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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办提取公积金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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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各科室、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 为缓解缴存人还款压力,进一步优化公积金提取政策,保障公积金的充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普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事项要求,开办提取公积金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定义 缴存人因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含本地和异地商贷)未结清,且提出申请时本人和配偶无公积金贷款、无公积金担保,双方公积金余额大于或等于其商业住房贷款余额时,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结清其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或配偶申请时因购买自住住房有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并正常还款,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无连三累六的逾期,无结欠逾期的; (二)申请人及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或未作公积金担保; (三)申请人或配偶公积金余额大于或等于剩余商业住房贷款余额。 (四)本业务采取承诺制办理,申请人提取的公积金只能用于一次性结清其商业住房贷款,不得挪作他用。申请人办理结清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业务后,由申请人自行到商业银行办理提前结清手续。 三、提取额度、频次和时间 (一)按照提出申请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已共享数据的按照获取的贷款信息)上的贷款本金余额确定提取额度,资金转入贷款人还款银行账户。不设置账户余额保留限制,不取整,但要先提主贷人的最大账户余额,不足部分再提共同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 (二)每笔商业住房贷款只允许办理一次提取公积金结清商业住房贷款业务,此次提取业务办理完结后,不允许再以该笔商业住房贷款申请任何提取公积金偿还业务(含目前开展的按年提取和结清提取业务)。 (三)不限制申请人办理按年提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和结清提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的时间间隔。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结婚证(需提取配偶公积金时提供); (三)该笔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的还款银行一类借记卡; (四)《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证明书》一份(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可通过数据接入获取贷款信息的银行无需提供) (五)提取时需现场提交手机银行APP进行核查。 五、办理流程 (一)可通过数据接入获取贷款信息的银行办理流程:申请人携带本《业务指引》要求的申请材料中第(一)(二)(三)(五)项材料到中心业务网点柜面申请办理→中心受理审核审批→将提取金额转入申请提取人偿还该笔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的还款银行一类借记卡个人银行账户(商业银行个人还款账户)→业务办结。 备注:因网络原因导致数据推送延迟的,需通过其他核查渠道提供证明材料。 (二)暂不能通过数据接入获取贷款信息的银行办理流程:申请人到贷款银行开具《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证明书》→携带本《业务指引》要求的所有申请材料到中心业务网点柜面申请办理→中心受理审核审批→将提取金额转入申请提取人偿还该笔商业住房贷款的还款银行一类借记卡个人银行账户(商业银行个人还款账户)→业务办结。 六、业务系统操作 业务系统操作详见附件3.《提取公积金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手册》。 七、审核要求 (一)中心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三级审批制度,按照业务办理各环节的审核要求核查相关信息和申请事由的真实性、合规性,保证提取金额的准确性。 (二)加强对申请提取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的真实性的核查。相关信息已接入的商贷银行必须通过共享接口进行核查;未接入的商贷银行必须通过申请人用手机出示手机银行APP进行核查,按规定填写《普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调查核实表》,加盖查验章,纳入提取档案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请及时与相关业务科室联系。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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