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拆迁安置房增购面积申请公积金贷款和优化提取使用条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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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各科室、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 为支持普洱市住房公积金拆迁安置房缴存人使用公积金,更好地满足拆迁安置住户的住房改善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普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普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开办支持拆迁安置房(含动迁房和回迁房,下同)增购面积贷款业务及优化提取条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拆迁安置房增购面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开办业务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开办拆迁安置房增购面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贷款额度限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增购部分总价款扣除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同时,申请人就该套住房增购面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与申请的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增购部分的总价款。 (三)首付款比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增购部分总价款的20%。 (四)政策适用。拆迁安置房增购面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方式、贷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其他贷款政策,均按照普洱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调整优化拆迁安置房提取条件 (一)提取条件。购买拆迁安置房的缴存人自取得安置房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所购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满足任一条件即可),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逾期不予受理。 (二)提取对象。缴存人本人、配偶、房屋所有权人的直系亲属。 (三)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其购买该套拆迁安置房增购面积实际自行支付的价款。 (四)政策适用。拆迁安置房增购面积申请公积金提取业务其他规定均按照普洱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0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7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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