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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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普公积金规〔2021〕1号)、《普洱住房公积金年度审验制度》(普公积金发〔2025〕9号)等规定,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全市范围开展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灵活就业缴存人员。 二、开展时间 2025年12月22日—2026年1月26日 三、开展年审工作内容 (一)缴存单位年度审验 1.审核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对缴存单位基本信息、法人代表和公积金专管员信息、缴存单位开户银行信息、公积金受托银行信息、缴存信息等年度审验内容。 2.审核缴存职工个人信息。包括单位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3.核准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统一按照12%执行,企业可在5%至12%之间自主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漏缴,年度审验时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必须缴至2025年12月。 5.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对单位缴存职工是否存在一人多户、非法定年龄缴存等情况进行核查和规范,核查单位是否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单位缴存状态为非正常缴存职工进行排查,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缴存人应提尽提,符合转入集中封存户的,及时转入集中封存账户。 (二)缴存单位年度缴存基数核定 1.缴存基数核定 202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25年(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确定,年度月平均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经核定后,年内工资变动的当年不再作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个人月缴存额和单位月缴存额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均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确定。 2.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普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鉴于我市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2025年)平均货币工资暂未公布,月缴存基数上限暂按照《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普公积金发〔2025〕37号)文件规定执行,2026年缴存基数上限暂延续执行27140元,最高月缴存额为6514元(按个人12%、单位12%、合计24%计算,其中:个人缴存3257元,单位缴存3257元)。待2025年普洱市平均货币工资公布,确定2026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后再做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按上述规定执行。 3.缴存基数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人社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5〕19号)中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市2026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2020元(思茅区标准为2020元,其他县参照思茅区标准执行),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02元(个人101元,单位101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按上述规定执行。执行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4.普洱市行政事业单位缴存基数核定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普洱市2026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标准》进行年度缴存基数核定。 中央、省属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核定标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原则上参照普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核定标准执行。上级部门或财政、组织、人社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或财政、组织、人社部门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收入情况,在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基数。 (三)缴存比例 1.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3.缴存单位的缴存比例经核定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开展年审和缴存基数核定的方式 (一)网上渠道 1.已开通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的缴存单位可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通过网上服务大厅自行申报办理。 2.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通过“普洱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灵活就业人员专区办理基数调整。 (二)柜面渠道 暂未开通网上服务大厅的缴存单位或未注册“普洱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柜面申报。 五、缴存单位年审和缴存基数核定所需资料 (一)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年度审验缴存申报表(附件1) (二)普洱市住房公积金2026年度缴存基数核定申报清册(附件2) (三)缴存单位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和基数调整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要按期完成年审和基数核定工作,未通过住房公积金年审的单位不得办理2026年度的缴存业务,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缴存单位自行负责。存在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先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再办理年审和缴存基数核定手续。 (二)各缴存单位要认真准确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并将核定结果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各缴存单位年审后,应及时按核定的月缴存金额汇缴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专户内,缴存单位中途不得擅自调换缴存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应以转账方式或委托收款方式付款,并按规范备注。一笔资金只能为一个单位缴纳公积金,为多个单位代缴公积金的要按单位分别付款缴纳。 (四)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核定和年检工作涉及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公积金年审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指定专人按期完成此项工作,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将会直接影响本单位职工办理相关个人业务。 (五)各缴存单位应按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对申报的月缴存基数负责,不得超标准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核定,2026年度内职工工资变动的不做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六)各缴存单位可通过登录【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pegjj.com)、【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https://wt.pegjj.com)或缴存单位工作群查看具体操作指南和下载申报相关所需材料。 (七)请低于缴存基数下限或需调整缴存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于2026年1月20日前通过“普洱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灵活就业人员专区或前往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以确保您的公积金正常缴存和使用。若未按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于2026年1月23日统一通过信息系统批量调整缴存基数下限。自2026年1月25日起,将按调整后的月缴存额发起扣款,请提前确保扣款账户余额充足。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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