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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2025-07-04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1043/20250704-00001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7-04
 主题词: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  号:  普公积金发〔2025〕31号

中心各科室、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范》(GB/T51267-2017)等规定,保障售房人权益和资金安全,经中心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二手房交易首期付款支付凭证的核实以银行、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明细凭证为准。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与卖方需提交《住房公积金二手住房贷款款项划转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款项原则上划转至经买卖双方指定的卖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

确因购买二手住房申请贷款的特殊情形需划转至借款人账户的,需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受理(以提交申请材料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准)的住房公积金二手住房贷款申请仍然按原政策执行。

请信贷科制定《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指引》纳入业务规范,并做好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指导工作。

 

附件:住房公积金二手住房贷款款项划转授权委托书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7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附件:住房公积金二手住房贷款款项划转授权委托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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