可通过签订《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授权缴存地管理机构按月自动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至约定的个人银行还款账户,专项用于偿还个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月还款本息,无需申请人逐月主动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二)提取人范围

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

(三)申请条件

1.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提出申请时缴存人存在未结清的个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含异地个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申请人以一次性结清该笔商贷本息为由申请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2.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已正常还贷1个月(含)以上。

3.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公积金账户未向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存在未办结的提取业务(含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预审锁定、租房提取等)、司法冻结未解除和被纳入中心不良信用登记等情形。

4.提出申请时该笔个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贷状态正常。

5.申请人(含配偶)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且无逾期。

(四)提取额度

当月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每月正常偿还商贷本息合计金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和逾期罚息)且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笔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本息金额。

三、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行家庭代际互助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含预售及现售商品房)的缴存人家庭,可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提取人范围。提取人范围由缴存人及其配偶,扩大至缴存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子女。

(二)提取条件与额度。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支付该套房屋的首付款。须优先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部分方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的账户余额。所有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人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套房屋首付款金额。

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按原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本通知第一项按年委托提取偿还个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业务、第三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行家庭代际互助)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本通知第二项(按月委托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业务)2026126日起实施,业务指引和操作手册在正式实施前印发

(三)本通知未涉及调整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市中心归集科。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1224

 

 

(此件删减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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