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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普洱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专管员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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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中心各科室、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 《普洱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专管员制度》(普公积金发〔2024〕41号)已经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专管员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规范性,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和《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立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工作制度。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业务实行“专管员”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是指经缴存单位指定,负责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等相关业务的责任人。 第四条 各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时应明确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专管员属于专职或兼职人员,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人数和住房公积金业务量等情况确定,可由单位财务人员或负责人事工作人员担任。 第五条 专管员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推荐,法人知晓并同意,出具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采集缴存单位专管员个人信息,建立专管员信息档案,凭专管员身份信息及单位网厅账户信息办理各项业务。 第七条 各缴存单位专管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更换专管员的,应凭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如专管员确有特殊情况由他人代理办理相关业务时,需提供专管员的委托授权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 第八条 专管员的素质要求: (一)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 (二)工作严谨细致,沟通协调能力较强。 (三)能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住房公积金政策和业务办理流程,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和办公软件操作能力。 (四)能按要求填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关表格,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 (五)能加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承办银行的业务联系和工作配合。 第九条 专管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汇缴、补缴、转移、基数调整、年审、信息核对、账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 (二)负责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三)负责每年结息后单位和缴存职工公积金的对账,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保密义务; (四)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指导职工办理查询、提取、贷款等业务,收集和反馈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五)负责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业务联系,积极参加中心组织开展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 (六)协助公积金管理机构做好有关公积金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中心归集科负责全市各缴存单位专管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缴存单位专管员登记备案,指导、培训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中心定期对专管员进行业务、政策培训,原则上每年培训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加培训次数。培训内容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办理各项业务的流程等。 第十二条 中心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为专管员提供以下工作支持: (一)举行业务培训,讲授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办理知识,增强专管员住房公积金政策理解和业务能力; (二)不定期召开业务座谈会,听取专管员对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和业务管理制度的意见建议; (三)利用网络技术等其他新兴媒体,搭建沟通互动平台,及时听取意见,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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